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学校信息更新时间:2019-05-23 21:56

录取批次的安排

河北省

音乐教育、美术教育、体育教育属专科提前批;

学前教育、语文教育属专科批;

对口学前教育属对口专科批。

天津市

体育教育属体育类专科批,

学前教育、语文教育属高职高专批。

河南省

体育教育属体育类提前专科批,

学前教育、语文教育属高职高专普通批。

山西省

体育教育、学前教育、语文教育属高职高专批。

辽宁省

体育教育、学前教育、语文教育属高职专科批。

吉林省

体育教育、学前教育、语文教育属专科录取批。

黑龙江省

体育教育属体育类专科批,

学前教育、语文教育属高职高专A批。

四川省

学前教育、语文教育属高职高专第一批。

贵州省

学前教育、语文教育属高职专科批。


对艺术类招生的录取办法

艺术类考生在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均达到省最低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加分政策

执行教育部及各省考试院关于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

对少数民族考生的特殊政策

执行教育部及各省考试院关于少数民族考生的特殊政策。

对往届生的录取政策

转专业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因材施教的教育原则,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依据《唐山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第二条 学校根据教育资源配备情况和学生的学习意愿,对在本校学习的专科一年级学生实行转专业制度。

第三条 学生转专业工作坚持如下原则:

1.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2.学校调控、系(部)自主、学生自愿相结合原则。

二、转专业的组织领导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学生转专业工作,包括制定转专业工作实施方案、审核各系(部)工作实施计划、审批各系(部)拟转入学生名单、协调处理系(部)之间转专业工作等。

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教学工作和分管学生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教务处、学生处和各系(部)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教务处。

第五条 各系(部)在学校统筹下成立学生转专业工作小组,负责具体落实本系(部)学生转专业工作,包括制定本系(部)学生转专业工作实施计划、核定并公布学生学业成绩、接受学生咨询与报名、审核拟转入学生申请、组织转入专业知识考核、提出转入学生建议名单等。

各系(部)学生转专业工作小组由系(部)主任任组长、书记和分管教学工作的副主任任副组长,成员包括负责教务、学生工作的人员。

第六条 学校转专业工作由教务处和相关系(部)具体负责实施,转专业学生名单经学校学生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确定。

三、转专业的时间、范围及比例

第七条 学生转专业工作每学年办理一次,针对专科一年级新生于每学年第一学期期末开始、第二学期初完成。

第八条 学校根据转专业工作需要将学生所在专业分为七类:文史类、理工类、音乐类、体育类、美术类、单招类、对口类,原则上准许符合条件的学生在所在专业类别内部转专业,不准许跨类转专业。

第九条 每年各专业转出学生数一般不超过本专业本年级在校生总数的10%、转入人数一般不超过本专业本年级在校生总数的15%。

四、转专业的条件要求

第十条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品行端正,思想政治表现良好;

2)学习努力,无任何考试违纪作弊记录;

3)所有必修课程考核合格。

第十一条 学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提出转专业申请:

1)确有拟转入专业的特长或兴趣,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

2)因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确属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

第十二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得转专业:

1)身体条件不符合欲转入专业的体检标准者;

2)招生时确定为委托培养、定向培养者;

3)因违纪被学校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者;

4)应作退学处理者;

5)正在休学或保留入学资格者;

6)入学成绩低于拟转入专业录取控制线者;

7)其它经学校学生转专业领导小组认定不得转专业者。

五、转专业的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制定计划。各系(部)根据本部门教学资源情况和学校规定,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制定学生转专业工作实施计划,提出下一学期本系(部)学生转出遴选办法,以及拟接收转入的专业、学生数、接收条件、考核内容、考核办法等,于第一学期结课前报学校学生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四条 公布方案。学校学生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对各系学生转专业工作实施计划进行审核,将学校当学年学生转专业工作方案于第一学期期末通过校内媒体公布。

第十五条 申请报名。学生于大学一年级第一学期末至第二学期开学三天内提出转专业申请(每位学生至多申请转一个专业),填写《唐山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转专业申请表》一式四份,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一并递交所在系(部)。

第十六条 转出审核。学生所在系(部)学生转专业工作小组对学生申请转出材料进行审核、公示,填写《唐山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转专业申请表》,由领导小组组长签字并加盖公章,连同全部《唐山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转专业申请表》(一式四份)在开学第四天报学校学生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教务处),经核准后按专业汇总申请转入学生名单,在开学第四天下达到拟转入专业所在系(部)。

