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学金设置 学校信息更新时间:2019-04-30 22:54

奖学金设置

内蒙古化工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国家奖学金是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而设立的专项奖学金。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为保证国家奖学金评定和发放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依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内财教字[2007]77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我校享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限于全日制在册高职学生。国家奖学金指标由上级有关部门下达,我校根据参评人数按比例分配到各系。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可以参评。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8000元。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秀。

4、在校期间各方面表现优秀;

(1)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

(2)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社会实践活动、社会公益活动等,社会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各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3)学习成绩优异,参评学年所有必修课及各类选修课平均成绩在90分以上(以教务管理系统内平均成绩为准),无补考、重修科目,并符合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审条件。原则上从各班综合测评第一名学生中产生。

第三章  评审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每年秋季学期由学院学生工作处组织评审。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各系部依据本细则,结合本系专业、班级和学生的具体情况,制定工作方案。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班主任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申请表》等相关材料,由班主任初审后,提交系部评审工作组审核。

第九条  各系部评审工作组审核通过后,确定本系部初审名单并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处复审。

第十条  学生工作处复审通过后,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审核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审定,并将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国家奖学金名单及相关材料报自治区教育厅。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及管理

第十一条  上级部门批复并拨款后,学校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申请审批表》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二条  各系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三条  坚决杜绝国家奖学金推荐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和不正之风,一经查实,除取消其获奖资格外,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违纪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少数民族的学生在同等条件下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内蒙古化工职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而设立的专项奖学金。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为保证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和发放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依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内财教字[2007]78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年评选一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给我校的指标按规定比例分配到各系。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可以参评。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5000元。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秀;

4、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社会实践活动、社会公益活动等,社会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各方面表现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学习成绩优秀,参评学年综合测评成绩排名进入本班前15%以内, 无补考、重修科目,并符合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审条件,同等条件下家庭困难者优先。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每年秋季学期由学校学生工作处组织实施。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各系依据本细则,结合本系专业、班级和学生的具体情况,制定工作方案。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班主任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等相关材料,由班主任初审后,提交系评审工作组审核。

第九条 各系评审工作组审核通过后,报与学生工作处再次审核,提出我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审定。通过后,在校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初审名单表报自治区教育厅。

第十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四章  励志奖学金发放及管理

第十一条 待上级有关部门批复后,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学校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申请审批表》记入学生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各系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奖学金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三条  坚决杜绝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和不正之风,一经查实,除取消其获奖资格外,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违纪处分。

第十四条  少数民族的学生在同等条件下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内蒙古化工职业学院奖学金评定发放办法(高职)

 

为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鼓励学生勤奋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在德、智、体、美等各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 奖学金种类与奖励范围

我校奖学金分为优秀学生奖学金(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单项奖三大类。正式在册的全日制高职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可以参评。

二、 奖励金额及评定比例

优秀学生奖学金按学生人数25%进行评定,其中一等奖学金占5%,奖励金额为1200元;二等奖学金占10%,奖励金额为800元;三等奖学金占10%,奖励金额为400元。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每班一名,奖励金额为300元(详见《内蒙古化工职业学院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比规定》)。单项奖中,日常表现优秀奖按班级人数3%评定,其它单奖项不做名额限制,奖励金额为100元。

三、 基本申请条件

1、坚持四顶基本原则,拥护党的现行政策;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校规校纪,品行端正,无违法违纪行为;

3、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成绩较好;

4、本学年思想品德被评为较好以上者。

四、 各奖项评比条件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

1、一等奖学金评比条件

依据学生素质评价结果,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享受一等奖学金。

(1)思想品德被评为优秀;

(2)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本班前20%以内(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

(3)身体素质评价达合格;

(4)日常表现排名在班级前25%以内。

2、二等奖学金评比条件

依据学生素质评价结果,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享受二等奖学金;

(1)思想品德被评为良好以上;

(2)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本班前30%以内(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

(3)身体素质评价达合格;

(4)日常表现排名在班级前50%以内。

3、三等奖学金评比条件

依据学生素质评价结果,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享受优秀学生三等奖学金。

(1)思想品德被评为良好以上;

(2)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本班前40%以内(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3)身体素质评价达合格;

1.                                日常表现排名在班级前50%以内。

(二)单项奖

设道德风尚奖、日常表现优秀奖、鼓励进步奖、单科成绩优秀奖四类。

1、道德风尚奖:在下列各项均有突出表现可参评。

(1)见义勇为,乐于助人,肯于奉献,无私无畏;

