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院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和发放工作,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是由中央政府出资设定,用于奖励全日制高校学生中特别优秀学生的专项资金。我校全日制普通专科三年制二、三年级优秀学生均为奖励对象。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本年度获得院级一等奖学金),综合测评成绩为优秀,本学年获院及院级以上先进个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荣誉称号;
5、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公益事业及院团委、学生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且表现突出,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优异。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额度为8000元/年*生。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在同一学年内不再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每年9月开始受理申请,于省教育厅规定时间内评审完毕,逾期不予受理。
第七条 我校国家奖学金奖励人数以当年省教育厅下发的指标为准,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一定比例提出推荐人选数,报请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分配到各系。
第八条 学生可根据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按规定时间向所在系申请(每学年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并提交《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及事迹材料。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审程序是:
1、根据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在学生班级内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民主评议;
2、系学生资助工作组对各班级推荐的学生从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以及获奖情况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核,本着择优推荐的原则,在限额内等额评审出国家奖学金候选人,在本系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提供该生基本情况材料;
3、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对系报送的国家奖学金候选人材料进行汇总报院学生资助领导小组集体审议,确定最后人选,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4、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由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审批。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拨付后,学校将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评定是一项事关国家政策实施和学生切身利益的大事,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评定和发放工作, 确保国家奖学金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十二条 对国家奖学金要专款专用,及时发放,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要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三条 接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在校期间要自觉参加公益劳动,每学年不少于30小时。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00七年九月一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