第十七条 转入考核。对于经审核确认符合转出条件的学生,在开学第一周末或双休日,学校组织对其进行专门的转入考核,考核内容侧重专业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等方面。考核工作由教务处根据学校学生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要求统筹管理,各接收专业所在系(部)具体实施。教务处和相关系(部)要对命题、考试、阅卷及成绩评定等各考核环节严格把关。考核结果须由考核组织单位公示。

第十八条 确定人选。各系(部)依据学校公布的学生转专业工作实施方案的规定,按转入考核成绩将申请转入学生排序,依据转入计划择优遴选转专业学生,在第二周初报学校学生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因疾病或生理缺陷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学校指定医院对其进行检查,学生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检查结果,研究确定其是否确属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

第十九条 审批公示。学生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将审核通过的拟转专业学生名单提交校长办公会批准,批准确定的转专业学生名单通过校内媒体公示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条 办理手续。学校正式行文公布转专业学生名单后,学生本人在规定时间内持学生证到学生处办理学籍异动和注册手续,换发新证件,插班转入新专业学习。否则,视为自动放弃转专业机会,在原专业继续学习。各系(部)和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做好善后工作。

六、转专业后的学籍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于转专业后的学生按照转入年级所适用的学籍管理细则进行管理。学生转专业后的在校修业年限(含休学),最长不得超过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学制年限一年。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根据转入专业的教学计划修读课程,学校在学生毕业前依据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审查其毕业资格。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原专业所取得的教学要求不低于转入专业相同课程的学分仍然有效;其余已取得的不在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范围内的课程学分,作为选修课学分记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所缺新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必须补修。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一次专业。凡已办理转专业手续的学生,不得再提出转专业或退转申请。

七、附则

第二十五条 学校因专业结构调整需要做必要的学生专业异动时,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办法。

第二十六条 学生转专业后学费按转入专业当学期的标准收取。

第二十七条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在审批结果公布之前暂不领取新学期教材,审批通过后,未开课的教材在没有污损的情况下可退还。

第二十八条 五年制学前教育专业不存在转专业的问题,可以转专业方向。申请时间为第二学期末,完成时间为第三学期初,具体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一条 为贯彻因材施教的教育原则,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依据《唐山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第二条 学校根据教育资源配备情况和学生的学习意愿,对在本校学习的专科一年级学生实行转专业制度。

第三条 学生转专业工作坚持如下原则:

1.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2.学校调控、系(部)自主、学生自愿相结合原则。

二、转专业的组织领导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学生转专业工作,包括制定转专业工作实施方案、审核各系(部)工作实施计划、审批各系(部)拟转入学生名单、协调处理系(部)之间转专业工作等。

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教学工作和分管学生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教务处、学生处和各系(部)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教务处。

第五条 各系(部)在学校统筹下成立学生转专业工作小组,负责具体落实本系(部)学生转专业工作,包括制定本系(部)学生转专业工作实施计划、核定并公布学生学业成绩、接受学生咨询与报名、审核拟转入学生申请、组织转入专业知识考核、提出转入学生建议名单等。

各系(部)学生转专业工作小组由系(部)主任任组长、书记和分管教学工作的副主任任副组长,成员包括负责教务、学生工作的人员。

第六条 学校转专业工作由教务处和相关系(部)具体负责实施,转专业学生名单经学校学生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确定。

三、转专业的时间、范围及比例

第七条 学生转专业工作每学年办理一次,针对专科一年级新生于每学年第一学期期末开始、第二学期初完成。

第八条 学校根据转专业工作需要将学生所在专业分为七类:文史类、理工类、音乐类、体育类、美术类、单招类、对口类,原则上准许符合条件的学生在所在专业类别内部转专业,不准许跨类转专业。

第九条 每年各专业转出学生数一般不超过本专业本年级在校生总数的10%、转入人数一般不超过本专业本年级在校生总数的15%。

四、转专业的条件要求

第十条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品行端正,思想政治表现良好;

2)学习努力,无任何考试违纪作弊记录;

3)所有必修课程考核合格。

第十一条 学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提出转专业申请:

1)确有拟转入专业的特长或兴趣,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

2)因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确属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

第十二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得转专业:

1)身体条件不符合欲转入专业的体检标准者;

2)招生时确定为委托培养、定向培养者;

3)因违纪被学校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者;

4)应作退学处理者;

5)正在休学或保留入学资格者;

6)入学成绩低于拟转入专业录取控制线者;

