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学金设置 学校信息更新时间:2019-06-04 11:20

奖学金设置

《河南护理职业学院奖学金实施办法》(暂行)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推进素质教育,建立良好的竞争和激励机制,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引导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创新,提高学生综合素质,提高办学质量,使学院形成良好的学风、校风,把学生培养成为适应21世纪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专业人才,根据国家教育部的有关文件,结合本院实际,特设立奖学金实施办法。

    奖助学金分为院学生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一)学生奖学金:是用于鼓励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学生而设立的奖学金。根据学生在校期间综合表现,依照《河南护理职业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条例》、《河南护理职业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条例》进行评定;学生奖学金设新生奖学金、学年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及经学院批准的其他对学生的奖学金,按学年进行评定,每学年评定一次,奖学金一次性发放。

    (二)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学生无论家庭经济是否困难,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均可获得国家奖学金。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奖励标准:每人每年8000元

    基本申请条件:品学兼优的全日制高职专科在籍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符合以下条件:①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②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上年度综合素质测评为优秀;③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护理系学生成绩需居同年级同专业前10名,其它各专业学生学习成绩需居各系同专业同年级前3名;④积极参加院、系组织的各项活动和公益劳动,乐于奉献,院、系学生干部同等情况下优先。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学金。

奖励标准:每人每年5000元。

     基本申请条件:品学兼优的全日制高职专科在籍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符合以下条件:①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②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上年度综合素质测评为优秀;③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成绩需居班级前25%;④积极参加院、系组织的各项活动和公益劳动,乐于奉献,院、系学生干部同等情况下优先。

    (四)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资助标准:一等3000元/人,二等2000元/人,三等1000元/人

    基本申请条件:经学院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积极向上的全日制高职专科在籍在校学生,符合以下条件:①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②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任何处分;③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获良好以上等第(含良好);④学习态度端正,积极上进,学习刻苦认真;⑤积极参加院、系组织的各项活动和公益劳动,乐于奉献;⑥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一等国家助学金评审对象原则上在特困生中产生,二等国家助学金评审对象原则上在特困生和贫困生中产生;⑦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必须承担一定的勤工助学任务。

    (五)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程序

    ①根据相关申请条件,学生个人向院(系)提出申请,并填写相关申请表格;

    ②院(系)按照评选条件进行综合考核,并向学校提交推荐名单;

    ③学生处按有关规定评定,并经在全校公示后报省资助中心。

   (六)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所有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农村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两年,第三年实行学生学工结合、顶岗实习。

    对象: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并符合以下条件,均在资助之列:①在校一、二年级(包括五年制大专一、二年级学生)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②县镇(含县级市)非农户口的学生;③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资助标准:每人每年1500元。

    资助对象认定:①农村户籍学生凭户籍或户口迁移证认定。②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凭城市低保、残疾证明等认定。③非学历教育学生、非全日制学生、成人中专带薪学习的学生不予认定。④学生在校期间触犯法律、严重违反校纪校规或其他原因学校认为不宜资助的,经报同级中职学生资助机构批准后可不予认定为资助对象。

国家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财政和高校共同给予银行一定风险补偿金,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的,帮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及生活费的银行贷款。国家助学贷款是信用贷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生源地助学贷款是全国普通高校全日制大专、本科、研究生等经济困难的大学生,可到其家长或法定监护人等户口所在地办理的助学贷款,帮助贫困生支付学费和基本生活费,以保障其顺利入学和完成学业。

    国家助学贷款的主要规定如下:

    1、申请条件:①家庭经济困难;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6周岁的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③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④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⑤学习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2、申请材料

学生在新学年开学后通过学校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需要提供以下材料:①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②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③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说明;④学生家庭所在地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3、申请金额:原则上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

    4、贷款审批:学校学生资助等部门负责对学生提交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并核查学生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银行负责最终审批学生的贷款申请。

    5、还款期限

学生根据个人毕业后的就业和收入情况,在毕业后的1-2年内选择开始偿还本金的时间,六年内还清贷款本息。2004年8月份以前签订的贷款合同(包括毕业生还款协议),一般规定贷款学生在毕业后四年内还清贷款本息。

    7、违约后果

    ①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如未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经办银行将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

    ②经办银行将违约情况录入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供全国各金融机构依法查询。对恶意拖欠贷款的违约借款人采取限制措施,不予提供住房贷款、汽车贷款等金融服务;

    ③对于连续拖欠还款行为严重的借款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银行将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④严重违约的贷款人还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勤工助学

    我院在校园环境维护等方面,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设立后勤服务的勤工助学岗位,帮助他们通过从事勤工助学活动,获得一定的报酬,贴补在校学习期间的一些开支;同时,树立学生自立、自强意识,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

社会资助

    我院利用自有资金、社会组织资金等,对我院特殊困难的学生发放临时困难补助等。

    “绿色通道”

    根据教育部的相关规定我院建立了“绿色通道”制度,即对家庭经济有特殊困难的新生,可以按一定程序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核实情况,分别采取上述“奖、贷、助、补、减”等不同的措施,使每一位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能够顺利入学。


困难生资助办法

河南护理职业学院贫困生资助办法(暂行)
   
为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对象
我校家庭经济非常困难的全日制普通中专在校生。对于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品学兼优的贫困生优先予以资助:
    (一)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残疾学生及少数民族学生;
    (二)父母一方死亡、离异的单亲贫困家庭子女;
    (三)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农村低保或农村特困救助范围的家庭子女;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子女;
    (四)因受灾、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子女等。
    二、资助程序
    (一)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向班委会提出困难补助申请。
    (二)班委会根据每个学生的家庭情况、消费情况及现实表现,经广泛征求学生意见,集体研究,提出意见上报班主任。
    (三)班主任对学生生活情况和家庭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后,将学生申请材料审查签署意见后报学生科。
(四)学生科对所报材料认真审查后,确定学生名单,上报学校研究审核。
(五)经学校审核,确定困难学生名单及困难补助发放标准,并在规定时间内公示。其中,特别困难的学生,要填写特困生卡片,由学生科分别存档备案。
    (六)公示无异议后,填写学生困难补助统计表一式三份,由学校领导签批,学生科备案,由财务科按规定发放。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资助或中止资助。
    (一)在校学习期间触犯法律,受到法律制裁者;
    (二)违犯校规校纪,受到党纪、团纪或学校行政处分者;
    (三)学习成绩很差,一学期内有三门课程(含选修课)不及格者;
    (四)对无故不参加学校安排的公益劳动者;
    (五)留级、降级学生,当年不享受资助;
   (六)出具假证明、假材料骗取资助者或将学校资助的资金用于非正常学习、生活开支者。
    四、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实施。
    五、本办法解释权归校学生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