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学校信息更新时间:2019-05-21 16:36

录取批次的安排

本科计划:各省基本在本科二批,详细情况请考生注意查看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编印的考生报考指南或招生计划

专科计划:在29个省市自治区,大多数是专科一批或普通专科批,详细情况请考生注意查看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编印的考生报考指南或招生计划

 

 

对艺术类招生的录取办法

我院没有艺术类

加分政策

对符合照顾条件的加分或降分投档考生,依据教育部和所在省招生委员会相关政策执行。

对少数民族考生的特殊政策

按照教育部和各省市自治区的规定进行录取

对往届生的录取政策

按照教育部和各省市自治区的规定进行录取

转专业的实施办法

河北金融学院学生转专业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体现以学生为本的办学理念及因材施教的教学原则,更加有利于学生个性发展和特长的发挥,充分调动学生专业学习的积极性与主动性,规范转专业管理,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学生转专业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1、现实性原则。学生转专业必须以学院的办学条件为前提,学校必须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与生活秩序,以保障本校全体学生的合法利益。

    2、注重个性发展的原则。学生转专业主要是根据其专长,转专业有利于因材施教,培养学生的个性发展。(专长指应具备在省级及以上刊物发表的相关专业论文或者获得省级及以上相关专业一等奖证明)

    3、公正性原则。入学后专业排名在前10%且各科学习成绩必须在80分以上,   

    4、程序正当性原则。学生转专业必须符合学院规定的程序。

    二、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1、学生确有特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

    2、学生由于某种疾病或者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适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由学校给予调剂专业;

    3、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者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由学校给予调剂专业。

    三、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

    1、由外校申请转入我校的学生;

    2、已转过专业者;

    3、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

    4、由专科升入本科的;

    5、无正当理由者。

    四、转专业人数比例

    学生转专业,比例应控制在本系学生总数的10%以内。其中,学生跨系转专业人数控制在相应转出系班级人数的5%以内。

    五、转专业的时间

    学生转专业每年办理一次,统一安排在一年级第二学期的五月份办理。

    六、转专业办理程序

    1、学生在本院范围内转专业(跨系),由学生本人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填写并提交转专业申请表和符合转专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学生所在系须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核,研究同意后,所在系领导签字,并向拟转入系推荐;接收转专业的系对申请转入的学生进行审核,同意接收后报教务处审核,审核通过后送学生处审批,报主管院领导批准。

    2、学生在本系范围内转专业的,由学生本人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并填写和提交转专业申请表和符合转专业的相关证明材料,学生所在系须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核,研究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核,审核通过后送学生处审批,报主管院领导批准。

    3、学生因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者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由学生本人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并填写和提交转专业申请表和符合转专业的相关证明材料,学生所在系须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核,研究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核,审核通过后送学生处研究调剂专业,报主管院领导批准。

    4、学生处汇总转专业学生名单,报教育厅备案,学生处对同意转专业的学生进行学籍异动,并对各部门及学生下发学籍异动通知,各部门做好学生的转入转出备案。各系收到转专业学生名单后,做好学生学籍材料的转出或接受工作。

    5、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在新学年开学报到时,凭学生处签发的学籍变动审批单到有关部门注册报到。新学年第一学期第一周内,各系为新转入的学生,办理相关的学籍异动、学生证更换、注册等相关手续。

    七、其它

    1、学生转专业后,必须按新转入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进行培养。学生转专业后,原已获得的学分符合接收专业培养计划要求的,经接收系确认后,予以承认;不符合要求的,经接收系确认后,可作为选修课成绩记载。学生转专业后必须修读由接收系指定的补修课程。

    2、被正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学费按转入专业标准收取。

    3、学生不能同时申请转入两个专业,否则申请作废。

    4、各系须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好转专业工作。

    八、 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二○○七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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