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学校信息更新时间:2019-05-21 11:38

录取批次的安排

学院录取批次在各省、市、区均为第三批(艺术类专业批次安排请参阅当地招办公布之招生计划)。

对艺术类招生的录取办法

     艺术类专业招生录取规则:在政治思想品德考核、体检、专业加试合格的情况下,按考生综合成绩从高到低依次择优录取。
     综合成绩= 高考总分 ╳ 50% + 专业课总成绩 (除辽宁以外的省份)

     综合成绩= 高考总分+ 专业课成绩╳ 2          (辽宁省录取原则)

注:所有被录取的艺术类考生英语成绩必须达到50分以上(含50分)

    根据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招生办室的有关文件精神,学院在辽宁、山东、黑龙江、河北、河南、山西、江苏承认当地艺术联(统)考成绩,在内蒙古只录取取得我院艺术加试合格证的考生。

 

 

加分政策

参照当地招办规定执行。

对少数民族考生的特殊政策

参照当地招办规定执行。

对往届生的录取政策

转专业的实施办法

新生报到时、入学1年后,在学院教育资源许可的条件下,可调整专业(建筑学、艺术类专业除外)。

其它

     因学院全面强化英语教学,所以学院只招英语语种考生。
     
学院在确定进档考生录取专业时,不设分数级差,按分数优先原则安排专业。
     在专业录取过程中,若出现总分相当的情况,理工类主要参考外语、数学单科成绩;文史类主要参考外语、语文等单科成绩,进行取舍。
     对加分考生,在专业录取过程中,按原始分计算,同等条件,优先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