7)其它经学校学生转专业领导小组认定不得转专业者。

五、转专业的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制定计划。各系(部)根据本部门教学资源情况和学校规定,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制定学生转专业工作实施计划,提出下一学期本系(部)学生转出遴选办法,以及拟接收转入的专业、学生数、接收条件、考核内容、考核办法等,于第一学期结课前报学校学生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四条 公布方案。学校学生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对各系学生转专业工作实施计划进行审核,将学校当学年学生转专业工作方案于第一学期期末通过校内媒体公布。

第十五条 申请报名。学生于大学一年级第一学期末至第二学期开学三天内提出转专业申请(每位学生至多申请转一个专业),填写《唐山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转专业申请表》一式四份,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一并递交所在系(部)。

第十六条 转出审核。学生所在系(部)学生转专业工作小组对学生申请转出材料进行审核、公示,填写《唐山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转专业申请表》,由领导小组组长签字并加盖公章,连同全部《唐山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转专业申请表》(一式四份)在开学第四天报学校学生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教务处),经核准后按专业汇总申请转入学生名单,在开学第四天下达到拟转入专业所在系(部)。

第十七条 转入考核。对于经审核确认符合转出条件的学生,在开学第一周末或双休日,学校组织对其进行专门的转入考核,考核内容侧重专业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等方面。考核工作由教务处根据学校学生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要求统筹管理,各接收专业所在系(部)具体实施。教务处和相关系(部)要对命题、考试、阅卷及成绩评定等各考核环节严格把关。考核结果须由考核组织单位公示。

第十八条 确定人选。各系(部)依据学校公布的学生转专业工作实施方案的规定,按转入考核成绩将申请转入学生排序,依据转入计划择优遴选转专业学生,在第二周初报学校学生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因疾病或生理缺陷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学校指定医院对其进行检查,学生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检查结果,研究确定其是否确属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

第十九条 审批公示。学生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将审核通过的拟转专业学生名单提交校长办公会批准,批准确定的转专业学生名单通过校内媒体公示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条 办理手续。学校正式行文公布转专业学生名单后,学生本人在规定时间内持学生证到学生处办理学籍异动和注册手续,换发新证件,插班转入新专业学习。否则,视为自动放弃转专业机会,在原专业继续学习。各系(部)和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做好善后工作。

六、转专业后的学籍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于转专业后的学生按照转入年级所适用的学籍管理细则进行管理。学生转专业后的在校修业年限(含休学),最长不得超过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学制年限一年。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根据转入专业的教学计划修读课程,学校在学生毕业前依据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审查其毕业资格。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原专业所取得的教学要求不低于转入专业相同课程的学分仍然有效;其余已取得的不在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范围内的课程学分,作为选修课学分记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所缺新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必须补修。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一次专业。凡已办理转专业手续的学生,不得再提出转专业或退转申请。

七、附则

第二十五条 学校因专业结构调整需要做必要的学生专业异动时,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办法。

第二十六条 学生转专业后学费按转入专业当学期的标准收取。

第二十七条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在审批结果公布之前暂不领取新学期教材,审批通过后,未开课的教材在没有污损的情况下可退还。

第二十八条 五年制学前教育专业不存在转专业的问题,可以转专业方向。申请时间为第二学期末,完成时间为第三学期初,具体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一条 为贯彻因材施教的教育原则,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依据《唐山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第二条 学校根据教育资源配备情况和学生的学习意愿,对在本校学习的专科一年级学生实行转专业制度。

第三条 学生转专业工作坚持如下原则:

1.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2.学校调控、系(部)自主、学生自愿相结合原则。

二、转专业的组织领导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学生转专业工作,包括制定转专业工作实施方案、审核各系(部)工作实施计划、审批各系(部)拟转入学生名单、协调处理系(部)之间转专业工作等。

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教学工作和分管学生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教务处、学生处和各系(部)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教务处。

第五条 各系(部)在学校统筹下成立学生转专业工作小组,负责具体落实本系(部)学生转专业工作,包括制定本系(部)学生转专业工作实施计划、核定并公布学生学业成绩、接受学生咨询与报名、审核拟转入学生申请、组织转入专业知识考核、提出转入学生建议名单等。

各系(部)学生转专业工作小组由系(部)主任任组长、书记和分管教学工作的副主任任副组长,成员包括负责教务、学生工作的人员。

第六条 学校转专业工作由教务处和相关系(部)具体负责实施,转专业学生名单经学校学生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确定。

三、转专业的时间、范围及比例

第七条 学生转专业工作每学年办理一次,针对专科一年级新生于每学年第一学期期末开始、第二学期初完成。

第八条 学校根据转专业工作需要将学生所在专业分为七类:文史类、理工类、音乐类、体育类、美术类、单招类、对口类,原则上准许符合条件的学生在所在专业类别内部转专业,不准许跨类转专业。

