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2015〕28号
为鼓励学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科学文化知识,促进全面发展,培养合格人才,特设立《阜阳师范学院信息工程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实施办法如下:
一、评选对象
凡国家计划内招收的连续学习满一年以上的品学兼优的学生均可申请。
二、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道德品质优秀,模范遵守大学生基本行为规范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关心集体,为人诚实,团结同学,综合测评成绩达班级前40%。
2、学习勤奋,态度端正,成绩优良,智育测评积分达班级前30%。
3、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文体活动,参与和支持社会公益活动。
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
(1)未办理注册手续者。
(2)违反校规校纪,受纪律处分及本学年度受到通报批评者。
(3)本学年度有旷课行为(迟到或早退4次按旷课1次计)。考试、考查课程有一门不及格者。
(4)有酗酒、赌博、打架斗殴等不良行为者。
三、评选程序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选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竞争和宁缺毋滥”的原则,并遵循以下程序:
1、学生对照奖学金评选条件提出书面申请,介绍德、智、体、能等方面表现情况。
2、由班级辅导员、班长、团支部书记及3--4名学生代表组成班级评议组,
按照评选条件对每个学生逐项进行测评,按规定比例评出获奖学生候选人,优秀学生奖学金候选人名单要在全班范围内进行民主推荐或表决。
3、系评审小组对各班的初评结果在核定的指标内进行严格认真的审查,公示无异后报信息工程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四、评选等级、比例金额
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一等、二等、三等三个等级。每学年10月中旬评选。一等奖学金占班级学生数的3%,奖金1000元,二等奖学金占班级学生数的5%,奖金600元;三等奖学金占班级学生数的10%,奖金300元。
五、学院将向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颁发奖金、证书,并将《优秀学生奖学金申请表》存入本人档案。
六、本办法自2015年执行,由信息工程学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院教字 [2015] 10号
(2015年 7月 15 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实践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皖教高〔2012〕5号)和《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 加强学科和技能竞赛项目管理的意见》(皖教秘高〔2014〕1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学科和技能竞赛在人才培养中的作用,提升大学生实践创新能力,使我校大学生学科和技能竞赛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增强广大学生参加各类竞赛和学术科技、文体活动的积极性,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参照《阜阳师范学院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对积极参加各类竞赛和学术科技文体活动的学生,除通报
表彰,综合测评予以加分外,另依据本办法给以适当物质奖励或资助。
第二章 奖励资助范围及标准
第三条 奖励资助对象: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学生,遵纪守法,在学术科技、文化艺术活动和体育竞赛中表现突出者。
第四条 学术科技类奖励资助范围及标准:
1、对获得校级学生科研立项的团队或个人,按文理科和立项等级分别给
予科研资助经费400至600元。对经过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获得科研立项,按照相应标准的150%给予经费支持。
2、学生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国家级刊物发表1500字以上的学术科技性文
章,每篇奖励800元,省级刊物每篇300元;在国家级刊物发表1500字以上的文学类作品,每篇奖励400元,省级刊物每篇奖励100元;在国家级刊物发表美术作品的,每件奖励400元,省级刊物每件奖励100元。
3、大学生学科和科技竞赛奖励
阜阳师范学院信息工程学院大学生学科和技能竞赛获奖奖励标准
A类 | 获奖类别 | 奖励标准(元) | |||
参赛个人或团队 | 指导教师或教练组 | ||||
全国赛 | 赛区 | 全国赛 | 赛区 | ||
特等奖 | 5000 | 1500 | 4000 | 1000 | |
一等奖 | 4000 | 1000 | 3000 | 800 | |
二等奖 | 3000 | 800 | 2000 | 500 | |
三等奖 | 2000 | 500 | 1000 | 200 | |
优秀奖 | 1000 | 700 | |||
B类 | 获奖类别 | 参赛个人或团队 | 指导教师或教练组 | ||
全国赛 | 赛区 | 全国赛 | 赛区 | ||
特等奖 | 4000 | 3000 | |||
一等奖 | 3000 | 1000 | 2000 | 800 | |
二等奖 | 2000 | 800 | 1000 | 500 | |
三等奖 | 1000 | 500 | 800 | 200 | |
C类 | 一等奖 | 500 | 300 | ||
二等奖 | 300 | 200 | |||
三等奖 | 100 | 100 |
4、其他省级及其以上学术科技竞赛活动,由团委根据获奖情况,提出意见,报领导批准,适当给予物质或精神奖励。
5、对获得校级学术科技竞赛一、二、三等奖的个人或单位,根据活动举办单位的文件精神,分别给予适当的精神或物质奖励。
6、对获得发明、实用新技术和外观设计等国家专利的学生,分别给予5000元、3000元、500元的奖励。
附件1:
阜阳师范学院信息工程学院大学生学科和技能竞赛部分A、B类项目
列表(2014年版)
A类赛事列表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备注 | |||
1 | 全国大学生智能汽车竞赛 | 教育部、财政部“质量工程”支持 | |||
2 | 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 | 教育部、财政部“质量工程”支持 | |||
3 | 全国大学生工程训练综合技能竞赛 | 教育部、财政部“质量工程”支持 | |||
4 | 全国大学生广告艺术大赛 | 教育部、财政部“质量工程”支持 | |||
5 | 全国大学生机械创新设计大赛 | 教育部、财政部“质量工程”支持 | |||
6 | 全国大学生节能减排社会实践与科技竞赛 | 教育部、财政部“质量工程”支持 | |||
7 | 全国大学生结构设计竞赛 | 教育部、财政部“质量工程”支持 | |||
8 | 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 | 教育部、财政部“质量工程”支持 | |||
9 | 全国大学生物流设计大赛 | 教育部、财政部“质量工程”支持 | |||
10 | 全国大学生化学实验竞赛 | 教育部、财政部“质量工程”支持 | |||
11 | 全国大学生交通科技大赛 | 教育部、财政部“质量工程”支持 | |||
12 | 全国大学生工业自动化挑战赛 | 教育部、财政部“质量工程”支持 | |||
13 | 全国大学生软件创新大赛 | 教育部、财政部“质量工程”支持 | |||
14 | 全国大学生物理实验竞赛 | 教育部、财政部“质量工程”支持 | |||
15 | 全国高校“创意 创新 创业”电子商务挑战赛 | 教育部、财政部“质量工程”支持 | |||
16 | “挑战杯”全国大学生系列科技学术竞赛 | 教育部等多部委联合举办 | |||
17 | 省教育厅认定的其他重大赛事项目 | ||||
B类赛事列表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主办方 | |||
1 | A类赛事的省级赛事 | 安徽省教育厅 | |||
