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学金设置 学校信息更新时间:2019-05-05 12:13

奖学金设置

   

辽东学院学生各级各类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激励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辽宁省财政厅、教育厅《辽宁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政府)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辽财教[2007]576号)、《辽宁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辽财教[2007]574号)和辽宁金海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高翔先生与我校签署的《捐赠协议》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各级各类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的种类分为三类:
  第一类为学习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学校奖学金;第二类为励志奖学金,包括:国家励志奖学金、高翔励志奖学金;第三类为专业奖学金,包括:师范专业奖学金。
  以上三类奖学金评定时的级别顺序依次为: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高翔励志奖学金、学校奖学金、师范专业奖学金。

第二章 学生获得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第三条 学生获得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道德品质优良,模范地遵守和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积极参加集体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和社会公益服务工作;
  (二)热爱所学专业、学习认真刻苦、成绩优良、有较强的吸收运用知识的能力;
  (三)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艺活动,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和自觉锻炼身体的习惯,身心健康。体育课成绩在及格以上;
  (四)属国家计划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在校学生。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原则上不能参加奖学金评审:
  (一)学年(或学期)内触犯国家法律,受到法律处罚的;
  (二)学年(或学期)内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党纪、团纪和行政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的;学期内受到两次(含两次)通报批评的;
  (三)学年(或学期)内学习成绩有不及格的;
  (四)学年(或学期)内操行量化考核成绩不合格的。

第三章 评定时间、方法

  第五条 评定时间:
  (一)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评定时间以省教育厅、财政厅通知时间为准;
  (二)高翔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时间为每年的9月;
  (三)学校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评定时间为每年的 3月 、9 月;
  (四)师范专业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时间为每年的9月。
  第六条 评定方法:
  (一)评定的基本单位:
  奖学金以同年级、同专业、同类别学生为评选的基本单位。
  (二)综合成绩折算方法:
  二级学院把具备参评条件学生个人的学习成绩、操行量化成绩按照7:3的比例进行折算,得出折算后的综合成绩。
  “学习成绩”是指必修课和限定选修课成绩,任意选修课、体育课和军训课成绩不计入学生奖学金评定之中。
  (三)五级分制学习成绩向百分制折算的方式:
  “优”折算为95分,“良”折算为85分,“中”折算为75分,“及格”折算为65分。
  (四)初审排序、公示及学校审核:
  1.二级学院按照折算后的学生综合成绩,在同年级、同专业、同类别学生中由高到低排序,确定奖学金的获奖初审名单并向全院师生公示,公示时间为三个工作日;
  2.公示期间发现的问题,由学生处负责调查处理;
  3.公示期结束无异议后,各学院将初审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学校审核;
  4.学校审核、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第四章 奖励标准、名额分配

  第七条 奖励标准:
  (一)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每人每学年8000元;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每人每学年5000元;
  (三)高翔励志奖学金总金额为75万元,在2008年至2017年10年中使用,平均每年使用7.5万元,每次奖励30人,每人每学年2500元;
  (四)学校奖学金分别为:
  1.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学期1000元;
  2.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学期500元;
  3.三等奖学金每人每学期300元;
  (五)师范专业奖学金分别为:
  1.一等奖学金为每人每学年400元;
  2.二等奖学金为每人每学年200元。
  第八条 名额分配:
  (一)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按照省教育厅、财政厅下发的名额,由学校根据各学院应参评学生的人数按比例分配到各学院;
  (二)高翔励志奖学金每个学院两个名额;
  (三)学校奖学金名额:
  1.一等奖学金不超过各学院同年级、同专业、同类别应参评学生总数的 5%;
  2.二等奖学金不超过各学院同年级、同专业、同类别应参评学生总数的10%;
  3.三等奖学金不超过各学院同年级、同专业、同类别应参评学生总数的15%;
  (四)师范专业奖学金名额:
  1.一等奖学金不超过应参评学生总数的10%;
  2.二等奖学金不超过应参评学生总数的40%。

第五章 奖学金评定的要求

  第九条 奖学金按比例折算出现的小数,取小数点后一位,采取四舍五入计整数。
  第十条 同一学年中,学生个人在符合获奖条件的各级各类奖学金中,只能获取最高级别的一种奖学金,奖学金(不包含辽东学院师范专业奖学金)之间互相不兼得。
  第十一条 奖学金评定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在具备获得奖学金的基本条件基础上,参评不同级别、类别的奖学金还应具备以下要求:
  (一)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评定的要求:
  1.适用于本科、专科(高职)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2.学习成绩平均分原则上到达90分以上(含90分);
  3.操行量化考核成绩达到90分以上(含90分);
  4.辽宁省教育厅批准。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高翔励志奖学金评定的要求:
  1.适用于本科、专科(高职)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指按照《辽东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认定的贫困、特困学生;
  3.学习成绩平均分原则上到达85分以上(含85分);
  4.操行量化考核成绩达到90分以上(含90分);
  5.生活俭朴,自强自立,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和学校开展的各项活动;
  6.国家励志奖学金需经辽宁省教育厅批准。
  (三)学校奖学金评定的要求:
  1.一等奖学金:学习成绩平均分、操行量化考核成绩必须达到 90 分以上(含 90 分);
  2.二等奖学金:学习成绩平均分为 85 分以上(含 8 5 分)、操行量化考核成绩必须达到 90 分以上(含 90 分);
  3.三等奖学金:各学院依据本办法制定《三等奖学金评定办法》,开展本院的三等奖学金评定工作。
  (四)师范专业奖学金评定的要求:
  1.属国家计划招收的普通本科师范类专业在校学生;
  2.操行量化考核成绩必须达到80分以上(含 80分)。
  第十二条 奖学金的评定、公示、发放要严格依据《辽东学院奖学金、助学金、补助金发放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奖学金的种类如有增加,由学校确定其种类属性和级别顺序并增补相应条款,新增奖学金评定的“基本条件”和“评定办法”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中关于“高翔励志奖学金”的有关内容于2018年自行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辽东学院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辽东学院〔2007〕297号)、《辽东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试行)》(辽东学院〔2007〕304号)、《辽东学院“高翔励志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辽东学院〔2008〕297号)、《辽东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辽东学院〔2008〕271号)、《辽东学院师范专业奖学金评定办法》(辽东学院[2008]373号)等文件同时废止。

困难生资助办法

    助学贷款:同市农业银行协作办理学生的助学贷款,额度最高为每学年学费和宿费。

    此外,我院每学年度还对特殊贫困学生发放困难补助金;建立特困学生档案,了解学生实际生活状况,及时对因意外事件导致经济困难的学生进行不定期资助;设立勤工助学专项基金,在校团委、图书馆、公寓等处设立多个勤工助学岗位,帮助特困生解决生活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