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学金设置 学校信息更新时间:2019-06-15 17:11

奖学金设置

宁波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宁波教育学院)奖学金评比条例

 

为鼓励广大学生在校期间刻苦学习、勤于实践、努力进取,不断提高品德修养,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条例。

第一条  评奖范围

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高职学生(毕业学年只评优秀毕业生奖学金,评选办法另订)。

第二条奖学金类别和名额

一、综合奖学金

类别

奖学金金额

获奖学生比例

一等奖学金

每人1200

5%

二等奖学金

每人800

10%

三等奖学金

每人400

15%

二、优秀毕业生奖学金

类别

奖学金金额

获奖学生比例

省级优秀毕业生奖学金

每人1200

根据省教育厅有关文件

校级优秀毕业生奖学金

每人800

5%

三、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类别

奖学金金额

获奖学生比例

国家奖学金

每人8000

按下达指标评选

国家励志奖学金

每人5000

按下达指标评选

第三条各类奖学金获奖学生基本条件(不包括优秀毕业生奖学金)

一、品德优良,一学年内未受到任何行政处分;

二、学习刻苦,勇于进取,成绩优良,一学年内所有考试、考查科目成绩无不及格;

三、体育达标,《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及格以上等级(免测学生除外);

四、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表现良好。

第四条  各类奖学金具体评选条件

一、综合奖学金

(一)一等奖学金

1.本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名次在班级前15%

2.本学年单科成绩须在70以上;

3.同等条件下,学年综合测评成绩高者优先。

(二)二等奖学金

1.本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名次在班级前25%

2.同等条件下,学年综合测评成绩高者优先。

(三)三等奖学金

1.本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名次在班级前40%

2.同等条件下,学年综合测评成绩高者优先。

二、优秀毕业生奖学金

评选办法另订,具体参见《宁波教育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三、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一)国家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特别优秀的学生。符合在校期间获得综合一等奖学金一次以上,同等条件下,学年综合测评成绩高者优先。对于综合测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评比办法见当年上级相关文件)。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诚实守信、生活俭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学年获得二等以上奖学金,名额不足的情况下可放宽至三等奖学金;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大者优先(具体评比办法见当年上级相关文件)。

(三)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不能在同一学年内同时申报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五条评奖办法

一、各学院在每年9月初成立奖学金评比小组对上学年的学生综合素质进行评定,优秀毕业生奖学金评比时间和办法参照《宁波教育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二、根据奖学金评奖条件,各班推荐,各学院评比小组审查,确定初评结果并公布,在广泛征求师生意见后复审,再送学生处审核,最后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并予以公布。

三、省级优秀毕业生、校级优秀毕业生兼得者,奖学金按高一级发放。

第六条  评奖时间

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各学院在下一学年开学后两周内确定初评名单送学生处。9月底确定获奖名单进行表彰。优秀毕业生奖学金于每年的5月底正式评定后表彰。

第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宁波教育学院奖学金评比条例》同时废止。

第八条  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困难生资助办法

宁波教育学院学生困难补助实施办法

(试行)

 

根据国家、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困难补助工作,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申请对象:

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因本人重病、家遭灾害或不幸,家庭经济困难,经校实确属一时无法解决,影响正常学习的,学院可予以一学期一次性困难补助。

二、申请条件:

1、家庭经济困难;

2、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无违纪处分,德育考核优良以上;

3、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良,就读期间不及格课程不超过1门;

4、生活节俭,不铺张浪费,无吸烟、酗酒等不良行为;

5、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及各种公益活动。

三、申请比例及额度:

全院申请困难补助的享受面原则上不超过应在籍学生总数的6%,根据申请学生的经济困难程度补助金额一般为300600元。

四、程度及办法:

1、申请困难补助的学生在每学期第二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困难补助申请表,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由所在分院(部门)要根据学生家庭经济调查情况及在校期间综合表现,提出申请困难补助的初步名单上报学生处;

2、学生处对各分院(部门)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后,报学院分管领导审批、发放。

    五、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