2 | 全国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大赛 | 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 | |||
3 | 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 | 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 | |||
4 | 大学生英语竞赛 | 高等学校大学外语教学指导委员会 | |||
5 | 安徽青年创业大赛 | 共青团安徽省委员会、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科学技术厅等 | |||
6 | 安徽省“青春理想”大学生原创话剧大赛 | 安徽省教育厅 | |||
7 | 安徽省大学生创意设计大赛 | 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科技厅、安徽省创意经济研究会等 | |||
8 | 安徽省大学生科普创意创新大赛 | 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安徽省教育厅、共青团安徽省委员会 | |||
9 | 安徽省大学生运动会 | 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体育局、共青团安徽省委员会 | |||
10 | 大学生田径运动会 | 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体育局 | |||
11 | 全国大学生工业设计大赛 | 教育部高等学校工业设计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广东省教育厅 | |||
12 | 中国大学生计算机设计大赛 | 教育部高校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教指委、教育部高校计算机基础课程教指委、教育部高校文科计算机基础教指委 | |||
13 | 全国数控技能大赛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科技部等 | |||
14 | 中国包装艺术大赛 | 中国包装联合会 | |||
15 | 中国机器人大赛暨Robocup公开赛 | 中国自动化学会 | |||
16 | 安徽美术大展•艺术设计展 | 安徽省文化厅、安徽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安徽省美术家协会 | |||
17 | 安徽省高等学校师范生教学技能竞赛 | 安徽省教育厅 | |||
18 | 安徽省高校未来导游之星大赛决赛 | 安徽省旅游局 | |||
19 | 安徽省高校影视艺术大赛 | 安徽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安徽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联合举办 | |||
20 | 安徽省高校未来律师辩论赛 | 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法学会、安徽省律师协会 | |||
21 | 安徽省大学生摄影作品大赛 | 安徽省教育厅 | |||
22 | 安徽省大学生书法作品大赛 | 安徽省教育厅 | |||
注:A类赛事:教育部举办的国家级竞赛项目、省教育厅认定和批准的其他国家级或国际重大赛事。
B类赛事:教育部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行业协会、学会等举办的全国性赛事、(省科技厅、团省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举办的全省性或跨省区的学科和技能竞赛,以及省教育厅参与举办的其他重要省级赛事。
C类赛事:A、B类竞赛以外的其他大学生学科和技能竞赛。
第五条 文化艺术奖励范围及标准:
1、奖励范围包括由国家、省、阜阳师范学院和其他上级主管部门举行的各类文化艺术竞赛。
2、奖励标准
奖励金额(人民币·元) | |||||
级别 | 名次 | 个人 | 10人及其以下 集体 | 10人以 上集体 | 指导教师 |
一 | 2000 | 3000 | 4000 | 1200 | |
国家级 | 二 | 1500 | 2200 | 3000 | 900 |
三 | 1000 | 1500 | 2000 | 600 | |
一 | 800 | 1200 | 1600 | 500 | |
省级 | 二 | 500 | 750 | 1000 | 300 |
三 | 300 | 450 | 600 | 150 | |
一 | 100 | 150 | 200 | 80 | |
校级 | 二 | 80 | 100 | 150 | 50 |
三 | 50 | 80 | 100 |
2、其他非主管部门举办的各级各类文化艺术类活动,事先须经信息程学院批准,由学院参考以上办法酌情奖励。
第六条 体育类奖励范围及标准。
1、奖励范围包括全国大学生运动会、省大运会、校运会以及由教育部省教育厅组织的其他正式比赛。
2、国家和省级竞赛奖励标准:
奖励金额(人民币·元) | |||||
级别 | 名次 | 个人 | 14人及其以 下集体 | 14人以上 集体 | 教练 |
国 家 级 | 一 | 2000 | 3000 | 4000 | 1200 |
二 | 1500 | 2200 | 3000 | 900 | |
三 | 1000 | 1500 | 2000 | 600 | |
四 | 900 | 1300 | 1800 | 550 | |
五 | 800 | 1200 | 1600 | 500 | |
六 | 700 | 1000 | 1400 | 400 | |
省
级 | 一 | 800 | 1200 | 1600 | 500 |
二 | 700 | 1000 | 1400 | 400 | |
三 | 600 | 900 | 1200 | 350 | |
四 | 500 | 700 | 1000 | 300 | |
六 | 400 | 600 | 800 | 200 | |
300 | 400 | 600 | 150 |
3、校级竞赛奖励标准:
在校运动会中获奖,根据获得分数奖励,个人项目每分奖励15元,集体项目每分奖励20元。参加校级其他体育竞赛获奖,酌情奖励。
4、凡破全国大运会及其以上纪录者,另奖励2000元;破省高校纪录者另奖励500元,破校纪录者另奖励200元。
第七条 获奖学生凭获奖证书原件和相关文件证明,到阜阳师范学院信
息工程学院团委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奖金由阜阳师范学院信息工程学院团
委统一发放.
第三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 同一项目参加多种级别活动,按最高标准奖励,不重复计算。
第十条 本办法由阜阳师范学院信息工程学院团委负责解释。
阜阳师范学院信息工程学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根据原国家教委《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勤工助学工作的通知》、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通知》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有余力的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锻炼能力,提高素质,增长才干,并取得一定的报酬,用以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活动。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指导思想是以培养学生良好的劳动观念和勤俭自强的优良品德为出发点,以“培养能力、提高素质,缓解经济困难”为宗旨,促进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勤工助学工作立足校内岗位开发,注重校外岗位建设,以勤工助学岗位竞聘为主要方式,构筑我院勤工助学活动体系。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院学生工作处统一组织、管理和协调。
第二章 岗位的设置种类、原则
第五条 勤工助学岗位划分为服务型、科技型、助管型三类。
1、服务型岗位分:学校公益性劳动岗位,教室、宿舍、实验室等公共场所岗位;
2、科研型岗位分:独立承担院级学生科研立项项目;
3、助管型岗位为:各机关单位学生助理;辅导员工作助理。
第六条 服务型、助管型岗位根据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设立;科研型岗位根据当学年度学生科研立项情况提供设立。
