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学金设置 学校信息更新时间:2016-05-23 10:47

奖学金设置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为推进学生的全面素质教育,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勇于创新,努力成才,学校特制定学生奖学金评定试行办法。

一、申请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自觉履行公民义务。

   2.自觉遵守国家法令及校规校纪,品行端正,无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

   3.学习刻苦努力,在该学年内按照教学计划参加所有必修课课程考试且均在及格以上(以当年教务处认定的成绩为准)、体质测试成绩在及格以上(以当年体育教学中心认定成绩为准)。

二、奖学金的名称和标准

   奖学金设素质单项奖和素质综合奖。

   1.素质单项奖分类和申领条件素质单项奖用于奖励在德、智、体等某方面取得优秀成绩者,分设:品德优秀奖、学习优秀奖、体育优秀奖、社会工作奖、学术科研奖、突出贡献奖、其他单项奖共七类。

   申领条件为:

   品德优秀奖:在精神文明建设中,有助人为乐、见义勇为、拾金不昧、抢险救灾、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等方面突出表现者。

   学习优秀奖: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成绩应达到2.5(含),且在全班排名前30%以内者。

   体育优秀奖:代表学校参加市级以上高校运动会或其它正式单项体育比赛获得名次,或参加学校体育运动会正式田径项目获得前三名,或体育课的平均学分绩点成绩达到3.5以上者。

   社会工作奖:担任班委、团支委以上干部或学生社团主要责任人,任职满一年,工作积极且取得良好业绩者。

   学术科研奖: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全文发表学术论文,或参加校级以上科研活动获得奖项者。

   突出贡献奖:在代表学校参加的具有较强社会影响的市级以上比赛(非体育项目正式活动)中取得成绩或作出重要贡献者。

   其他单项奖:在以上未列入的方面表现特别突出者。

2.素质综合奖申领条件

   素质综合奖用于奖励综合素质全面发展的学生,凡具备获得学习优秀奖及其他两项以上素质单项奖资格,且体质测试达到75分者均可申请。

三、奖学金额度及比例

   素质综合奖 1500元/学年 比例不超过学生人数的5%

   品德优秀奖 500元/学年 比例不超过学生人数的10%

   学习优秀奖 500元/学年 比例不超过学生人数的10%

   体育优秀奖 500元/学年 比例不超过学生人数的10%

   社会工作奖 300元/学年 比例不超过学生人数的5%

   学术科研奖 300元/学年 比例不超过学生人数的5%

   突出贡献奖 300元/学年 比例不超过学生人数的5%

   其他单项奖 300元/学年 比例不超过学生人数的5%

   获得素质综合奖者,不再重复享受单项奖;获得单项奖者,不受单项奖数目的限制。同一原因不得重复申领多项奖项。

四、奖学金评定的组织和程序

   1.组织:

   (1)学校成立校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副校长任组长,学生处处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各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书记(副书记)、校团委书记及相关人员组成。

   (2)各院、系成立奖学金评定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书记(副书记)担任,组员包括各班的指导教师。

   (3)各班通过民主选举产生7人奖学金评议小组,具体负责各班奖学金评审工作。

   2.程序:

   (1)由学生处统一部署奖学金评定工作并按比例划定奖学金名额。

   (2)学生自愿向本班奖学金评议小组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由班级奖学金评议小组根据奖学金申领条件和比例、在系评定小组成员指导下进行初评。部分素质单项奖可在评议小组的组织下由全体同学投票选出,参加投票人数应达到全班人数1/2以上,所得票数应达到到会人数的2/3(含)。

   (3)初评结果报评定小组复核。

   (4)团委可向院、系奖学金评定小组提名校团委、学生会、广播台、社团等主要学生干部获社会工作奖的候选人。

   (5)复核结果报校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终审,最后由校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并由学校公布该年度奖学金获得者。

五、补充说明

   1.奖学金每年评定一次,新生入学一年后方可参加评定。

   2.严格审查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按照申领条件评定各项奖学金。

   3.综合素质奖不得拆分评定,但名额可转换为某一单项奖学金,奖励额度按照转换后的单项奖学金额度发放。各单项奖学金间不能相互转换评定。

   4.评定第三学年以后的奖学金时,英语未通过CET四级者不能参评素质综合奖。体测成绩未达到85分不能参评体育优秀奖。

   5.班级人数的计算:

