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学金设置 学校信息更新时间:2019-06-19 09:59

奖学金设置

          学院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实行优秀学生奖学金制度,设有年度综合奖学金、学习进步奖、突出贡献奖、优秀学生干部奖、社会实践优秀奖、精神文明奖等奖项鼓励优秀学生干部、成绩有明显进步、在文体方面有突出贡献、在社会实践和创新实践中做出成绩的学生。

一、资助政策体系简介(各项政策);

序号

项目

资助标准

受助条件

1

国家奖学金

8000元/人

品学兼优

2

励志奖学金

5000元/人

成绩优秀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

国家助学金

一档2000元/人,二档3000元/人,三档4000元/人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4

生源地助学贷款

6000元/人或者

8000元/人

符合当地资助管理中心贷款条件的学生

5

校园地助学贷款

6000元/人或者

8000元/人

符合校园地助学贷款条件的学生

6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6000元/人或者

8000元/人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含应届、往届毕业生及在校生)

7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学费减免)

6000元/人或者

8000元/人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学校就读的学生,退伍复学后

8

退役士兵学费资助

8000元/人

退役一年以上,参加全国统一高考,进入我院学习的学生

9

低保家庭毕业生就业补贴

800元/人

凡是能证明自己隶属于低保家庭的应届毕业生

二、资助机构简介;

 

三、,每项资助政策的详细解释(金额、内容、流程、注意事项等)

(一)国家奖学金

申请人必须符合《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具体应满足以下条件:

(1)学习年限。以下学生具备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本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专升本学生进入本科阶段第2年(含第2年)以上,五年制专科(中专大专连读)学生入学第5年。本硕连读或本硕博连读的特殊学制学生,从入学第6年开始不再具备高校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资格。

(2)学习成绩。申请人学习成绩优异的量化标准如下:

①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均位于前10%(含10%,下同),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②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均位于前30%(含30%,下同)的,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特别优秀”解释详见附件1)。

(3)评审流程。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申请人,须按规定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件2)。院(系)评审小组通过民主评议等方式等额确定本院(系)拟推荐学生名单,并在院(系)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机构。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机构按规定审查院(系)评审程序是否规范,推荐学生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要求,审查无异议后,应在学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情况及结果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申请人必须符合《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具体应满足以下条件:

1.学习年限。参照国家奖学金“学习年限”规定执行。

2.学习成绩。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原则上应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前10%无法评出的,可以扩展到前20%(含20%)。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的,可以扩展到前30%,但须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参照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特别优秀”规定执行。

3.评审流程。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人,须认真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件4)报所在院(系)。各院(系)要按照学校分配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及申报人的家庭经济、思想品德、学习生活、遵守校纪校规等情况评审确定拟奖助对象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院(系)上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领导小组审定后确定奖助学生名单,并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国家助学金

申请人必须符合《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1.评审流程。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人,须认真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表》,报所在院(系)。各院(系)要按照学校分配的国家助学金名额(不得擅自变更资助人数)及申报学生的家庭经济、思想品德、学习生活、遵守校纪校规等情况评审确定拟助对象名单及国家助学金资助档次(分为2000元/生.年、3000元/生.年、4000元/生.年三档),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院(系)上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受助学生名单和资助档次,并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四)国家助学贷款

贷款程序。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程序包括: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初审、推荐→贷款申请、受理→经办社调查、审查、审批→签订借款合同→高校确认→县级学生资助中心通知放款→贷款发放和划款→备案登记。

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受理《    农村信用社生源地信用助学借款申请审批表》后,按照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等规定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在《    农村信用社生源地信用助学借款申请审批表》的相应栏内签署初审及同意推荐的意见、加盖公章和经办人员名章,并及时将上述资料送交经办县级联社相关部门。

(五)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是指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含应、往届毕业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实行代偿。“往届毕业生”是指毕业年份早于入伍年份的毕业生,但不追溯文件实施起始年—2013年之前入伍的往届毕业生。如2011年毕业生,2013年入伍的即可以申请;2011年毕业生,2012年入伍的不可以申请。

(六)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学费减免)

学费减免。学费减免是指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等学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

(七)退役士兵学费资助

退役一年以上,参加全国统一高考,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享受退役士兵学费资助。根据《关于将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单独考试招生退役士兵学生纳入学费资助对象的通知》(教助中心〔2013〕100号)精神,对于符合《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学〔2013〕3号)第一条第2款“改革单独考试招生办法”规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单独考试招生中的退役士兵学生,也纳入资助范围。

(八)低保家庭毕业生就业补贴

从2013年起,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一次性给予每人800元的求职补贴。上述高校的范围包括四川省境内各级公办、民办、国有企业办的普通高等学校(含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教育学校)。毕业年级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材料包括高校毕业生本人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证明材料(必须由县级民政局盖章或颁发的低保证)复印件(一式两份)、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个人银行账号信息(一份)。

(九)本专科生“特别优秀”解释

在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中,“特别优秀”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上述七方面以外,如在其他方面有同等级别的特别优秀表现,也可作为突出表现提交相关资料。

 

 

困难生资助办法

根据四川省教育厅下达的指标,贫困学生还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和四川省贫困学生奖学金。另外,学院还会为贫困学生提供勤工俭学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