第七条 勤工助学岗位原则上安排学校界定出来的特困学生,若用人单位因特殊岗位需要安排一般困难学生,需报学生工作处审批备案(特殊岗位是指有一定专长要求的岗位,如科研型岗位、播音员等技术性岗位)。
第八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按学期进行调整,每年六月底、十二月底前各用工单位向学生工作处申报下学期所需岗位数。
第九条 临时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由用工单位向学生工作处提出用工申请,批准后方可安排。未履行手续的,学生工作处不予资助。
第十条 盈利性单位和校外单位(或个人)聘用学生勤工助学时,其报酬按用工单位与学生所签协议由用工单位支付。
第三章 上岗程序
第十一条 学生工作处根据各单位申报的勤工助学岗位数,依据院勤工助学经费的总量和岗位性质核定勤工助学岗位数,并向全院各单位公布岗位数量和用工数量。
第十二条 各系按照用工学生和岗位数量,负责推荐符合条件、相同数量的学生去相应岗位工作。
第十三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原则上每年三月份、十月份开始上岗,上岗时间为四个月。
第四章 参加勤工助学学生条件
第十四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为我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不含二级学院学生)。
第十五条 勤工助学学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遵守校纪校规,思想品德好;
2、学习刻苦认真、成绩较好;
3、具有吃苦耐劳精神,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4、服从用工单位管理。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安排参加下学期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1、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2、本学期有两门课程以上(含两门)考试不及格者;
3、本学期因工作不认真,被用人单位辞退者;
4、曾安排勤工助学岗位,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者。
第五章 考核及酬金发放
第十七条 用工单位应合理安排勤工助学学生的工作时间,不能因为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学生的学习成绩。
第十八条 工作考核标准:
1、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管理,积极主动,踏实肯干,完成岗位所规定的任务;
2、工作态度端正,虚心好学,尊重管理人员,遇事及时报告;
3、 妥善保管,正确使用劳动工具和办公用品。
第十九条 对按要求完成任务的,实行全额资助;对工作不负责的,未按要求完成或造成一定责任事故的,根据情节,扣发或停发资助款,情节严重的,下学期不再安排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十条 资助标准。服务型、助管型岗位每月每人150元,每学期按照五个月标准资助;科研型岗位按《阜阳师范学院信息工程学院学生科研立项管理办法》规定的资助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资助款发放程序
1、每月5日前(节假日顺延),各用人单位将上月上岗学生劳动情况书面通知学生所在系,各系统一造册交至学生工作处。
2、学生工作处在对所报表格进行审核后,15日前通过学生本人的银行卡发放勤工助学补助。
第六章 其 它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时,要依照法律和有关协议保护个人的合法收益,也要遵守用人单位的有关规定。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时,应诚实劳动,禁止投机取巧。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方式,可以以个人名义申请参加,也可以以班级、宿舍等小集体为单位承包某些勤工助学项目,用其勤工助学所得,发扬团结互爱的精神,资助本班、本宿舍的特困学生。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不能参加高空作业,严重污染,辐射等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危害的特殊行业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重复申请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但在校内不能同一学期一人多岗。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时应虚心学习,了解社会,尊重别人,促进自己全面健康成长。在完成勤工助学活动后,应向学生工作处交一份书面总结报告。
第二十七条 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用勤工助学名义私自联系或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八条 各系应指定专人负责本系学生的勤工助学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简介
(本专科学生)
财政部教科文司
教育部财务司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一、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是国家基本教育政策。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问题,将建立健全国家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保障所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机会,作为促进教育公平的重要举措和途径。通过国家资助切实减轻困难家庭供应子女上学的经济负担,传递党和政府的关怀、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通过国家资助让每一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成为有用之才,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消除贫困代际传递,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通过国家资助保障每个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对于巩固义务教育普及成果、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步伐、进一步提升高等教育大众化水平具有重要作用,这是我国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迫切需要。
2007年5月,国务院出台《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得到了较大完善。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颁布实施后,国家密集出台了一系列高校学生资助政策和措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得以进一步完善,在制度上保障了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并完成学业。
1.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主要内容
