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学校信息更新时间:2019-05-26 18:19

录取批次的安排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规定和录取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补充规定及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在录取过程中严格执行招生工作有关规定,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和社会舆论的监督,杜绝徇私舞弊等腐败行为。

第十三条  在招生工作中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条  严格按照招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公布的本科批次录取分数线择优录取。

第十条  在录取过程中,如报考各专业考生人数不平衡,学院可向教育主管部门申请对各专业之间招生计划进行调整。

第十条  在录取过程中,当分数相同时,录取专业志愿优先者。当分数和专业志愿均相同时,理科类考生按照数学、理综单科成绩优先的原则;文科类考生按照语文、文综单科成绩优先的原则录取。(英语专业除外)

第十条  报考我院英语专业要求高考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85分,只录取有英语专业志愿的考生。英语专业录取过程中,当分数相同时,按志愿顺序录取;当分数、专业志愿顺序均相同时,按英语单科成绩录取。报考我院汉语言专业高考汉语单科成绩民语言考生必须在80分以上(含80分)。

第十条  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第十九条 外语语种要求:根据学院人才培养计划,我院公共课程中外语语种为英语,请外语语种非英语的考生慎重填报。

第二十条  录取时各专业不受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一条 凡符合招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加分条件的考生,学院在录取时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按照教育部高考体检标准要求执行。


对艺术类招生的录取办法

加分政策

对少数民族考生的特殊政策

对往届生的录取政策

转专业的实施办法

其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