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学金设置 学校信息更新时间:2019-07-09 16:29

奖学金设置


一、考生报考奖励政策

 1.学院2017年继续实施考生奖励政策,对高考成绩达到本科线下20分以内的考生报读我院奖励3000元;达到本科线以上的考生报读我院奖励5000元(奖励采取减免学费的方式,平均分三年实施)。

 2.五年专的考生不享受奖励政策。

二、学生资助政策

 奖学金

 1. 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

 2. 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

 3. 国家助学金(覆盖面20%)4000元/人和2500元/人两档。

 4. 校级奖学金(覆盖面31%)1500元/人。

 5. 永莉奖学金:每年总额5万元的奖学金,奖励50名品学兼优的学生。

 6. 企业奖学金:合作企业每年出资奖励合作办学专业学生。

  学生资助

 1. 勤工助学:学院每年拿出15万为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补贴。

 2. 学费减免:为符合条件的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减免学费。

 3. 生源地助学贷款:通过生源地贴息贷款的方式解决学费问题。

 学生还可以利用到合作企业参加顶岗实习或假期实践的方式赚取费用。

三、政府学费补贴政策

 学费补贴对象

 根据泉教高[2016]9号文件——《泉州市教育局关于对泉州市高职院校部分专业实施减免学费的通知》,2016年起,凡报读我院航海技术、轮机工程技术、船舶工程技术和海洋工程技术四个专业的学生,在校就读期间,每年可以享受6000元政府财政补贴。


为了调动学生努力学习,奋发向上的积极性,使得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为社会主义建设培养高质量专业技术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奖条件
1、凡入学本校在籍注册一学年以上的全日制学生可参加本奖学金的评定。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遵纪守法;维护社会公德,关心集体,热爱劳动,认真执行大学生守则,服从学校各项管理。
3、热爱所学专业,学习态度诚恳踏实,富有进取精神,有较强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积极参加学校或班级组织的各种学习活动,在实习、实践等活动中成绩显著,学年内各考试、考查课程全部及格,名次位居班级前30%。
4、积极参加文体活动,身体健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一般能通过《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5、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该奖学金的评定: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者;
(2)凡本学年中违反校纪校规,违反社会公德,受到学校党、团、行政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者;
(3)学年中考试或考查成绩有任何一门课程不及格者;
(4)综合测评不及格,德、智、体三个分项有任何一项不及格者;
(5)公益劳动课成绩低于中,日常行为考核分低于80分者;
(6)有抽烟、酗酒等不良嗜好者;
(7)其他明显不符合评奖条件者。
6、特等奖:综合测评成绩应在90分以上专业前5%;
一等奖:综合测评成绩应在85分以上专业前10%;
二等奖:综合测评成绩应在80分以上专业前15%;
三等奖:综合测评成绩应在70分以上专业前20%。
二、奖学金等级、金额和比例
特等奖  1500元/人•年  占各专业年级总人数的1%;
一等奖  1000元/人•年  占各专业年级总人数的5%;
二等奖  500元/人•年  占各专业年级总人数的10%;
三等奖  300元/人•年  占各专业年级总人数的15%;
获省级优秀集体称号的班级,二等奖学金比例增加1%,三等奖学金比例增加2%;
获校优秀集体称号的班级,三等奖学金比例增加2%。
三、评奖办法    
1、每学年评定一次,时间在十月份(毕业班学生除外);
2、毕业班第三学年以第五学期的成绩发学期奖学金,各奖金比例不变;
3、评奖工作由辅导员负责具体组织并初审,初审结果报学生处审核后报主管院长审批;
4、在同等条件下,家庭困难学生应优先考虑;
5、学年奖学金评审应严格把关,做到宁缺勿滥。
四、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实行。
五、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困难生资助办法

一、资助标准

国家助学金分两等:一等国家助学金资助特困生,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二等国家助学金资助贫困学生,标准为每人每年2500元。

   二、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是学院本学年认定的困难学生。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一)特困生认定标准及范围

家庭人均收入在我院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列为特困生:

1.孤儿、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等且无直接经济来源者;

2.单亲或父母年事已高、患病长期卧床家庭缺乏劳动力,家庭又无固定经济来源且亲友无资助能力者;

3.家庭被地方政府列为特困户,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者;

4.家庭为民政部门确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者;

5.其它特殊情况导致经济十分困难,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

(二)困难生的认定标准及范围

家庭经济困难,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困难生:

1.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者;

2.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经济条件差,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者;

3.父母为残疾人或有重病在身,导致家庭经济困难者;

4.双亲或一方下岗(失业)、生活特别困难者;

5.家庭经济困难且有两个以上子女同时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6.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贫困,无力支付在校期间必要的学习和生活费用的。

四、助学金评定程序

(一)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有关规定,向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应证明及《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二)各系按照下达的指标,严格按照组织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等级来进行评选和审核,评出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并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三)各系将最终评选名单报院学生处。学生处对各系审核上报的候选人进行审批,并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学生为国家助学金获得者。

   五、受助学生人数

(一)特困生依照规定按在校生5%分配各系(或辅导员);

(二)困难生依照规定按中学生15%分配各系(或辅导员)。

六、时间节点

1. 9月22日—2010年10月9日,学生申请。

2. 9月28日—2010年10月10日,系审核并公示。

3. 10月16日—2010年10月25日,学院审批。

4. 10月25日—2010年10月31日,上报省教育厅。

各系评选时必须严格按照组织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等级来进行评选和审核,确保获助学生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防止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泉州海洋职业学院 学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