目前,国家在高等教育本专科阶段建立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师范生免费教育、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新生入学资助项目、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入学时,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如暂时筹集不齐学费和住宿费,可在开学报到的当天,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报到。入校后再向学校申报家庭经济困难,由学校核实认定后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其中,解决学费、住宿费问题,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以国家励志奖学金等为辅;解决生活费问题,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以勤工助学等为辅。此外,国家还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面向高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共同帮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并完成学业。
2.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学生需向学校申报家庭经济困难,由学校根据有关部门设置的标准和规定的程序、以民主评议方式认定。学生在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时,必须提交家庭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予以确认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见本简介插页附表),证明自己的家庭经济状况。
3.高校资助政策实施范围
公办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享受国家的资助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6%的经费用来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招收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也可享受国家资助政策,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订。
二、国家助学金
国家助学金是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的助学金。
1. 资助标准
全国平均每人每年3000元。具体标准,中央高校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确定,地方高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2. 基本申请条件
①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③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④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⑤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3. 申请、评审和发放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各高校于当年11月15日前完成评审。国家助学金各年按10个月发放,高校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4. 相关事项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试行免费教育的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学金。
1.奖励标准
每人每年5000元。
2.基本申请条件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符合以下条件:
①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③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④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⑤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3.申请、评审和发放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各高校于当年10月31日前完成评审。高校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4.相关事项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试行免费教育的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四、国家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的奖励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
1.奖励标准
每人每年8000元。
2.基本申请条件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符合以下条件:
①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③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④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3.评审和发放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各高校于每学年开学初启动评审工作,当年10月31日前完成评审。高校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4.相关事项
学生无论家庭经济是否困难,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均可获得国家奖学金。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试行免费教育的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获得国家奖学金。
五、国家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金融机构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信用助学贷款,帮助解决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支付,毕业后的利息由借款人全额支付。为鼓励金融机构承办国家助学贷款的积极性,建立贷款风险分担机制,财政(高校)对经办银行给予一定的风险补偿。国家助学贷款是信用贷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按照学生申办地点及工作流程不同,国家助学贷款分为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两种模式,我院实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模式。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研究生(研究生原则上申请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通过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有的地区直接到相关金融机构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和家长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1. 申请条件
①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②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③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研究生;