   (1)上半学年变更学籍的,班级人数按当前实际人数计算;下学年变更学籍的,班级人数按上半学年人数计算。

   (2)上半学年转系、转专业的,参加现所在班级的评定;下半学年转系、转专业的,参加原所在班级的评定。

   6.在职或定向培养的学生的奖学金评定工作按照本《办法》操作,但只颁发荣誉证书,不发奖金。

   7.如有特殊情况须报学生处审定。

六、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困难生资助办法

              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若干规定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有关国家助 学贷款的规定,我校自1999年起即开展国家助学 贷款工作。为更好地推进并加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就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贷款对象

    凡在校期间家庭收入(指家庭提供的收入、 社会等其他方面资助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 业所需包括学费、住宿费的学生均可提出国家助学贷款申请。

   二、所需材料

    申请学生须持以下所有材料方可申请。

    1.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

    2.本人学生证(新生为录取通知书)复印 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复印在同一 张纸上),未满18周岁的须出具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书。

    3.父、母及一位亲属(有独立家庭且有家庭电话)身份证复印件,同时需提供他们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邮编、电话、工作单位、单位地址、邮编、电话。

   4.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以上民政部门(或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或资助政策简介中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证明所加盖公章应清晰完整,并填写盖章部门的联系方式及联系电话。

   三、贷款额度

    贷款包括学费和住宿费,每人每学年最高贷款总额为8000元人民币。若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额低于8000元,以学校实际收费标准确定。

   四、贷款的发放

    贷款每年放款一次。

    1.经办银行于借款合同签署完备后,将本学年贷款直接划入学校指定的账户。

    2.每学年第二学期结束前,已办理贷款学生需要签署下一学年贷款续放协议。经办银行在收到学校提供的当年发放名单后,将当年贷款划入学校指定的账户。

    3.学校扣除应交学费、住宿费或欠交费用后,如有节余,将一次性直接划入借款学生的个人账户中。

   五、贷款利息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部门的利率政策执行。在校期间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全部由学生自付(利息自学生毕业后开始计付)。

   六、还贷

    1.期限:毕业后即开始自行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6年内还清。毕业后即开始偿还贷款利息,2年内可以只还贷款利息。开始偿还本金的时间可自行与银行确定,如未确定,将默认为毕业满2年后开始偿还。

对于毕业后当年继续攻读学位的贷款学生,应在毕业前上报展期还款申请及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材料,并与银行签定展期协议书。其毕业后还贷时间缩短相应学制。

    2.方式:一次或分次还贷。

    3.确认:借款学生因毕业或转学、休学、退学,出国等原因离校时须还清贷款或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后方可离校。

   七、违约处理

    对违约的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及违约行为公开曝光,对不主动与见证人和贷款银行联系、提供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不守信用的学生,记录在案,并纳入全国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八、其他

    1.办理时间:一般于每年9月份(以校内通知为准),由学生资助中心负责统一组织安排。凡我校符合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条件的学生,均可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由经办银行统一组织办理签订贷款合同等有关手续。

    2.每名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申请办理一次贷款。已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不得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3.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办法


    高等学校勤工助学活动是指高等学校中学有余力的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参加或开展与专业学习相结合的科技文化服务或提供劳务服务,促进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劳动观念和自立精神,增长才干,并取得一定的报酬用以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行为。为配合高等教育改革,深化素质教育,加强和规范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指导和管理,确保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健康发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以及北京市关于《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组织和管理:学生处是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部门,负责所有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管理工作。

    1.凡面向本校学生的具有勤工助学活动意义的岗位信息发布、聘用、工作考核、薪金发放及对聘用学生的奖惩均须经过学生资助中心办理相关手续,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在校园内从事面向学生的勤工助学中介活动。

    2.校内各部门需编制外用学生勤工助学,须报人事处进行岗位核定。

    二、为保护学生自身的安全和利益,我校学生均不得参加未经学生资助中心核准的勤工助学活动。擅自参加者,后果自负,学校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学校和用工需求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工作规范。

四、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聘用双方,均应遵守协议或约定,如必须变更或终止,应经过学生资助中心。

    五、勤工助学活动不能替代各种公益性劳动和各种教学实习劳动。

    六、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业余原则,其时间、场所,不能挤占正常的教学、科研、学习时间和场所。

    七、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学生自愿的原则。

    八、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或作出突出成绩者,学校将视情况给予适当的奖励。

    九、本校勤工助学活动优先考虑经济困难的学生。

    十、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需向考生说明的问题

 

我校还设有各种等级的特困补助,以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