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学校信息更新时间:2019-05-24 11:28

录取批次的安排

我校临床学院在各省自治区的录取批次放置在当地教育考试院规定的批次录取。

录取规则见“招生章程”或本页“其它”。

对艺术类招生的录取办法

加分政策

对少数民族考生的特殊政策

对往届生的录取政策

对于往应届考生和男女比例没有限制。

转专业的实施办法

其它

 

招生录取规则

 1.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2.凡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考生均可填报我校。

 3.我校按各省级招办提供的投档成绩(含省级招办确认的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提档。按照教育部调档比例要求,学校根据在各省(市、自治区)的招生计划数和生源情况,与省级招办协商确定调档比例。

 4.进档考生各专业按照“分数优先”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不设专业志愿级差。各生源省各专业按投档分数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投档分数(含加分)相同时,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依次排序;如单科成绩均相同,则全部投档。如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服从专业调剂者,将由学校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5.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浙江省,各专业选考科目要求以当地公布为准。各专业按照“分数优先”的录取规则进行排序录取,投档分数(含加分)相同时,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依次排序;如单科成绩均相同,则全部投档。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不进行专业调剂,做退档处理。

 6.学校执行国家规定的加分政策,原则同意各省级招办加分和降分政策,按各省级招办实际投档分数实施录取工作。

 7.我校招生体检标准遵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公布的《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并作如下补充:①考生患有《指导意见》第一条中列出的六大类疾病,我校不予录取。②考生患有《指导意见》第二条列出的色盲、色弱者,我校不予录取。③考生患有《指导意见》第三条列出的任何一眼视力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800度者(或一眼失明);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者(或一耳全聋);斜视、嗅觉迟钝、口吃者,我校不予录取。

 8.我校不具备非英语语种开设条件,学生在学期间外语教学语种为英语,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无外语口试,请非英语语种考生谨慎填报。护理学专业身高要求:女生1.55米以上,男生1.60米以上。

 9.为维护招生工作的严肃性和信誉,坚决杜绝冒名顶替和其他舞弊考生入学。新生报到后,学校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资格审查和入学体检,合格者予以注册正式学籍,不合格者,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