④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⑤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2. 办理程序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学生在新学期开始前,向家庭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有的地区直接到相关金融机构申请)。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学生提交的申请进行资格初审。金融机构负责最终审批并发放贷款。
3. 贷款金额
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4. 贷款利息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部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入)共同负担。
5. 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其中,在校生按剩余学习年限加10年确定。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学生在校及毕业后两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六、师范生免费教育
从2007年秋季入学的新生起,国家在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和西南大学六所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免费教育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
1. 享受条件
2007年开始,录取为部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生的学生,入学前与学校和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协议,承诺毕业后从事中小学教育十年以上。2007年起,新招收的有志从教并符合条件的非师范专业优秀学生,在入学两年内,也可在教育部和学校核定的计划内转入师范专业,并由学校按标准返还学费、住宿费,补发生活费补助。
2. 履行义务
享受师范生免费教育的学生毕业后,一般回生源所在省份中小学任教,并从事中小学教育十年以上。到城镇学校工作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应先到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任教服务两年。国家鼓励免费师范毕业生长期从教、终身从教。免费师范生毕业前及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一般不得报考脱产研究生。
3.优惠政策
①由中央财政负责安排免费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补助;
②在相关省级政府统筹下,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落实免费师范毕业生的教师岗位,确保每一个免费师范生毕业后在中小学任教有编有岗;
③免费师范毕业生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可在学校间流动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
④为免费师范毕业生在职攻读教育硕士提供便利的入学条件,任教考核合格并通过论文答辩的,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证书。
七、退役士兵教育资助
从2012年秋季学期开始,对退役一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和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根据本人申请,由政府给予教育资助。
1.资助内容
一是学费资助;二是家庭经济困难退役士兵学生生活费资助;三是其他奖助学金资助。
2.资助标准
学费资助标准,按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学费标准,原则上退役士兵学生应交多少学费中央财政就资助多少,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高于最高限额部分自行负担。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资助条件和资助标准,按国家现行高校学生资助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3.资助方式
学费由中央财政按标准和隶属关系补助退役士兵学生所在学校,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直接补给退役士兵学生本人。
八、高等学校毕业生赴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国家对中央部门所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实施相应的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生毕业后每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最高金额本专科生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不超过12000元,分三年补偿代偿完毕。
基层单位指:
①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
②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地方所属高等学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执行。
九、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
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等学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专科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的年限,按照国家对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
十、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资助项目
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中央财政利用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设立了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资助项目,用于一次性补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校报到的交通费及入学后短期生活费。
1. 资助范围与对象
中西部地区每年高考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
本项目所指中西部地区具体包括: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黑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2. 资助标准
省内院校录取新生每人500元,省外院校录取新生每人1000元。
3. 申请条件
①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③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
④参加高考并被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高职)录取;
⑤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入学资助项目优先资助孤残学生、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学生、少数民族学生、烈士子女、单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绝对贫困家庭学生、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和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学生等。