第九条 每年各专业转出学生数一般不超过本专业本年级在校生总数的10%、转入人数一般不超过本专业本年级在校生总数的15%。

四、转专业的条件要求

第十条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品行端正,思想政治表现良好;

2)学习努力,无任何考试违纪作弊记录;

3)所有必修课程考核合格。

第十一条 学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提出转专业申请:

1)确有拟转入专业的特长或兴趣,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

2)因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确属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

第十二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得转专业:

1)身体条件不符合欲转入专业的体检标准者;

2)招生时确定为委托培养、定向培养者;

3)因违纪被学校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者;

4)应作退学处理者;

5)正在休学或保留入学资格者;

6)入学成绩低于拟转入专业录取控制线者;

7)其它经学校学生转专业领导小组认定不得转专业者。

五、转专业的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制定计划。各系(部)根据本部门教学资源情况和学校规定,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制定学生转专业工作实施计划,提出下一学期本系(部)学生转出遴选办法,以及拟接收转入的专业、学生数、接收条件、考核内容、考核办法等,于第一学期结课前报学校学生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四条 公布方案。学校学生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对各系学生转专业工作实施计划进行审核,将学校当学年学生转专业工作方案于第一学期期末通过校内媒体公布。

第十五条 申请报名。学生于大学一年级第一学期末至第二学期开学三天内提出转专业申请(每位学生至多申请转一个专业),填写《唐山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转专业申请表》一式四份,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一并递交所在系(部)。

第十六条 转出审核。学生所在系(部)学生转专业工作小组对学生申请转出材料进行审核、公示,填写《唐山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转专业申请表》,由领导小组组长签字并加盖公章,连同全部《唐山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转专业申请表》(一式四份)在开学第四天报学校学生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教务处),经核准后按专业汇总申请转入学生名单,在开学第四天下达到拟转入专业所在系(部)。

第十七条 转入考核。对于经审核确认符合转出条件的学生,在开学第一周末或双休日,学校组织对其进行专门的转入考核,考核内容侧重专业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等方面。考核工作由教务处根据学校学生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要求统筹管理,各接收专业所在系(部)具体实施。教务处和相关系(部)要对命题、考试、阅卷及成绩评定等各考核环节严格把关。考核结果须由考核组织单位公示。

第十八条 确定人选。各系(部)依据学校公布的学生转专业工作实施方案的规定,按转入考核成绩将申请转入学生排序,依据转入计划择优遴选转专业学生,在第二周初报学校学生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因疾病或生理缺陷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学校指定医院对其进行检查,学生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检查结果,研究确定其是否确属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

第十九条 审批公示。学生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将审核通过的拟转专业学生名单提交校长办公会批准,批准确定的转专业学生名单通过校内媒体公示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条 办理手续。学校正式行文公布转专业学生名单后,学生本人在规定时间内持学生证到学生处办理学籍异动和注册手续,换发新证件,插班转入新专业学习。否则,视为自动放弃转专业机会,在原专业继续学习。各系(部)和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做好善后工作。

六、转专业后的学籍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于转专业后的学生按照转入年级所适用的学籍管理细则进行管理。学生转专业后的在校修业年限(含休学),最长不得超过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学制年限一年。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根据转入专业的教学计划修读课程,学校在学生毕业前依据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审查其毕业资格。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原专业所取得的教学要求不低于转入专业相同课程的学分仍然有效;其余已取得的不在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范围内的课程学分,作为选修课学分记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所缺新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必须补修。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一次专业。凡已办理转专业手续的学生,不得再提出转专业或退转申请。

七、附则

第二十五条 学校因专业结构调整需要做必要的学生专业异动时,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办法。

第二十六条 学生转专业后学费按转入专业当学期的标准收取。

第二十七条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在审批结果公布之前暂不领取新学期教材,审批通过后,未开课的教材在没有污损的情况下可退还。

第二十八条 五年制学前教育专业不存在转专业的问题,可以转专业方向。申请时间为第二学期末,完成时间为第三学期初,具体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其它

1、 贯彻执行国家和各省教育考试院制定的录取政策和规定,实施阳光工程,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2、 录取方式:在各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下,实行网上远程录取。

3、 调档比例:按国家或各省教育考试院相关规定调阅考生档案。

4、 专业确定:进入投档线的考生按专业志愿顺序录取或调剂, 不考虑分数级差。

5、 对于各省确定的优惠加分项目,按照各省招生政策执行。

6、 男女比例:无男女比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