(2)为人诚实,敢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

2、日常表现优秀奖

在评选年度,日常表现评价分在班级排名前20%,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参评,班级以上学生干部不评该奖。

(1)助人为乐,为同学服务及在志愿者服务活动中表现突出;

(2)积极组织学生各种活动,在院、系(部)内外有良好影响;

(3)积极组织学生各种公益活动,表现突出;

(4)积极参加学校,系(部)组织的义务劳动(包括植树、清扫校园、教室、宿舍等)表现突出。

3、鼓励进步奖

符合以下两项条件的学生可申请鼓励进步奖

(1)参评学年学业成绩排名在班级由上一学年的后三分之一进入前二分之一;

(2)思想品德良好,日常表现在班级排名前三分之一。

4、单科成绩优秀奖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参评

(1)通过国家英语四级考试的学生;

(2)通过国家计算机考试二级的学生(非计算机专业)。

五、评审程序

1、符合各奖项申请条件的学生填写《内蒙古化工职业学院奖学金审批表》,附本学年成绩登记表(申请单科成绩优秀奖需提交相关证书复印件),交予班主任。

2、在班主任主持下,成立由班长、班委会成员、团支部成员和宿舍长、学生代表等组成的评议小组,依据各奖项评定条件,确定符合条件的学生名单,填写《各班申请奖学金学生统计表》。

2、各班将评选结果及相关材料报系(部)审核。

3、各系(部)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评选结果,审核无异议后报与院学生工作处。

4、学生工作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审定。通过后,在全院公示五个工作日。

六、附则

1、各院系(部)的评选工作要在每年9月20日之前完成。

2、每位学生最多可获两项奖。

3、经学院审批通过的获奖材料均装入学生本人档案。

4、本办法适用我院全日制高职生。

5、少数民族学生可适当放宽条件。

6、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困难生资助办法

困难生资助办法

内蒙古化工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材[2007]8号)及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内教财字[2007]49号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高职学生。

第三条 本细则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四条 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 各系部成立以党总支书记为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副主任为副组长、学生科科长、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六条 各系部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人数一般不少于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或年级、专业)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依据

第七条 各系部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水平,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各盟(市)旗(县、市、区)民政部门提供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自治区确定的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订本系部的认定工作方案。制订工作方案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置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个档,对每档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适当做出排序。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系部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采取班级民主评议、系部综合评定、学院审批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十一条 学院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内蒙古化工职业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下简称《调查表》)。在校生欲申请认定,可从院学生工作处网页直接下载《调查表》。

第十二条 凡初次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和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第十三条 每学年开学时,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系部各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申请表》,并负责收集《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认定程序为:系部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表》和《调查表》,按照学院制定的工作细则,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组织民主评议,认真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系部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系部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向本系部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部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院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院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系部应做出调整。

第十六条 系部统一管理《申请表》和《调查表》,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和信息库,并及时更新。

第十七条 对已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申请表》,不再提交《调查表》。

第十八条 系部填写《内蒙古化工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将《汇总表》(包括纸质版、电子版)及审核通过的《申请表》、《调查表》的复印件报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九条 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系部报送的《汇总表》、《申请表》和《调查表》,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建立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为下一步资助工作的全面开展做好准备。

               第五章 认定后的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条 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系部认定工作组每学年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金。情节严重的,学院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系部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学院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系部应报请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同意,及时做出调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时起执行。

 

内蒙古化工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家助学金是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得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而设立的专项助学金。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高职在校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三条  为保证国家助学金评定和发放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依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内财教字[2007]78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资助面为在校生的28%,(实际比例按当年教育厅下发指标确定),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3000元,根据我校实际,将国家助学金分为三档,其中一等每人资助4000元;二等每人资助3000元;三等每人资助2000元。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任何违纪行为;

3、道德品质优秀,学习成绩较好,综合测评成绩排名较前者优先;

4、在参评学年内,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  各系部依据本办法,结合本系部专业、班级和学生的具体情况,制订工作方案。如有特殊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请示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第九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班主任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第十条  班主任组织本班学生进行民主评议和推荐,班主任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上报系部。系部评审工作组根据申请学生的条件及有关材料,进行综合评议,确定初审名单并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处复审。

