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学金设置 学校信息更新时间:2019-04-28 10:31

奖学金设置

德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奖励、资助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和《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为激励大学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切实解决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奖励、资助对象为我校品学兼优、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奖励、资助资金来源。国家及省政府的奖学金和助学金由国家及省政府下拨;校内设立奖励、资助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学校全日制学生缴纳学费的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10%,用于学校学生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学金、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社会资助资金由学校积极争取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提供捐助。
    
第四条  学校将不断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励、资助体系。各系(部)及有关处、室在学校的直接领导下,由学生处负责组织、指导、实施和管理。
学校各系(部)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及省政府奖学金以及校内奖学金真正用于品学兼优的学生,确保国家及省政府助学金以及校内助学金、无息借款、特殊困难补助等切实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及其他正当开支。学校严格执行国家财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及省政府奖学金和助学金以及校内奖学金、助学金等专款专用,不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要接受学校纪监审、计财处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奖励、资助学生的主要内容和管理办法
    

    第五条 严格执行国家及省政府奖学金制度。
国家及省政府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或全国统一考试成绩优秀;
    5
、家庭贫困,生活俭朴。

等级    指标  操行 成绩  学业成绩  体育成绩  金额(元)

一等奖学金 下达  90  85   90    85   8000

二等奖学金 下达  90    80   85     85     6000

三等奖学金 下达  90  75     80     85   4000

    各等奖学金的评选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基础上按下达指标名额以各项成绩状况来确定。
    
第六条 严格执行国家及省政府助学金制度。
国家及省政府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生活俭朴。
    
第七条 学费免缴。对学业成绩合格无不及格科目、操行成绩优良,无纪律处分,无抽烟、酗酒、打架、缺旷、偷盗等违纪行为,生活俭朴无不良嗜好、生活费低于120/月的孤儿,经本人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学校给予免缴学费(不包括书费和住宿费)。
学生申请免缴学费,一年仅限一次。
    
第八条 学费减缴。对学业成绩合格无不及格科目、操行成绩优良无纪律处分,无抽烟、酗酒、打架、缺旷、偷盗等违纪行为,生活俭朴无不良嗜好、生活费低于150/月的单亲家庭、父母均下岗、家庭经济十分困难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按不超过在校生总数的1%和学费(不包括书费和住宿费)50%的比例减缴。
    
中考成绩在550分(实际考分)以上,凡报我校五年制大专班相关专业并被录取的考生,学费一律减缴50%。学生申请减缴学费,一年仅限一次。
    第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按照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规定,学校需向经办银行支付不超过贷款总额15%的风险补偿金的50%
    
第十条 勤工助学。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学校积极创造并努力向学生(要求是学习努力、无较大违纪行为、生活俭朴无不良嗜好且不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业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并按有关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严禁学生在校外从事违法违规及与学生身份不相符的职业或工种,具体参照《德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积极开展校内无息借款。对于学业成绩合格无不及格科目,无纪律处分,无抽烟、酗酒、打架等违纪行为,生活俭朴无不良嗜好,操行成绩优良,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因本人突发意外急需开支的,由本人申请,家长同意,填写借款协议书,通过班主任、系(部)同意并报学生处审批,可向学校办理不超过一年期的2000元无息借款。要求在借款后的一年内还清,若是毕业生必须在毕业离校前全部还清。
校内无息借款指标不超过在校生总人数的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校内无息借款,在校期间仅限一次。
    
第十二条 设立校内奖学金。
学校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
、思想品德好。模范地遵纪守法,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班集体,文明礼貌,爱护公物,不吸烟、不酗酒,无任何不良嗜好,操行成绩优良。
    2
、学习好。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注意发挥自己的特长和创新精神,具有良好的学习习惯和方法,学业成绩优良。
    3
、体育好。坚持锻炼身体,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有良好的卫生习惯,身心健康,体育成绩优良。
   等级   比例  操行 成绩 学业成绩 体育成绩 金额(元)

一等奖学金  2%     85  75   85    80    700

二等奖学金  3%       85  70    80    80     600

三等奖学金  4%     85     65   75    80    500

   各等奖学金的评选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基础上依据比例按指标名额和学习成绩状况确定。
  
第十三条 设立校内助学金。
  
学校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
、思想品德好,模范地遵纪守法,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班集体,文明礼貌,爱护公物,不吸烟、不酗酒,无任何不良嗜好,操行成绩良好。
   2
、学习好。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注意发挥自己的特长和创新精神,具有良好的学习习惯和方法,学业成绩合格。
   3
、体育好。坚持锻炼身体,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有良好的卫生习惯,身心健康,体育成绩良好。
   4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生活俭朴。
学校按在校生总数10%的比例以500/人的标准每年进行评审、发放助学金。
  
第十四条 开展特殊困难补助。对于勤奋学习、积极向上,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纪律处分,无抽烟、酗酒、打架等违纪行为,生活俭朴无不良嗜好,生活费低于100/月,家庭经济十分困难的孤儿(若已享受学费减免照顾的可视具体困难情况酌情给予一定补助)、单亲家庭、父母均下岗或家庭发生重大变故以及本人突发意外(如严重疾病住院治疗等)不能支付全部费用(参加保险的除赔付外)的学生,由本人申请,通过班主任、系(部)同意并报学生处审批,对个别学生学校给予1000/.年的特殊困难补助,主要用于学生的生活费补助及紧急住院费补助等。指标根据实际情况严格控制。
    
学生申请特殊困难补助一年仅限一次。
    
第十五条 按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认真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第十六条 积极向社会各界争取捐资助学并设立专项资助资金,具体的捐助工作按捐助者的要求实施。
    
第十七条 为体现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使品学兼优、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在符合条件的基础上尽可能的受到资助照顾,凡已获得国家或省政府奖学金者不得再享受校内奖学金;已获得国家或省政府助学金者不得再享受校内助学金。凡已获得国家或省政府奖学金、国家或省政府助学金者不再享受学费减免或申请特殊困难补助。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十八条 国家和省政府奖助学金、校内奖助学金根据评选条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由班级民主推荐,系(部)审核,学生处审批,并将初审合格学生名单在校内张榜公示一周等程序,最后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同意后发放奖学金、助学金。
    
第十九条 学费减免、特殊困难补助、无息借款等根据申请条件,由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班主任组织班委会和团支部进行民主评议,系(部)审核,学生处审批,学校同意等程序后到学校计财处财务室办理。每年的91020日受理;新生第一学年不予办理。
    
第二十条 校内勤工助学。学校公布有关岗位需求信息情况,由本人申请,经班主任同意,系(部)审核,学生处审批后,由学校后勤管理处和相关部门安排、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按照规定,通过本人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填写有关表格,本班同学民主评议、班主任同意、系(部)审核、学生处审批,经办银行批准并签定借款协议等程序,办理借款手续。
    
第二十二条 在各类奖学金、助学金及校内学费减免、特殊困难补助和无息借款的发放过程中,若发现在考核年度内有不符合条件者,停止奖助学金和各种资助金的发放,已发放的要及时予以追回。

  获各类奖学金、助学金的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应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或欠缴的学费。

  各系(部)在评选中要严格掌握标准,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推荐、评选、审批等程序。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德宏师专奖学金评定办法》、《德宏师专资助特困生管理办法》、《德宏师专关于“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和《德宏师专关于“云南省政府奖学金”评选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德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00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困难生资助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