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学金设置 学校信息更新时间:2019-05-28 14:23

奖学金设置

奖励项目及其说明
(一)校级先进集体
校级先进集体是我校对学生团体表彰的最高荣誉,以班集体、宿舍、社团等为单位,主要表彰在学风建设、团队精神、政治进步、操行文明等方面表现突出的集体。特别突出的集体,可评定为先进集体标兵,也可推荐评选市级先进集体。
(二)校级优良学风班
对在学风建设方面表现突出的班级,授予“优良学风班”称号,并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
(三)“理工楷模”特等奖学金
本项目是天津理工大学设立的学生个人奖励的最高荣誉,每年评选不超过十名,一般在人民奖学金一等奖评选基础上选拔成就十分明显、事迹特别突出者,是国家级和天津市级学生各类奖励以及 “优秀大学生”、“三好学生”称号的候选者。
(四)人民奖学金一等奖
本项目由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生数和当年的奖金总额,按参评人数的5% 设置名额,按比例下达给各学院。在学生综合测评基础上,由各学院初审,报学生处审批。一等奖学金获得者同时授予“校级优秀大学生”称号。
(五)人民奖学金二等奖、三等奖
本项目以学校名义表彰,奖励金由学生处根据当年全校奖学金总额,按学生比例下拨给各学院,由各学院根据本单位奖金总数,自己设定名额、奖金额度。鼓励各单位自筹经费扩大名额、提高奖金数额。在综合测评基础上,由各学院自行评审,报学生处备案。三等奖一般侧重评选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六)新生奖学金
本项目为激励一年级新生自入学起就努力学习,尽快适应大学的学习要求,在新生完成第一学期的学习任务后,根据其学习成绩而评选的奖学金。
(七)单项奖励金
本项目为表彰在某一方面做出成绩、表现突出的学生设立,包括:
1.“理工之星”特别贡献奖:授予在全国和天津市大学生重要比赛和社会影响比较大的活动中,为我校做出特别贡献的集体、团队或学生,是单项奖励的最高荣誉。奖项授予权在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理工之星”特别贡献奖获奖集体、团队同时获得“校级先进集体”称号,获奖学生同时获“校级优秀大学生”称号。
2.社会工作优秀奖:按本单位参评学生数的3% 设置名额。各学院在评选过程中应充分考虑校学生会、“理工人”学生网站、校学生通讯社、校卫队、校红十字会、校管重要社团(由校团委确定)、公寓“三自”委员会、志愿者、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等在评奖中所占比例。社会工作优秀奖获得者是学生干部的,同时获“校级优秀学生干部”称号。
3.学科竞赛优胜奖:授予在校级以上(含校级)外语、数学、中文写作、计算机竞赛等活动中获奖的学生。
4.学生科技成果奖:授予在科技成果竞赛等课外科技活动中获奖者。
5.优秀论文奖:授予在公开发行的科技刊物上发表科技论文者。
6.文艺汇演优胜奖:奖励在市级以上文艺比赛中获奖的学生(特招生除外)。
7.体育竞赛优胜奖:奖励在体育比赛中获奖的学生(特招生除外)。
8.自强自立奖学金:奖励家庭经济困难并在德、智、体、美各方面成绩比较突出的学生。
9.外语学习优秀奖:奖励本年度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优良或参加市级以上(含市级)外语口语(口译)竞赛获奖的学生。
10.无私奉献奖学金:奖励本年度参加无偿献血或对社会及他人提供无私帮助的学生。
(八)“理工英才”优秀毕业生奖
在学期间表现突出、取得优异成绩的毕业生,毕业时可获得“理工英才”优秀毕业生奖。本奖项是天津理工大学毕业生的最高荣誉。
(九)“志愿服务西部”优秀毕业生奖
应届毕业生自愿参加“服务西部计划”,被西部省市单位录用且最终成行的毕业生,学校授予“志愿服务西部”优秀毕业生奖。
(十)校级共青团组织表彰的其它项目
主要包括优秀团支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社会实践优秀示范队、社会实践先进个人,以上项目属校级表彰项目,由校团委组织评选,颁发证书、奖牌,视具体情况可以颁发奖品。
(十一)其它奖励
如遇特殊情况,可由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设立临时奖励项目。各学院可以自行设立表彰奖励项目,但必须在学生处备案。各学院所设奖励不属于校级表彰奖励,不得与校级表彰奖励冲突和超出校级奖励标准。国际工商学院等学费较高的学院,可以设立特别奖励金,并允许获奖者兼得奖励金,但设立方案必须报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方可执行。
(十二)精神奖励项目
主要包括授予荣誉称号、通报表彰、口头表扬等。授予荣誉称号是精神奖励的最高形式,除上述有关称号外,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可临时确定需要授予的称号,授予称号的同时可以颁发奖励金,也可以颁发证书或证章。通报表彰、口头表扬是对先进人物或做出贡献者的精神鼓励,不发证书和证章。

困难生资助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