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学校信息更新时间:2019-06-20 16:42

录取批次的安排

以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批次为准。

对艺术类招生的录取办法

第十五条  艺术类专业的录取

(一)我校组织了校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专业成绩以校考成绩为依据;没有组织艺术类校考的,专业成绩认可当地招生考试部门组织的相关专业统(联)考成绩。

(二)艺术类专业在文化分达到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最低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根据其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如专业成绩相同,优先录取文化分数高的考生。当专业分、文化分都相同时,则依次参考考生的语文、数学、外语科目成绩高低,考虑录取与否和专业安排。

加分政策

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和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包括加分或降分投档等照顾政策。

对少数民族考生的特殊政策

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和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

对往届生的录取政策

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和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

转专业的实施办法

其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