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学金设置 学校信息更新时间:2019-05-30 12:30

奖学金设置

中华女子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2015学生手册)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和学校的实际情况,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由学校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的优秀学生。

第三条  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工作,学生工作部(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等级、评奖比例和奖金标准:

1.特等奖学金,每专业1人,5000元/人;

2.一等奖学金,每院系学生总人数的3%,2000元/人;

3.二等奖学金,每院系学生总人数的5%,1000元/人;

4.三等奖学金,每院系学生总人数的10%,500元/人。

第五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社会实践、公益服务、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突出,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的学生可以申请特等奖学金,排名均位于前15%的学生可以申请一等奖学金,排名均位于前20%的学生可以申请二等奖学金,排名均位于前30%的学生可以申请三等奖学金。

第六条  评定程序:

1.个人申请;

2.班级评议;

3.院系审议并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

4.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批并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七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品学兼优的标准,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我校将优秀学生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学校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九条  获得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为我校在校生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申请并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符合条件者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十条  凡出现以下几种情况之一的,取消评选资格:

1.学年内受各种纪律处分;

2.学年内应修课程中有一门课程没有取得学分;

3.其他特殊情况。

第十一条  各院系要认真做好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制定具体评审办法,并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2014年1月6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中华女子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校内字[2009]33号)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困难生资助办法

中华女子学院2012年《学生手册》内容节选

 

中华女子学院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建档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保证我院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公正、合理、规范,及时准确的向教育部、北京市教委和有关部门报送我院经济困难学生有关数据和基本情况,进一步作好我院经济困难学生的对外宣传工作,争取更多的社会支援,现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就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建档工作制定本实施办法。按照本实施办法确认的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将作为我院开展各项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依据。
    第二条  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建档条件
    凡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家庭经济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学习、生活基本费用,本人每月可获得的全部生活费用低于平均300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的变动情况调整),均可申请建立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第三条  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
    1.经济困难学生分为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特困生)和经济比较困难学生(贫困生)两类。

    (1)特困生:家庭经济极其困难,基本上无生活来源,本人每月可获得的全部生活费用低于平均150元,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建立特困生档:

    A.无任何经济来源的孤儿;

    B.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单亲家庭,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1500元;

    C.农村家庭中无18—55岁青壮年劳动力;

    D.城市家庭中父母双下岗(无业),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1500元;

    E.家庭中有3名及以上子女正在接受全日制教育,其中至少有2名及以上子女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

    F.家庭主要经济承担人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巨额医疗费用且不能从事繁重劳动;

    (2)贫困生:家庭经济比较困难,本人每月可获得的全部生活费用低于平均300元,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建立贫困生档:

    A.来自国家级贫困县农村地区学生;

    B.家庭经济困难的单亲家庭,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3000元;

    C.城市家庭中父母双下岗(无业)或一方下岗(无业),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3000元;

    D.家庭中有2名及以上子女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  

    E.家庭中父母一方有严重残疾,且无固定工作者;  

    F.家庭或成员遭遇突发性灾变,造成人身或财产巨大损失。

    (3) 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学生总数的20%,特困生的认定条件应从严掌握,特困生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所有学生总数的5%。

    2.学生在校实际生活费用是指学生家庭所能提供的经济支持,国家、社会和学校所提供的各类资助不包括在内。  

    3.学生的家庭成员是指除学生本人之外共同生活的直系血亲及兄弟姐妹。

    第四条  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限制条件

    经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经济困难学生:

    1.实际生活费用明显高于在校学生平均生活消费;

    2.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如购买电脑;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节假日到外地旅游;经常抽烟、饮酒;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经营性网吧等)。

    第五条  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程序
  1.提出申请
  符合申请建档条件的学生应如实填写《中华女子学院经济困难学生登记表》。(见附件)
  2.提供证明
  申请人在提出申请的同时,必须向所在院系提供有关本人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如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则申请人应在提出申请后15日之内提供符合要求的证明材料。
  (1)家庭中多子女就学,家庭收入无法支付繁重学费的,应详细列出兄弟姐妹的就读学校及家庭收入,并由所在乡镇或街道单位盖章;
  (2)父母下岗(无业)的,应以实际收入为准,并由所在乡镇或街道单位盖章;
  (3)家庭成员患病或残疾的,需要出据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和残疾人证明;
  (4)家庭被列为特困户或重点优抚对象的,应提供当地县级民政局提供的证明及详细说明材料;
  (5)家庭变异、丧父、丧母的学生, 以其经济承担人的实际收入为评定标准,由经济承担人所在单位对其经济状况核实盖章方为有效;
  (6)其它情况,均需所在乡镇或街道单位对其家庭情况作出说明,并加盖公章。
  3.信誉承诺
  申请人必须对其所陈述的家庭经济状况、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
  4.资格审查
  (1)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建档资格审查由各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在辅导员或班主任的参与下进行。
  (2)审查内容
  A.申请人所陈述的家庭经济状况是否符合建档条件;
  B.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C.申请人日常生活消费的实际情况。
  (3) 审查方式
  A.审阅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B.在同班同学特别是同宿舍同学中以个别谈话等方式了解申请人日常生活消费情况;
  C.根据需要核查申请人在学生食堂的月消费状况;
  D.确有必要时可联系申请人家庭所在地的相关机构和单位对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核实或对申请人进行家庭访问。
  5.提出建议名单  
  在各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由辅导员会同各班班主任,综合资格审查情况,确定接受班级民主评议的特困生和贫困生建议名单。
  6.班级民主评议
  在各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由辅导员或班主任组织学生所在班级进行民主评议。 对申请建档学生所陈述的情况、相关证明材料的情况及其入学以来受到的各类奖励和资助情况,根据本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标准采取适当方式对申请建档学生家庭经济及日常消费情况进行评议,评议时申请建档的学生实行回避。
    第六条  异议与申诉
  1.班级评议结束后,如果班级同学对建档同学提出异议,或申请建档学生未被纳入建档范围而提出异议的,须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辅导员提出,并由辅导员报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也可直接向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
  2.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接到异议后,应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再次进行资格审查,根据审查核实的情况,确定是否符合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并将审查结果向非匿名提出异议的同学反馈。
  第七条  公示和建档
  1.院系对各班级经过民主评议并符合建档条件的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分类汇总,由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进行适当平衡,确定出特困生和贫困生建档推荐名单及相应档次。
  2.经济困难学生建档推荐名单及相应档次在全院系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
  3.经公示无异议后,正式确定院系经济困难学生建档名单,并报学生工作处审批后正式建档。
  第八条  档案调整
   1.每年4月份对已经建立的经济困难学生档案进行调整,档案调整包括提高档次、降低档次、撤档三种情况。档案调整主要依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已经建立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的学生若出现本办法第四条所规定的情况,应撤消其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即撤档。对未建立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的学生若出现符合建立经济困难学生档案条件的情况,应增补为相应档次的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2.经济困难学生档案调整主要采取班级民主评议的方式,由全班同学对已建档的经济困难学生是否调整档次进行投票(本人参加本人测评),以参加评议学生2/3及以上投票表示同意作为档次调整的必要条件。
  3.对经民主评议需要进行档次升降或撤档的学生由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记录在案,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九条  其它
  1.各院系在10月份对新生进行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建档工作。

2.各院系要高度重视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建档工作,力求客观、公平、公正,谨防错评、漏评。在工作中,要尊重申请建档学生并对其加强自强自律教育,引导他们以健康、乐观的心态对待学习和生活中的困难,以积极、开放的心态对待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建档工作。

3.在建档工作中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如有违反,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对当事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