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学金设置 学校信息更新时间:2019-05-15 17:13

奖学金设置

榆林学院学生专业奖学金评定条例(试行)


 

第一条  为了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专业奖学金的评定依据教育部、财政部、陕西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组织进行。

第三条  专业奖学金的评定范围为在籍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四条  专业奖学金按综合考评结果评定。

第五条  专业奖学金的等级、标准、评定比例和荣誉称号

 

  

标准(元/学年)

评定比例

荣誉称号

一等专业奖学金

800

 

720

全班人数5%

三好学生标兵

荣誉奖

80

二等专业奖学金

500

 

440

全班人数10%

校级三好学生

荣誉奖

60

三等专业奖学金

300

 

290

全班人数15%

院(系)级三好学生

荣誉奖

10

       

300

 

240

1/+
12)人/

优秀学生干部

荣誉奖

60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享受专业奖学金:

(一)留级、试读;

(二)学年内受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学年内受警告、严重警告累计二次者;

(四)学年三门课程不及格。

第七条  学年内受警告、严重警告或课程考试不及格者,只能评定三等奖学金。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评优秀学生干部:

(一) 受校、院系通报批评以上处理的学生干部(含通报批评)不能参评。

(二)学年内课程有3门课程不及格,不能参评。

(三)综考和文化课成绩在本班后1/3者,不能参评。

(四)有吸烟、酗酒、打麻将、通宵上网及其他有伤社会风气等不良行为者,不能参评。

(五)不履行职责,工作不认真负责,在同学中有不良影响者,不能参评。

(六)不积极主动完成工作,贻误工作者不能参评。

第九条  专业奖学金和优秀学生干部的评定与学生素质综合考评同步进行。各学院(系)评定的学生专业奖学金结果报学生处审核批准后,学生处将结果报财务处。奖学金由各学院(系)领取,分十个月发放(每学期为五个月)。

第十条  享受专业奖学金和被评为优秀学生干部的学生,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奖金全部扣发;受到严重警告、警告、全校通报的,奖金分别扣发三个月、二个月、一个月。

第十一条  专业奖学金和优秀学生干部的评定及日常管理工作由学院(系)负责实施。

第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榆林学院学生专业奖学金条例》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条例由学工部(处)负责解释。


困难生资助办法

榆林学院资助经济困难学生暂行办法(试行)       

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保证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能顺利完成学业,我院积极筹措资金,设立困难资助基金,对经济困难的学生予以资助。依据陕西省资助高等学校经济困难学生办法(试行)[陕教育财发(19923号]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范围:        

凡属我院国家计划招收的在校学生,学习刻苦,成绩良好,遵纪守法,生活俭朴,但家庭经济困难,不能完成正常学业的学生,可申请享受困难资助基金。

二、资助的条件:        

凡学习刻苦认真,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提出申请:

1、父母双亡,本人为孤儿,亲友无资助能力者;

2、父母年老体弱,长期患重病或身体有残疾,丧失劳动能力,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且无亲友资助者;

3、单亲家庭或父母双方均下岗,城镇居民家庭月经济收入人均不足150元者;

4、农村家庭无成年劳动力且经济收入不稳定,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者;

5、家庭经济困难,且家庭上学孩子人数较多,父母确实无法为其提供上学条件者;

三、资金筹措及发放:       

1、学院从学生学费中提取1%作为困难资助基金,分为特困生资助和普困生资助两类。

2、学院特困生资助按学生人数的2%确定,共分五个档次:800元、700元、600元、500元、400元,每年一次。普困生资助按照各系总人数分配,人均20元,由各系根据困难学生情况如实地进行资助,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或家庭及个人遭遇特殊困难的学生,资助金额可适当增大,资助人数一般不超过全系学生总数的4%。困难资助工作一般在每年4月份进行。

3、为了使更多的贫困学生得到资助,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各种资助额度累计不超过2000元。       

四、申办程序:       

1、由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出具家庭所在地的村(居)委会、乡(镇)民政部门及街道办事处的有关证明等);

2、由所在院系通过走访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困难情况全面了解后,视学生困难程度建立贫困生档案;

3、由各院(系)依据建档情况,按照学生处下达的资助比例、条件及标准确定资助学生的档次,所在院(系)公示后,院()会议研究加盖院系公章,报学生处审核,并在全校公示后执行。

4、每学年学校要对被资助的学生进行一次评估。由各院(系)就其家庭经济变化情况,本人学业成绩,在校表现情况及资助金的使用等给予评估并报学生处审查,学生处将对贫困生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若发现弄虚作假或不符合资助条件者,应取消其资助资格。

五、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所受的资助,并追缴其所受资助的金额:       

1、学习不努力,不刻苦,不思进取,成绩达不到良好以上者。

2、有不良生活习惯,生活不节俭,有吸烟、酗酒或大吃大喝现象者。

3、违反校纪校规,受院(系)纪律处分或通报批评者。

4、家庭因盖新房、婚丧嫁娶铺张浪费等原因造成经济困难者。

5、能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而不积极者。

6、有勤工助学机会,但个人因主观原因而放弃者。

六、目前其它的资助类型:       

1、国家奖助学金

2、榆林市民政局资助

3、何崇鋈教育基金 

4、榆林市慈善协会

榆林市慈善协会与榆林学院共同商定,每年由榆林市慈善协会、榆林学院各出资10万元,共20万元,资助当年招收的全日制本、专科优秀特困大学生100名,一次性资助人民币2000元。

5、对于社会团体或个人设立的慈善捐助,资助对象及具体额度按照资助方的具体要求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