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学校信息更新时间:2019-06-14 09:10

录取批次的安排

一、我校录取批次:

1.专升本

2.艺术B段

3.对口本科

4.本科二批

5.对口专科

6.高职高专

7.单独招生

二、我院录取新生的基本条件:

1.录取工作贯彻“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

2.学院录取新生的基本条件:
    ①、符合教育部颁发的《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报名条件;
    ②、参加全国文化统考且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录取分数线;
    ③、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颁布的《普通高等院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体检要求;
    3.对所有进档考生,根据本人专业志愿及我院招生计划,按考生分数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所报专业计划额满,对服从调剂的考生按照分数高低的原则调剂到生源不足的专业,对不同意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所有专业男女不限,文理兼收;
    4.加分政策按生源所在地招生委员会制定的政策执行;
    5.对非第一志愿考生无分数级差要求;
    6.录取结果考生可通过各省招生部门指定的网页进行查询,考生也可登陆学院网站招生信息主页查询。

对艺术类招生的录取办法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采用省统考成绩,在文化课和专业考试成绩均合格的前提下,以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

加分政策

    符合加分或降分条件投档的考生,按生源所在省(自汉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之规定执行

 

对少数民族考生的特殊政策

        按生源所在省(自汉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之规定执行。

对往届生的录取政策

        按生源所在省(自汉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之规定执行。

转专业的实施办法

    

黄河交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学籍学历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结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有效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事先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由学校招生办公室、学生处备案。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四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六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一)考核方式。课程考核分考试、考查两种,具体采用何种方式,由教研室和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教学要求设定,并在教学大纲中予以确定。考核方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应在该课程第一次上课时向学生公布。具体办法见《黄河交通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二)成绩评定

1.考试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评定;一门课程的总成绩由该课程的平时成绩、期末考试成绩按规定比例折合加总而成;期末考试成绩所占比例一般不低于总成绩的60%。

2.考查课程的考核成绩一般按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评定成绩。百分制与五级分制换算标准是: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少于60分为不及格。

具体办法见《黄河交通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三)考核不合格的课程补考与重修。在学期期末考试中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或不合格,经补(缓)考后成绩仍不及格或不合格的,可以申请参加课程重修。具体办法见《黄河交通学院关于重修、留级、退学的管理规定》。

  第九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体育课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在校学习期间确因伤、病、残不能正常参加体育课学习的学生,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和本人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和基础教学部审查,报教务处备案,进行适当锻炼并评定成绩。

第十条 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留级规定。

(一)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见《黄河交通学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二)升级。学生完成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准予升级。

(三)留级。各年级学生在一学年中经补考后的不及格课程学分总和超过规定的学分及以上者,以及几学年中经补考后的不及格课程学分总和超过规定的学分及以上者,应予留级或延长在校学习期一年,具体办法见《黄河交通学院关于重修、留级、退学的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予以承认。

(一)学生必须在学校认可的课程资源及教务管理系统选课所取得的成绩(学分)予以承认;未经学校认可的课程资源及教务管理系统选课,自行修读课程所取得的成绩(学分)不予承认。

(二)校外转入学生成绩认定需学生本人提供转学手续、转入前学校出具学生成绩单原件、学籍证明,并经教务处与转入前学生所在学校教务处沟通后,将转入前所在学校课程成绩对应到转入专业相近课程(学时、学分、课程名)。

(三)校内专业调整学生成绩认定需学生本人提供专业调整审批表原件后,将转入前所在专业课程成绩对应到转入专业相近课程(指课程名、学时、学分相近)上。具体办法见《黄河交通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见《黄河交通学院大学生素质拓展工作计划》和《黄河交通学院学生积分细则》。

第十三条  学校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

(一)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具体办法见《黄河交通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二)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0/违纪或0/作弊,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具体办法见《黄河交通学院考试违规处理办法》、《黄河交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细则》和《黄河交通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三)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退学学生可开具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提供相应的成绩证明。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予办理退学证明和成绩证明。具体办法见《黄河交通学院关于重修、留级、退学的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具体办法见《黄河交通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学生必须接受学校开展的诚信教育,学校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予以取消。具体办法见《黄河交通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六条  学生入校后应在被录取专业内完成自己的学业。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第十七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规范原则,以学生为本、促进学生健康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培养创新型人才、促进规范办学、维护教育公平基本原则,注重个性发展,尊重学生的自主选择,进一步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使学生有更多自主选择和发展的机会。

第十八条  凡符合条件的学生都可以依据自己的兴趣爱好、人生理想和职业志向,重新选择专业学习。符合条件的学生申请转专业一般应在第一学期结束之际提出申请,原专业考试成绩合格,经转出院系、转入院系、教务处、学生处审核同意,可以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十九条  办理转专业手续要做到理由充分,证明材料完备。为了体现教育和社会公平,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转专业:
 
 (一)跨学历层次的;
 
 (二)跨录取批次的;
 
 (三)跨科类的;
 
 (四)通过普通“专升本”考试升入本科,录取时被确定为国防生和定向、委托培养的;
 
 (五)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学生;
 
 (六)艺术、体育类专业学生调整到普通类专业的;
 
 (七)入读本校后有违纪或处分记录的;
 
 (八)超过受理截止时间申请的;
 
 (九)转专业后申请更改或撤销的;
 
 (十)其他无正当理由或不符合学校相关要求的。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也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入新专业后,应按转入专业教学计划学习,必须修读转入专业的全部专业必修课程和相关的专业选修课程,达到转入专业毕业要求后,方可准予申请毕业。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其他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河南省教育厅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出或转入。

经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批准的,学生持转学申请表到财务处缴纳相关费用(缴费标准由财务处确定)。未批准的,不得转学。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四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转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学生休学以一学年为期限,累计休学不得超过两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的;

(二)因创业等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根据情况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为专科3—5年、本科4—7年。

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单独研究和设置学习年限,简化休学批准程序。

  第二十七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应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八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三十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提前一个月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复学:

(一)休学期限未满的;

(二)因伤病休学,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不符合康复标准的;

(三)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退役复员没有相应证明的;

(五)受到开除学籍处分及应予退学的。

 

第六章  退 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二条 退学学生,应当在1个月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三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生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或家长,同时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四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者,参照《黄河交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办理。

第七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学生提前毕业的条件,由学校另行规定。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因学业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按结业处理的学生,视其表现,个人申请,学校批准,允许在结业后规定时间内返校申请参加补考,补考合格者,补发毕业证书,不补发学士学位证书,具体办法见《黄河交通学院关于重修、留级、退学的管理规定》和《黄河交通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对于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不合格者,可在离校前在指导教师指导下进一步修改完善,安排第二次答辩。若第二次答辩不合格作结业处理的学生,离校后不再安排答辩,不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对退学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八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三十八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九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河南省教育厅宣布无效。

第四十一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学籍异动

第四十二条  学籍异动包括保留入学资格、取消入学资格、休学、复学、转专业、转学、跳级、延长学习年限、退学、保留学籍、取消学籍和开除学籍等。

第四十三条  根据本规定相应条款,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应证明材料,辅导员签署意见,院系签署意见,学生处审核报校领导或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原《黄河交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黄交院〔2016〕117号)自行废止。

 

 


其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