符合上述条件的学生可向当地县级教育部门咨询办理。
十一、勤工助学
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1. 活动管理
学生在学有余力的前提下,向学校提出勤工助学的申请,接受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再由学校统一安排到校内或校外的岗位上进行勤工助学活动。学校不得安排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健康的劳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
2.时间安排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不应当影响学业,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3.劳动报酬
学生参加校内固定岗位的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学校按月计算。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以适当上下浮动。学生参加校内临时岗位的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学校按小时计算。每小时酬金原则上不低于8元人民币。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的酬金标准不低于学校所在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数额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进聘用协议。
4.权益保护
学生在开始勤工助学活动前应当与有关单位签订协议,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学生在进行校内勤工助学前,应当与学校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学生在进行校外勤工助学前,应当与代表学校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用人单位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三方协议书。协议书应当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的权利和义务,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十二、其他资助政策与措施
1. 学费减免
国家对公办全日制普通高校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法缴纳学费的学生,特别是其中的孤残学生、少数民族学生及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等,实行减免学费政策。具体减免办法由学校制订。
2. 辅助措施
各高校利用自有资金、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资金等,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对发生临时困难的学生发放特殊困难补助等。
3.“绿色通道”
为切实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规定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都必须建立“绿色通道”制度,即对被录取入学、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学校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分别采取不同办法予以资助。
附表:
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学校: 院(系): 专业: 年级:
学生本人基本情况 | 姓 名 | 性 别 | 出生年月 | 民 族 | ||||||||||||||||||
身份证号 码 | 政治面貌 | 入学前 户 口 | □城镇 □农村 | |||||||||||||||||||
家 庭 人口数 | 毕业 学校 | 个人 特长 | ||||||||||||||||||||
孤 残 | □是□否 | 单 亲 | □是□否 | 烈士或优抚对象子女 | □是□否 | |||||||||||||||||
家庭通讯信息 | 详细通讯地址 | |||||||||||||||||||||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 (区号)- | ||||||||||||||||||||
家庭成员情况 | 姓名 | 年龄 | 与学生 关系 | 工作(学习)单位 | 职业 | 年收入(元) | 健康状况 | |||||||||||||||
影响家庭经济 状况有关信息 | 家庭人均年收入 (元)。学生本学年已获资助情况 。 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情况: 。家庭遭受突发意外事件: 。 家庭成员因残疾、年迈而劳动能力弱情况: 。 家庭成员失业情况: 。家庭欠债情况: 。 其他情况: 。 | |||||||||||||||||||||
签章 | 学生本人 | 学生家长或监护人 | 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 |
经办人签字: 单位名称: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 ||||||||||||||||||
民政部门信息 | 详细通讯地址 | |||||||||||||||||||||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 (区号)- |
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使用说明
《调查表》是学生在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和申请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或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时必须提交的证明材料。请学生如实填写该表,到家庭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核实、盖章。申报家庭经济困难时,向学校提交一张盖章的《调查表》原件;申请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或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时,向学校或经办银行提交另一张盖章的《调查表》原件。
本简介中的《调查表》可复印使用,也可登录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网站(http://www.xszz.cee.edu.cn)下载获取《调查表》。
一、贷款性质与申请条件
(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享受国家财政风险补偿金和贴息政策的助学贷款。该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二)申请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会计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全日制新生(含预科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共同借款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5.家庭经济困难,家庭经济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优先支持:
⑴农村特困户和城镇低保户;
⑵孤儿及残疾人家庭;
⑶遭受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
⑷家庭主要成员患有重大疾病;
⑸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
⑹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
