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学校信息更新时间:2019-04-26 09:30

录取批次的安排

对艺术类招生的录取办法

加分政策

对少数民族考生的特殊政策

对往届生的录取政策

转专业的实施办法

红河卫生职业学院转专业、转学管理规定 (试行) 为体现教育公平性原则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学习的主 动性和积极性,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创新创业、大学生服兵 役等,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红河卫生职业 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及学校有关会议精神,结合我院实 际,特制定转学、转专业管理规定。 第一条在入学第一学期无补考科目、无违规违纪行 为、未受任何处分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 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 其它专业学习者; (二)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 专长者; (三)休学创新创业或退役后复学者; (四)学校根据人才需要情况的发展变化,需适当调整 专业的; (五)符合国家制定的其他转专业规定者。 第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 (一)三年级的学生; (二)定向生; (三)文科生不得转入只招理科生的专业; (四)录取时分数低于转入专业的最低录取分数线; (五)五年一贯制与三年制统招专业不能互转; (六)已转过或重新选择过专业者; (七)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应予退学的学生; (八)在校期间学习目的不明确、学习态度不端正、学 习不认真的学生、在校期间受过处分的学生。 第三条转专业办理程序和具体操作办法 (一)各系(部)根据专业特点制定转入专业的考核方 案,于新生入学第一学期第2 周上报教务处并公示; (二)各系(部)于新生入学第一学期第16 周汇总转 专业申请表交到教务处; (三)各系(部)转出和转入的学生名额在新生入学第 一学期第18 周上报教务处并公示; (四)教务处按照转入专业考核方案安排考试,考试合 格并公示无异议后,方可进入转专业的办理程序; (五)教务处将审核批准的转专业学生名单报省教育厅 批准,并负责将转专业学生名单存档; (六)转出、转入系(部)做好相应学籍手续和班级的 交接; (七)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在未获准转专业之前,须继续 原专业学习。 第四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院完成学业,但具备 以下条件者,可以提出转学申请,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特 殊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申 请转学。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毕业前一年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 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高考时分数线在拟转入我院专业当年录取最低分 数线以下的; (四)招生时确定为委培、定向生的; (五)应予以退学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六条转学办理程序和具体操作办法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 行政部门确认符合转学条件,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 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发函至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 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一)省内高校间转学,由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并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所在系(部)签署意见,报转出学校教 务处签署意见,转出学校院长办公会或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如果转出学校同意,由转出学校与转入学校联系,转入学校 审核,同意接收,则由转出学校上报省教育厅批准,在转出 学校收到省教育厅正式批文后,学生在一周内到教务处办理 转学手续。 (二)省际之间高校间转学,由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 由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所在系(部)签署意见,报转出学 校教务处签署意见,转出学校院长办公会或专门会议研究决 定,如果同意,由转出学校与转入学校联系,如转入学校审 核同意,再由转出学校上报本省教育厅批准,并发文通知转 出学校及转入学院,转入学院在接到转出学校所在省教育厅 批文,报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主管高等教育的部 门,如当地教育厅或高教局批准,并发文通知转出学校及转 入学校。转出学校在接到批文后的一周内,给学生办理转学 手续。 第七条转专业、转学情况将及时在校园网或公示栏公 示,并在转专业、转学完成后三个月内,由学校报所在地省 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本规定适用于我院三年制全日制专科生,五年 制大专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九条本规定自2017 年9 月1 日起施行,原《红河 卫生职业学院转专业实施细则(施行)》(红卫职院[2016] 105 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 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条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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