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学校信息更新时间:2019-06-25 17:41

录取批次的安排

 

我校招生录取分两批进行,即部分专业安排在第一批录取(重点批次录取),其它专业在第二批录取。省外本科招生计划一般都安排在本科第二批录取。因此,填报我校志愿一定要注意区分录取批次。 

对艺术类招生的录取办法

  我校艺术类专业录取时,专业课、文化课成绩按照有关省(市、区)艺术类专业划线标准执行。专业课采用省(市、区)统考成绩。视觉传达设计专业、环境设计专业在文化课达线的前提下,按专业课成绩由高到低录取,录满为止,对外语考试成绩有一定要求(一般不低于50分);数字媒体艺术专业在专业课达线的前提下,按文化课成绩由高到低录取,录满为止,对外语考试成绩有一定要求(一般不低于40分)。


加分政策

高考加分原则上同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高考招生管理部门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和做法。

对少数民族考生的特殊政策

少数民族考生报考我校必须能够熟练运用汉语开展文化课程的学习与考试


对往届生的录取政策

转专业的实施办法

山西农业大学在校大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展学生的个性、爱好和特长,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体现学生为本、因材施教、个性培养的教育理念,特制订《山西农业大学在校大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章  转专业的原则

第二条  转专业工作应以符合各专业现有办学条件和保证各专业正常教学秩序为前提。各专业转出或接收转入学生人数的数量一般不超过专业招生总数的30%。

第三条  转专业工作应坚持以人为本,因材施教的原则,尊重学生的志愿、爱好,发展学生的个性、专长,在教学资源和教育质量得到保证的前提下,努力满足学生合理的专业选择要求,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第四条  转专业工作应按“公平公正”原则进行,各专业的转专业计划及相关规定、要求和实施结果在校内公示,接受广大师生监督。

第三章  转专业的条件

第五条  凡被我校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确有专长,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特长的本科一年级学生,可在第一学年末申请转专业;如确因专业不适应,造成学习困难或确无能力修读原专业相关课程的,可在第二学年末申请留级转入适合本人的专业;三年级及以上学生不再受理转专业申请。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跨批次调整专业,即由第二批次录取专业转入第一批次录取专业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身体条件不符合申请转入专业的体检标准的;

5、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

6、应予以退学的;

7、在校期间受到过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的;

8、在校期间已有过一次转专业记录的;

9、艺术类专业与非艺术类专业之间转专业的申请;

10、专升本学生;

11、其他不符合转专业条件的。

第四章  转专业的程序

第七条  制定专业计划。每年春季学期,学院根据专业办学和教学资源情况,提出接收专业、计划人数和要求,经教务处审定后公布。

第八条  提出转专业申请。学生转专业前须对拟转入专业进行全面了解,在规定的时间内慎重向所在学院提出转专业申请,并填写《山西农业大学学生转专业申请表》,经所在学院审核后,提出推荐意见,报教务处。教务处综合分类后,统一将申请材料交拟转入专业所在学院。学生可以同时填写两个志愿,若两个志愿都满足转入专业要求,则首先满足第一志愿。

第九条  转专业的形式。

1、直接转专业。在本专业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前15%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及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可直接由接收学院审核材料,择优录取。

2、考试转专业。在本专业平均学分绩点排名15%-50%的学生,参加转入学院组织的考试,并达到录取分数线,择优录取。

3、留级转专业。在本专业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后50%的学生,或跨文史类、理工类转专业的学生,可申请留级转专业,由转入学院审核。

第十条  转入学院将拟同意的转专业名单报教务处,教务处在充分考虑转入专业所在学院意见的基础上,经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批准后,向全校公示转专业学生名单。对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可实名向教务处提出。学校按相关条件对申请者进行再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向提出异议者反馈。

第十一条  公示期满后正式公布转专业学生名单,教务处将转专业学生名单函告学生处、计财处、后勤管理处等职能部门。学生于第二学年第一学期报到时到转入学院和有关部门办理报到、注册等手续。转专业学生一经转入学院录取,不得再转回原专业。

第五章  转专业学生课程修读和缴费

第十二条  转专业的学生,在学院教学秘书的指导下,按转入专业所在年级的培养方案进行课程修读,对于之前修读的与转入专业相应类别的课程进行认定,未修读课程或不予免修的课程均应补修。

第十三条  转专业的学生,必须修满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学分,经考核合格,准予毕业;符合授予学位条件者,授予相应学位。

第十四条  转专业学生学费按转入专业的学费标准收缴。因转专业需延长修学年限的,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专业转出学生数量连续两年达到该专业当年招生总量的30%以上(含30%)时,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限制招生直至停招。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原《山西农业大学优秀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校行字[2007]1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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