⑺老、少、边、穷及偏远农村的家庭经济困难家庭;
⑻父母双方或一方失业的家庭。
6.当年没有获得其他助学贷款。
(三)共同借款人的条件
1.原则上应为借款学生父母;
2.如借款学生父母由于残疾、患病等特殊情况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借款学生其他近亲属作为共同借款人;
3.如借款学生为孤儿,共同借款人则为其他法定监护人,或是自愿与借款学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4.共同借款人户籍与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5.如共同借款人不是借款学生父母时,其年龄原则上在 25 周岁(含)以上,60 周岁(含) 以下;
6.未结清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高校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不能作为其他借款学生的共同借款人。
二、贷款政策
(一)贷款额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预科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8000元,且不低于1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8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且不低于1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12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
(二)贷款期限。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学制加13年确定,最短6年,最长不超过20年。根据借款学生在校剩余学习年限加13年确定贷款最长期限。
(三)贷款利率。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贷款利率每年12月21日根据最新基准利率调整一次。
(四)贷款利息。借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后贷款本金和利息由学生和共同借款人共同负担。
(五)本息回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息按年计收。起息日为开发银行贷款发放日,结息日为每年的12月20日(最后一年为9月20日),次日为扣息日,节假日不顺延。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在借款学生毕业后三年内,借款人应在每年 12 月 15日前将应偿还的利息存入指定账户。自借款学生毕业(结业)后第三年当年起,借款人开始按照等额本金的还款方式偿还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本金及利息。最后一次偿还本金时,利随本清。
借款人可以提前还款。借款人每个月(11月除外)可进行一次提前还款,还款日(结息日)为当月20日。提前还款前,借款人需先到县级学生资助中心或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提交申请,申请无需县级资助中心或开发银行审批。借款人每天均可提交提前还款申请,不同申请日期对应不同的还款日,具体为:1月-9月及12月,当月15日(含)之前提交申请,还款日(结息日)为当月20日,当月15日(不含)之后提交申请,还款日(结息日)为次月20日;10月1日-15日提交申请,还款日(结息日)为10月20日,10月16日-11月30日提交申请,还款日(结息日)为12月20日。
(六)借款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可申请继续贴息,申请通过后,由原财政部门继续全额贴息。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需申请就学信息变更,申请通过后,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
(七)同一学年度,已经获得其他行助学贷款的学生,不得再申请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已经获得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不得再申请其他行的助学贷款。
三、贷款申请及办理程序
(一)网上申请
1.首次贷款学生
学生登陆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在线服务系统(网址:www.csls.cdb.com.cn),注册并提交贷款申请。网上申请后生成《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简称“申请表”),导出并打印。
2.续贷学生
学生登陆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提交续贷声明,续贷声明经高校或县资助中心审核后,提交贷款申请。网上申请后生成申请表,导出并打印。
(二)经济困难资格认定
1.已通过高中预申请学生
无需进行资格认定。
2.续贷学生
无需进行资格认定。
3.城乡低保户和建档立卡贫困户
以上两类学生如已经纳入预申请名单,无需进行资格认定。如未纳入预申请名单,可直接携带相关证件前往办理,也无需再进行额外资格认定。
4.其他首次贷款学生
其他首次贷款学生持申请表前往有关部门确认家庭经济困难状况。家庭经济困难认定证明可由借款学生所在高中、村(居)委会、乡镇(街道)民政部门任一单位提供。经上述部门确认属实的,在申请表“资格审查情况”栏相关位置填写审查意见,加盖公章,填写日期,经办人签名并留联系电话。
(三)现场受理
1.首次贷款学生
出示:学生和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原件、录取通知书原件(在校生为学生证原件)、户口簿原件(如果学生及共同借款人不在一本户口上,则需双方户口簿原件);
提交: 学生本人签字的经资格认定的《申请表》原件(通过预申请的只需提交本人签字的《申请表》)、借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复印件各一份。
注:
⑴户口簿原件查看,无需留存复印件;
⑵如共同借款人为父母且不在同一户口簿,需出示双方户口簿原件;
⑶如共同借款人不为父母,并由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出具了父母不能作为共同借款人的相关证明,仅需查验双方户口簿原件,确认双方均在本辖区即可。县资助中心留存乡镇(街道)民政部门相关证明原件。
2.续贷学生
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任意一方前往县级资助中心即可办理续贷手续。
出示:现场办理申请手续的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原件。
提交: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签字的《申请表》原件。
3.现场受理时间
受理时间为7月16日至9月14日。
4.受理部门
借款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四)账户开立
国家开发银行委托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作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代理机构,受托办理贷款资金的发放和回收。国家开发银行委托支付宝统一为借款学生开立支付宝账户。
(五)签订合同
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对学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即与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签订《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开具《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受理证明》(简称“受理证明”)连同合同文本二份交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
(六)高校录入合同回执
