奖学金设置 学校信息更新时间:2019-05-24 11:39

奖学金设置

               安徽建筑大学城市建设学院                    

 国家奖学金评选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普通高等学院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国家设立旨在奖励特别优秀学生的“国家奖学金”。

第二条 为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安徽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对象及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在校期间表现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学习及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均位于同年级同专业前10%。

第三章 评选办法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评选实行公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选。每年9月开始申请,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学生个人对照条件提出申请,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经过班级评议,辅导员审查签字确认后,报所在系;

(二)各系根据申请学生的情况进行资格审查,并根据学习成绩及综合素质成绩,择优确定获奖学生,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处;

(三)学生处对各系推荐的人选进行认真审核,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四)经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学院审批后上报。

第七条 学生同一学年内不得同时享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章 管理办法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及奖励人数按当年安徽省教育厅、财政厅下达指标执行。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将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奖金由学院统一发放给获奖学生本人。

第十条 经批准已获得国家奖学金学生,如发现评奖期间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其获奖资格,追回所发的奖学金及证书,并视其情节予以相应处分。

第十一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应正确对待和使用助学奖学金,真正把它用于学习和生活,不得挥霍浪费。否则,一经发现,学院将取消其获奖资格,并追回所发奖学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财务处共同负责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困难生资助办法

安徽建筑大学城市建设学院

国家助学金评选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他们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国家设立“国家助学金”。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是国家与省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在校学生。

第三条 为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助对象及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学生。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评选办法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实行公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选。每年9月开始申请、评选,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学生个人对照条件提出申请,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由辅导员组织班级评议,签字确认后,报所在系;

(二)各系根据申请学生情况进行资格审查,尤其要对申请人贫困状况认真进行审议,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处;

(三)学生处对各系推荐的人选进行认真审核,并在全院范围内公示;

(四)经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学院审批后上报。

第四章 管理办法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标准为平均每人每年3000元,具体标准在每人每年2000-4000元范围内确定,可分为2-3档。资助人数按当年安徽省下达指标执行。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由学院每年按10个月发放给受助学生,由学院通过银行卡发放。

第十条 经批准已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停发直至取消其获资助资格,追回所发的助学金,并视其情节予以相应处分。

第十一条 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应正确对待和使用助学金,真正把它用于学习和生活,不得挥霍浪费。否则,一经发现,学院将取消其获资助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财务处共同负责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