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学校信息更新时间:2019-06-20 16:42
录取批次的安排
以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批次为准。
对艺术类招生的录取办法
第十五条 艺术类专业的录取
(一)我校组织了校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专业成绩以校考成绩为依据;没有组织艺术类校考的,专业成绩认可当地招生考试部门组织的相关专业统(联)考成绩。
(二)艺术类专业在文化分达到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最低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根据其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如专业成绩相同,优先录取文化分数高的考生。当专业分、文化分都相同时,则依次参考考生的语文、数学、外语科目成绩高低,考虑录取与否和专业安排。
加分政策
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和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包括加分或降分投档等照顾政策。
对少数民族考生的特殊政策
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和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
对往届生的录取政策
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和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
转专业的实施办法
其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