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校共设:
奖学金名称 | 金额 |
国家奖学金 | 8000 |
国家励志奖学金 | 5000 |
国家助学奖学金 | 3500 |
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 | 5000 |
学生奖学金 | 2500 |
天翼奖学金 | 6000 |
广西科技大学鹿山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补助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困难补助工
作,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安心学习,根据《高等学院资助
贫困学生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桂财教〔2005〕115号)
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困难补助包括特殊困难补助与临
时困难补助。
第二章 特殊困难补助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册贫困生可申请特殊
困难补助:
(一)身体残疾或有病不能参加勤工助学的;
(二)有较重疾病或发生意外事故正在治疗中的;
(三)父母双方残疾、丧失劳动力或一方已逝世,家庭
无正常经济来源的;
(四)国家法令规定的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
(五)家庭经济困难的孤儿学生;
(六)因为政策性或非学生个人及学生家长个人主观原
因而不能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且当年没有获得勤工助
学岗位的。
第五条
补助: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原则上不得申请特殊困难
(一)因触犯国家法律,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院纪律
处分的;
(二)主观不愿意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
(三)已获得资助含各类奖、助学金及勤工助学酬金等
总计达2000元及以上的。
第六条 特殊困难补助的等级和补助金额
(一)学生申请特殊困难补助,原则上每学年总额不超
过3000元/人。
(二)特殊困难补助分为三个等级。一等:1500-3000
元/人·次;二等:1000-1500元/人·次;三等:500-1000
元/人·次。
第三章 临时困难补助
第七条 不属于在册贫困生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
生可申请临时困难补助:
(一)学生本人遭遇重大意外身体伤害事故或突发急重
病症住院、所需治疗费用较大且个人负担部分超出学生及其
家庭支付能力的;
(二)学生供养人发生重大疾病、突然亡故等或因自然
灾害使家庭经济遭受重大损失,致使学生经济来源发生困难
的;
(三)非本人原因致使个人财物遭受较大损失而影响基
本生活的。
第八条
临时困难补助的金额
1000
(一)学生申请临时困难补助,原则上一次最高不超过
元/人、每学年总额不超过2000元/人;
(二)学生本人遭遇重大意外身体伤害事故或突发急重
病症住院的补助
1000-1500
元/人;
人;
(三)学生供养人发生重大疾病的补助
500-1000元/
(四)学生因自然灾害使家庭经济遭受较大损失,导致
经济来源发生困难的补助300—500元/人;
(五)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其他特殊情况的临时困难补
助由学院另行研究,酌情处理。
第四章 困难补助申请程序
第九条 困难补助申请程序如下:
(一)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广西科技大学
鹿山学院困难补助申请表》(详见附件)汇同其他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必须完整,各级单位核实人签字、单位盖章、联
系电话等项必须真实);
(二)班委评议、辅导员签署意见,报所在系审核;
(三)所在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工作部(处);
(四)学生工作部(处)审核,提交学院审批;
(五)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学院审
批结果造表报学院计划财务部发放困难补助;
(六)困难补助随时申请,随时办理。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 获得困难补助学生的跟踪考察与管理
(一)受补助学生由所在系进行跟踪考察。考察的内容
为:学生的在校表现;学习态度和成绩;家庭经济有否改善;
使用补助款情况等。
(二)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建立获助档
案,优先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勤工助学机会,培养他们
自强自立精神。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广西科技大
学(筹)鹿山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补助管理办法》(院
发文〔2012〕7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