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学校信息更新时间:2019-05-24 15:26

录取批次的安排

录取原则:
44、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领导下,由省招生委员会组织实施,我省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45、我省录取批次分为提前批,一批、二批、三批本科,高职(专科)提前录取和高职(专科)。
(1)提前批录取:军事、公安、司法院校,国防生,艺术本科和体育本科,部分普通本科院校(专业),香港中文大学、香港城市大学。
(2)第一批本科录取:国家部委直属高校、“211”工程等本科院校。
(3)第二批本科录取:一般本科院校;省内本科中外合作办学院校和专业,其院校代码单编,单独设置志愿。
(4)第三批本科录取:部分省内本科中外合作办学院校和专业,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的本科专业,省内少数民族预科招生院校。
(5)高职(专科)提前录取:公安(司法)专科学校,部分提前录取的普通本科院校的专科专业,艺术高职(专科)院校和专业。
(6)高职(专科)录取:部分普通本科院校高职(专科)专业和独立设置的高职院校,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的高职(专科)专业。
46、省招生委员会根据招生计划数和考试成绩,确定各批次、科类录取控制分数线,各批次、科类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划定原则:
(1)本科一批:理科按多于计划招生数的10%左右划定,文科按多于计划招生数的10%左右划定;本科二批:理科按多于计划招生数的10%左右划定,文科按多于计划招生数的10%左右划定。
(2)省内本科院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根据有志愿生源人数按计划的120%划定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
(3)本科三批院校根据有志愿生源人数按计划的120%划定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
(4)高职(专科)根据有志愿生源人数按计划的110%划定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
(5)艺术类本科(教育部批准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除外)文化课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根据本科计划招生数,拟定艺术文、理本科最低参考分数线,按不低于最低参考分数线的60%划定;艺术类高职(专科)文化课录取控制分数线,按不低于高职(专科)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70%划定。
(6)体育类本科文化课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按不低于本科二批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60%划定;体育类高职(专科)文化课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按不低于高职(专科)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70%划定。
47、在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高等学校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省招考办根据考生志愿按招生计划的120%在划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实行一次性投档,一次性投档完不成计划的,再按缺额的120%投档。
本科三批院校分两段投档,在二批省内中外合作办学院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下50分,根据考生志愿按计划的120%投档;未完成计划的在本科三批院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缺额的120%投档。
48、高职(专科)分两段进行投档,在本科三批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根据考生志愿顺序按招生计划的120%投档;未完成计划的在高职(专科)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缺额的120%投档。
49、全省体育类在划定的文化课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根据考生志愿,术科统考成绩从高到低按学校招生计划的120%投档,由学校审核录取。
50、艺术类在划定的文化课和专业课最低录取分数线上,按招生院校在招生简章中公布的录取方式分三种:在文化课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上,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在专业课最低录取分数线或合格生源中,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录取;文化课与专业课按比例折合,按合成分数从高到低录取。
51、定向就业招生与非定向招生同时投档录取,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院校调档线上不能完成计划的,可在院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补充投档,若仍完不成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则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52、高校招收艺术特长生在学校同批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学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投档,对个别艺术特长突出,高考总分低于学校调档线下20分但达到学校同批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学生,由高校向省招考办提出申请,经审核后可以投档。艺术特长生未经省招考办备案、公示及教育部集中公示的,不予投档。
53、高等学校自主招生选拔录取已入选的考生,在学校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同批次录取开始前向招生院校投档,未经省招考办备案、公示及教育部集中公示的,不予投档。
54、高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在本科二批最低控制分数线上按志愿投档;对个别体育成绩突出、确有培养前途,总分达到本科二批最低控制分数线60%的考生,由学校提出申请,经审核后可以投档;获一级运动员、运动健将及武术武英级以上称号的考生,参加由高校组织的文化和体育考试合格后,可直接办理录取手续。未经省招考办备案、公示以及教育部集中公示的,不予投档和录取。
55、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要求实施录取工作。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参加体检、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等学校自行确定,高等学校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解释以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省招考办负责向高等学校投放合格生源电子档案,并监督高等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56、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要按省招考办规定的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退档、审核等各环节工作,保证电子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与之沟通后又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校,省招考办将根据所发出的电子档案,按学校计划数及录取规则从高分到低分进行预录取,并立即通知有关高校,同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
57、高等学校要切实加强对调整计划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应集体研究决定本校调整计划的使用并负责处理因调整计划使用不当造成的遗留问题,不得利用调整计划向考生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调整计划一律使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软件在网上进行。省招考办根据高等学校调整计划数及其使用的有关要求经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中核实确认后,在院校所在批次录取线上按照考生志愿和分数顺序进行投档,不得为争取调整计划数随意放宽录取政策成降低分数要求。
58、未经教育部批准,高等学校不得擅自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能对报考非外语类专业的考生限制外语语种。
59、由于网络传输等因素造成的录取遗留问题,由省招考办与高等学校通过协商妥善解决。
60、根据教育部规定,本科层次招生录取结束后不得补录或换录。高职(专科)补录时,由省招考办统一在媒体和网站上公布各学校缺额人数和补录分数线,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使用密码登陆省招考办网站公开补报志愿。
61、高校将录取考生名单报省招考办,经省招考办核准后形成录取考生名册和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作为考生被高校正式录取的依据,予以备案。
62、省招考办将录取结果向社会公示,高校依据省招考办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填写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连同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考生收到高校的录取通知书和信息确认表后,须在省招考办网站上或到市、县招考办查询、确认自己的录取结果,未经省招考办正式公布的录取结果无效。
63、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到所在县(市、区)招考办提取档案,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高等学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手续。
64、高等学校依据省招考办核准的本校录取考生名单按有关规定办理新生入学手续。
65、未经高等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等学校须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含准考证号)汇总后于规定的报到截止日期起二十日之内传报省招考办。省招考办根据高校传报的自行放弃入学资格考生名单,在我省录取考生数据库中对相应考生予以注销,并建立自行放弃入学资格考生备案数据库报教育部备案。
66、香港中文大学、香港城市大学在提前批实行远程网上录取,调档比例由学校与省招考办协商确定。
67、香港大学、香港理工大学、香港科技大学、香港浸会大学、岭南大学、香港教育学院、香港公开大学、香港树仁大学、珠海学院根据考生高考成绩和本校对考生的面试成绩录取。省招考办在6月25日前将考生的高考成绩传递给香港10所高校,高校在7月7日前结束录取工作,并于7月7日前将录取名单报省招考办。凡被上述10所单招院校录取并经本人确认就读的考生,不再参加内地高校录取。
68、澳门大学、澳门科技大学、澳门理工学院、旅游学院、澳门镜湖护理学院依据考生的高考成绩和本校的相关要求录取新生。省招考办于6月30日前将报考澳门5所招生院校考生的高考成绩、报名表及我省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寄往各招生院校,由学校决定录取并发放录取通知书。

对艺术类招生的录取办法

加分政策

对少数民族考生的特殊政策

对往届生的录取政策

转专业的实施办法

其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