第十一条  学生工作处复审后,上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审核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发放助学金。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各系部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三条  坚决杜绝国家助学金推荐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和不正之风,一经查实,除取消其获奖资格外,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违纪处分。

第十四条  少数民族的学生在同等条件下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内蒙古化工职业学院

学院助学金管理办法(高职)

 

为进一步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文件精神,由我校出资设立学院助学金,为使该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定。

一、资助对象

学院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高职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二、资助方式

根据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分定期补助和临时补助两种方式。定期补助每学年评定一次,一次性发放给受助学生。临时补助每学期发放一次。

(一)定期补助:

1、按班级总人数10%左右进行补助。

2、一等每人资助800元;二等每人资助500元。

(二)临时补助:

1、按全校总人数3%进行补助。

2、每人每次补助300元。

三、申请与评审

(一)学院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任何违纪行为;

3、道德品质优秀,学习成绩较好,综合测评成绩排名较前者优先;

4、在参评学年内,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评审

1、学院助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各系部依据本办法,结合本系部专业、班级和学生的具体情况,制订工作方案。如有特殊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请示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3、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班主任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学院助学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4、班主任组织本班学生进行民主评议和推荐,班主任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上报系部。系部评审工作组根据申请学生的条件及有关材料,进行综合评议,确定初审名单并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处复审。

5、学生工作处复审后,上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审核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发放助学金。

四、受助条件

1、受到学校警告以上处分的学生一年内不得享受各种困难补助。

2、有吸烟、喝酒等不良习惯或浪费水、电、粮食者不给予困难补助。

3、用资助金请客、聚餐者责令其退回补助费,并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五、附则

1、各系部要重视做好资助困难学生的工作,深入调查困难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清楚地掌握全系困难学生基本情况,及时帮助学生解决生活中遇到的困难,认真做好每年一度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为资助工作提供可靠依据。      

2、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内蒙古化工职业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勤工助学活动的引导和管理,促进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地开展,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得到有效的资助,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财[2007]7号),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勤工助学是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在学校专门设立的勤工助学岗位上,进行力所能及的劳动而获得报酬的一种资助方式。

第二条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两种。

第三条  各系部、处、室、中心,根据需要均可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在设立固定岗位时,用工部门应填写《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报表》,注明岗位性质、工作量、工作时间、工作地点、需求数量等,报与学生工作处。临时岗位无需填申报表,在用工前与学生工作处联系即可。

第四条  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要求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不能超额设岗,也不能设立超越学生能力的工作岗位。所设置的勤工助学岗位的工作性质和内容要适宜学生参与,不能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和校园管理,不能影响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学习主业。

第二章  勤工助学学生的录用

第五条  凡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没有受到违纪处分,各科学习成绩都合格的困难学生均可申请参加勤工助学工作。

第六条  学生自愿报名,并填写《勤工助学申请表》,经班主任、系部审核同意后,由学生工作处统一安排。

1、固定岗位录用学生

学生工作处按照各部门所报《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报表》的要求,安排符合条件的学生到用工部门参加面试,由用工部门择优录用,并将录用结果告知学生工作处。

2、临时岗位录用学生

用工部门应提前与学生工作处联系,学生工作处联系按照用工部门具体要求,安排符合条件的学生去参加面试,由用工部门择优录用。

第七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生将取消勤工助学资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规校纪;

2、擅自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3、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学习;

4、勤工助学任务未按规定完成;

5、将勤工助学工资挥霍浪费或用于不必要消费;
  6、不服从学校统一安排。

第三章  勤工助学工作的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各系部及用工部门协同管理。

第九条  勤工助学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

1、设置勤工助学岗位,制定工作报酬的标准,推荐和指导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2、及时发放勤工助学工作报酬;

3、监督和指导勤工助学活动;

第四章  勤工助学工资的发放

第十条  我校根据国家规定从学院经费中提取勤工助学活动资金。

第十一条  勤工助学工资分固定岗位工资和临时岗位工资。固定岗位工资根据岗位设置按岗定薪,临时岗位工资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8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  各用工部门要做好用工记录,按要求认真填写《勤工助学情况报表》,在规定日期前报于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统一核算工资并及时发放。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各系部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中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学生自愿报名的基础上,认真甄别筛选,优先推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参与勤工助学工作。

第十四条  参与勤工助学工作的学生如有违反校规校纪,各部门要及时反映,以便调整。

第十五条  勤工助学岗位是为广大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设立的,各系部要充分认识,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