借款学生携受理证明到学校报到,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负责人登陆开发银行助学贷款管理系统录入电子合同回执。合同电子回执录入截止时间为2018年10月10日,如逾期未录,根据借款合同,借款申请自动撤销。
四、贷款发放与支付
国家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审批通过后合同生效。
合同生效后,国家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根据合同借款金额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将贷款资金拨付至借款学生个人支付宝账户。第三方支付平台按照合同回执上的欠缴费用金额将相应贷款资金划付至借款学生就读学校账户,用于支付借款学生在高校就读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剩余部分的贷款资金留在借款学生支付宝个人账户中,借款学生在完成实名认证后可提现使用,可用于借款学生支付生活费。
五、特别提醒
(一)国家开发银行开通了助学贷款95593呼叫中心,借款人如有问题需要咨询,可以拨打该电话。
(二)借款人提供的资料须及时准确,合同文本须字迹清晰,填写规范,不得涂改。对于审批不通过的合同国家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当年度将不再受理。
(三)借款人在前往高校报到时,应提醒高校资助部门及时录入合同电子回执。
(四)借款人应认真阅读合同文本,切实履行借款人各项义务。
(五)对于违反合同还款约定,连续拖欠超过一年且不主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的,国家开发银行及各级学生资助中心有权在不通知借款人的情况下按照有关规定公布借款人有关个人信息及贷款违约信息。
(六)借款人个人信息和借款人贷款违约信息将被录入全国联网的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不良信用记录将会给个人未来的生活、工作产生深远影响。
(七)如国家有关政策发生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
(八)本指南由安徽省教育厅和国家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负责解释。
一、贷款性质、对象和申请条件
贷款性质及对象:安徽省农村商业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全省农村商业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助学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贷款申请条件:申请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在我省辖内;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不良信用记录;
3.我省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预科生;成人高等学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学生;我省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会计学院等研究生培养单位招收的全日制研究生,学校名单以教育厅公布的为准;
4.家庭经济困难,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二、贷款政策
贷款的最高限额为本专科生每人每学年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学年12000元;贷款实行一次性签订借款合同、分学年发放的办法。
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制加13年确定,但最长不超过20年。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执行。贷款利率每年1月1日根据最新基准利率调整一次。
贴息政策:借款学生在读期间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当年9月1日起其利息由学生及其共同借款人共同负担。借款学生毕业后,因升学连续攻读学位的,在校期间继续享受贴息政策。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可申请由财政全额贴息。
三、贷款申请、发放和偿还
(一)贷款受理时间:
6月1日至10月20日。
(二)贷款申请材料:
1.首次贷款新生:
(1)《安徽省农村商业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人家庭困难情况说明及证明》;
注:可登陆“生源地助学贷款在线服务系统”(https://eloans.ahrcu.com/stu/)下载或在农村商业银行营业网点处领取。需填写完整,并经借款学生所在高中、村(居)委会或乡镇(街道)民政部门任一单位审核确认并盖章。下同。
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原件供审核);
(3)新生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原件供审核),以及学校相关收费标准、开户行名称、户名和账号。
2.首次贷款在校生:
(1)《安徽省农村商业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人家庭困难情况说明及证明》;
(2)本人学生证和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原件供审核);
(3)共同借款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原件供审核)。
注: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子女不需要提供《安徽省农村商业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人家庭困难情况说明及证明》。
(三)贷款办理:
1.首次贷款学生需登录“生源地助学贷款在线服务系统”注册并提交贷款申请后,携带上述申请材料,前往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农村商业银行柜面申请。
2.已经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
(1)已签订2017年新版助学贷款合同的,同一学历阶段的往后每学年再次用款时,可以直接通过“生源地助学贷款在线服务系统”办理,不需要再到经办银行现场办理。用款申请提交后系统自动产生贷款受理回执证明,学生持回执证明到校报到经高校审核后,经办银行发放贷款。
(2)未签订2017年新版助学贷款合同的,再次用款的,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和学生证复印件(原件供审核),到经办银行办理续贷手续。
(四)贷款发放: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贷款银行在与借款学生签订贷款合同(含划款委托授权)后,将贷款资金先划至借款学生个人账户,再划转至高校账户。
(五)贷款偿还:借款学生毕业后3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学生和共同借款人可以不偿还本金,但应足额支付利息。宽限期结束后,借款学生可以分期偿还贷款本金或一次性偿还贷款本金,并足额支付利息。
四、特别提醒
1.如有其他疑问,可拨打96669客服电话咨询,也可以联系当地农村商业银行;
2.学生提供的资料须及时准确,签订贷款合同时,请认真阅读合同文本,注意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违约责任等合同要素,并切实履行借款人各项义务;
3.学生在前往高校报到时,应携带用款回执单,用款回执单可登录生源地助学贷款服务系统打印或向经办银行索取;
4.如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发生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
5.借款人个人信息和借款人贷款违约信息将被录入全国联网的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不良信用记录将会给个人未来的生活、工作产生深远影响;
6.本指南由安徽省教育厅和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