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学金设置 学校信息更新时间:2019-06-12 15:47

奖学金设置

奖学

①优秀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生)、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生)。

②校内奖学金:涪璋特等奖学金(10000元/年.生)、西南科技大学三好学生(4000元/年.生),其他多种单项奖学金设定。

③社会奖学金:中国四联•重庆川仪奖学金、中物材料奖学金、农行奖学金等。

助学

①校园地、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最高8000元/人.年)。

②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年,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金金额平均3000元/人.年。    

③在校内设立多个勤工助学岗位,鼓励特困生自食其力,解决生活困难。

④特殊情况下可申请临时困难补助,解决生活困难。

⑤社会助学金:中物院助学金、杜祥琬院士助学金等。





困难生资助办法

西南科技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办法(修订)

西南科大发〔2016〕7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7]43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南科技大学全日制普通学生。

第三条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主要目标是:加大经费投入,落实各项助学政策,扩大受助学生比例,提高资助水平,从制度上基本解决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

第四条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总体思路是:积极遵循“关爱学生、引导学生、激励学生”的学生工作理念,按“主体在学生,关键在认定,核心在教育,重点在机制”的指导方针,构建并完善西南科技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学校对学生的资助坚持资助与育人相结合的原则,注重培养学生自强、自立精神,通过资助鼓励、引导学生全面发展。

第五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要形式,以勤工助学为主导,奖、助、补、免等为补充的资助政策体系,全方位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住宿费、生活费等问题及因重大疾病或家庭突发变故导致的贫困问题进行帮扶。此外,学校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来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共同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并完成学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由学生工作委员会履行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职责,全面领导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学校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统筹与协调学校资助工作;设立由学校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工作人员、院(部)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院(部)学生资助工作经办人、辅导员代表和学生代表等人员组成的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和实施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

第七条  院(部)成立以学生工作分管院领导为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分团委书记、学生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院(部)学生资助工作组,负责本学院(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与教育工作;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班级学生代表任成员的民主评议小组,组织开展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日常资助工作。

第三章  资助金来源、管理及发放

第八条  学校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金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1.国家专项拨款;

2.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学校每年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

3.协助学生从银行贷款;

4.社会(企业、个人)资助;

5.地方政府资助及社会募集。

第九条  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年度资助计划和资助金额以及重大资助项目的审批;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具体制订年度资助计划及资助经费的统筹安排和分配;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校级各类资助名单审定、资助金额审核及发放前公示;各学院(部)学生资助工作组负责制定本学院资助工作年度计划、审定院级资助名单、资助金额及进行院级公示;学校计划财务部门负责经费的核算和发放。

第十条  各类资助经费发放,需拟定详细发放名册,并由受助学生本人签字,学校学生工作部(处)或学院(部)加盖公章,交由学校计划财务部门上卡发放。

第四章  资助方式

第十一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并结合实际,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给予以下几种方式的资助:

1.新生入学“绿色通道”

为确保家庭经济困难新生顺利入学,在新生报到入学时,对被录取入学、无法缴纳学费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分别采取不同措施予以资助。

2.国家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金融机构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不需要担保或抵押的信用助学贷款,帮助解决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用。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贴息,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支付,并按约定偿还本金。国家助学贷款分为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3.勤工助学

勤工助学是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的,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有组织性、有偿性社会实践活动。学校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并为学生拓展校外勤工助学机会。

4.奖助学金

    奖助学金主要包括国家奖助学金、学校奖助学金、社会奖助学金。主要用于奖励或资助品学兼优的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5.临时困难补助

临时困难补助是用于学生因家庭遭受突发性变故,造成一时经济困难,需要申请临时补助才能渡过难关的情况;或用于在某一特定时间内,生活或学业上(新生入学、学生假期回家路费、冬衣购买、求职就业等)遇到具体困难,家庭一时无力承受,需要申请临时补助才能解决困难的情况;还用于学生不幸身患重大疾病,且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救治,需要学校帮助才能及时治疗的情况。

6.学费减免、代补、代偿

学费减免主要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特别是孤儿、残疾学生、革命烈士子女、优抚对象子女、少数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学生等)的学费(不含住宿费)进行减免,以帮助他们减轻经济负担,顺利完成学业;学费代补代偿,主要是针对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生、直招士官学生进行的学费代补代偿。

7.就业困难补助

就业困难补助是用于帮助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应届毕业生及高年级学生能够顺利就业,资助其参加技能培训、就业、深造或参加见习等的专项资金。

8.地方政府资助及社会募捐

地方政府资助是指地方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定向资助,按当地政策执行。社会募捐是指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单位、某个群体或个人自愿无偿地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捐赠财产进行救助的活动。

9.大学生医疗补助

大学生医疗补助是对按规定购买了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在校大学生因患疾病所需的医疗费用给予部分资助。

10.重大急难救助

重大急难救助是用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因突发重大疾病或长期患重大疾病无力支付而导致的不能正常完成学业和因家庭遭受重大变故学生无法正常完成学业等情况给予学生的临时补助。

具体资助方式及条件以相关文件及实施细则为准。

第五章  资助对象及基本条件

第十二条  资助对象

资助对象是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符合政策性资助条件的学生。在资助时适当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及低保家庭子女、孤儿、残疾学生、革命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倾斜。

第十三条  资助对象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2.遵守国家法纪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3.品德优良、诚实守信;

4.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努力,认真刻苦;

5.生活简朴,无不良嗜好;

6.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六章  资助程序

第十四条  学生根据各类资助方式的具体要求并根据自身情况,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学校相关部门根据资助文件相关要求,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学生提出的申请进行认真审查、严格评审,经公示无异议后进行资助。

第七章  资助管理及监督

第十六条  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实行学校和学院两级管理。每学期开学,各学院(部)应对在校学生开展一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摸底工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严格按程序进行认定或调整。如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应及时对其资助做出调整。

第十七条  在认定(调整)工作结束后,各学院(部)应对认定的材料和公示结果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档案的立卷归档工作,并同时更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电子信息档案库。平时要做好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跟踪调查,确保信息准确无误。各学院(部)对所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做到有计划、有步骤地统筹资助,作好已受助学生的相关记录,并考查资助效果。

第十八条  学校和院(部)要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教育,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对学生开展学业帮扶、心理辅导、诚信教育、励志教育,促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成长成才,不断提升学生个人综合素质和竞争力。

第十九条  学校和学院要切实加强监督与管理,认真做好各项资助的评审、公示和发放工作。学校和院(部)每学年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同时要采取切实措施,确保学校及时、准确地掌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真实信息,促进资助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第二十条  资助金的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任何人、任何部门都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冒领、抵扣、拖延支付,确保专款专用,同时接受计财、审计、纪检监察、上级部门等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受助学生经查实有弄虚作假行为或因违法违纪受到处分的,取消其资助资格,情节严重的,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西南科技大学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西南科技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办法(修订)》(西南科大发[2014]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