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学校信息更新时间:2019-06-15 15:40

录取批次的安排

第四章  招生计划和录取原则

第十四条 学校面向全国12个省(市、自治区)招生,招生计划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十五条 学校在各省的提档比例按招生计划数100%进行。

第十六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要求,学校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指导意见》中“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的,学校及有关专业均不予录取。

第十七条 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八条 外语语种不限。学校公共外语为英语。

第十九条 外语单科成绩要求:英语专业要求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105分。艺术类专业要求不低于60分。以上成绩以满分150分计,具体按各省普通高考实际单科总分等比例换算。如单科成绩符合条件的生源不足,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可视情况适当降低单科成绩要求。

第二十条 学校认同并执行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一条 学校执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有关规定。

1.浙江省按新高考录取政策执行,考生所填报的专业(类)须满足该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实行专业平行志愿投档录取。专业(类)进档考生如存在高考总分和位次号相同,优先录取综合素质评价高、专业(类)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

单考单招的录取原则按省教育考试院公布规则执行。

2.江苏省考生学业水平测试必测、选测科目等级须达到合格及以上。考生进档后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进行录取。

3.其他省份进档考生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不设专业间分数级差。在考生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综合名次高、专业相关科目分数高、学业水平测试成绩高以及综合素质评价高的考生。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对服从专业调剂者,从高分到低分调剂至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予以退档处理。

第二十二条 艺术类专业:对文化、专业省统考成绩均合格的进档考生,按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综合分相同,则按专业课成绩高低择优录取;若专业课成绩仍相同则参照当地省份相关的文化课成绩单科顺序择优录取。综合分、文化分及专业分均以750分为满分计算,具体折算方法为:综合分=文化成绩(满分折合成750分)×50%+专业成绩(满分折合成750分)×50%。

以上录取原则若与生源所在省相关要求冲突的,以生源所在省统考投档录取原则为准。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专升本招生录取工作按照《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2019年专升本招生简章》之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校每年选拔不超过2%的优秀二年级学生进入浙江师范大学本部学习,享受浙江师范大学学生同等待遇。其中,符合转本部推荐条件,且入学时高考文化总分学校排名前9名或艺术类高考综合分学校排名第1名的浙江省生源学生(若高考总分相同以位次号排序),可直接推荐转入浙江师范大学学习;除直接推荐外,其他符合推荐条件的学生,按“综合评定成绩=高考折算成绩×20%+学业折算成绩×80%”从高到低排名进行推荐。具体选拔办法见《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推荐优秀学生转入浙江师范大学学习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学校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和各省的有关要求及规定的形式进行公布。考生可登陆学校招生网站查询。


对艺术类招生的录取办法

   对已投档的文化、专业成绩均上线的考生,采用专业志愿优先、按综合分从高到低的原则择优录取。

   综合分=文化分×50%+专业成绩×7.5×50%

加分政策

学校认同并执行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对少数民族考生的特殊政策

对往届生的录取政策

转专业的实施办法

学生进校后符合条件者可以在学院内自主选择专业。每年在大二学生中按一定比例(2%以内)选拔优秀学生转入浙江师范大学学习。

其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