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学校信息更新时间:2019-05-26 11:42

录取批次的安排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各专业的招生对象为参加全国统一高考的考生或湖北省2018年高职院校单独招生考试、技能高考的中职毕业生。体育、艺术专业招收的体育类、艺术类学生需参加湖北省体育专业素质测试、艺术联考并达到专科分数线。

第十二条  经湖北省教育厅审批,我校与武汉商院、东湖学院等本科院校联合培养技术技能型人才,毕业享受全日制普通本科同等待遇。

第十三条  在录取过程中严格执行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分数线并对考生进行德、智、体、美全面考查,按各省、市、自治区相关规定录取考生。

第十四条  考生的录取专业按考生专业志愿、考分等因素确定。考生所报专业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调剂,则录取到招生计划未满的专业,若不服从调剂,可按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我校对投档比例要求是按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按规定录取后一律不换录、不退档。

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将按湖北省教育厅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凡发现考试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违反规定的考生,查证落实后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各专业不设男女比例。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体检标准》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十九条  学生学业期满,成绩合格,由学校颁发国家承认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对艺术类招生的录取办法

加分政策

对少数民族考生的特殊政策

对往届生的录取政策

转专业的实施办法

其它

武汉工交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06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通知》的精神与要求并结合我院招生管理,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武汉工交职业学院招生工作坚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切实贯彻科学发展观。在学院党政领导下,进一部推行招生“阳光工程”,严格遵守“六公开、六不准”的招生规定。“公平竞争、公开程序,择优录取、依法治招”,努力为武汉工交职业学院选拔优秀的合格人才。

第二章  学校性质和校址

    第三条:武汉工交职业学院是武汉市人民政府主办,武汉市教育局主管,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协管的一所普通高等院校。办学层次为专科。学院性质为公办。

第四条:学院坐落在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凤路特1号。法人代表:廖世平,学院代码:12978,学院代号:湖北省9560(其它省、市、自治区代号以当地公布的为准)。

第三章  2006年招生专业、计划数及收费标准

第五条:武汉工交职业学院2006年共有36个专业及专业方向面向全国25个省、市、自治区招收新生2400人。

第六条:武汉工交职业学院收费标准严格按照省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执行。2006年各专业学费/每年(见表)、学生公寓住宿费 (四人间)1200元/每年·生。

第四章        录取规定

第七条:武汉工交职业学院各专业的招生对象为参加全国统一高考的考生或参加湖北省高职统考的中职毕业生。

第八条:武汉工交职业学院在录取过程中严格执行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分数线并对考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查,按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按计划录取。

    第九条:我院对投档比例要求是1∶1.2。

第十条:按规定录取后一律不换录、不退档。

    第十一条:对违规报名、考试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违反规定的考生,学院查证落实后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对肢体残疾、生活不能自理、影响所报专业学习的考生,学院将按国家有关规定酌情处理。

第五章 奖学金、助学贷款

    第十三条:为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学院根据有关文件精神设有新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等。

    第十四条: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顺利进行,切实帮助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我院可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和提供勤工助学岗位,以支付贫困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基本生活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章程适用于我院全日制高职各专业招生工作。

第十六条:本章程未尽事宜以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有关文件为准。

    第十七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武汉工交职业学院招生就业指导办公室。

第十八条:本章程自二零零六年七月起执行。

第十九条:联系方式:电话:027-87996666、传真:027-8794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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