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学校信息更新时间:2019-06-15 17:11

录取批次的安排

按《浙江省2019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方案》执行录取工作。

对艺术类招生的录取办法

按《浙江省2018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方案》执行录取工作。

加分政策

    学校没有其他加分政策,严格执行2018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

对少数民族考生的特殊政策

    学校没有其他对少数民族考生的特殊政策,严格执行2018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

对往届生的录取政策

    学校对应届生和往届生一视同仁,执行同一录取政策。

转专业的实施办法

宁波教育学院关于全日制专科学生转学与转专业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4号)和省教育厅《关于浙江省普通本专科院校学生转专业的指导意见》(浙教高教〔2012〕165号),并根据《宁波教育学院全日制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之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日制专科学生转学与转专业学籍管理工作,维护高等教育公平公正和学生合法权益,特制订全日制专科学生转学与转专业的实施细则:

一、转学

第一条   转学学生的条件

在符合高校招生录取政策的前提下,建立健全学生转学制度,确保转学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转学学生的条件如下:

1、学生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

2、申请转学的学生高考分数应达到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分数。

3、确有专长,并有相关成果证明,转学更有利于发挥其专长的;

4、经学校认定,确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转学的。

第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5、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6、受到开除学籍处分或应予退学的;

7、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条  办理转学程序

1、省内高校之间转学。转学由学生提出申请,经转出、转入学校双方同意,在转学材料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后,由转入学校报省教育厅确认、备案。

2、由省内高校转到外省高校。转学由学生提出申请,经转出、转入学校双方同意,在转学材料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后,由转出学校报省教育厅确认后,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3、由省外高校转入省内高校。转学由学生提出申请,经转出、转入学校双方同意,在转学材料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后,先由转出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再由转入学校所报省教育厅确认。

4学校对拟转学学生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转学理由等)通过学校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四条  转学所需提供的材料

1、学生转学需提交书面申请书。

2、申请转学者须填写《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省内转学一式四份,省外转学一式五份,此申请表可在学校学籍管理部门领取或在浙江省教育厅门户网站(http://www.zjedu.gov)表格下载”栏中下载。

3、申请转学者当年高考录取名册复印件,加盖转出学校招生部门印章,该材料由学校招生办出具。

4、申请转学者在所在学校已学课程成绩单,加盖转出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印章,转出学校公示页面完整截图,该材料由教务处出具。

5、申请转学者在校学习期间表现鉴定书,打印并加盖所在学校相关管理部门印章,该材料由学工部出具。

6、拟转入学校招生委员会集体研究纪要,出具同意该生转入的证明,内含拟转入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在生源地最低录取分数线;并由校长签署同意接收意见。

7、因病提出转学的需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书,加盖学校医院或医务室印章;特殊困难的需提供关系证明等相应证明材料;或者某特长提出转学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转专业

第五条  学生一般应完成在本校就读专业的学业。特殊情况下,对于一年级学生,如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或有特殊困难需要转专业的,可提出转专业申请。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提出转专业申请,学生在校期间一般只能转一次,转专业时间安排在第三学期开学初。

1、综合评定成绩优秀并在某一方面有特长的学生;

2、在学习期间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者;

3、因原专业无后续年级的符合申请复学条件和作留级学籍处理的学生;

4、在现专业学习确有特殊困难,并自愿提出编入下一年级转入专业学习者。

第七条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给予优先考虑。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允许转专业。

1、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

2、应予退学的;

3、不同招生科类的专业之间;

4、从外校转入的。

第九条  学生转专业应由本人根据学校规定的时间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签署意见后,送交拟转入二级学院,并参加转入专业的相关考核,经转入二级学院同意,报学校教务处审核,由学校审批。

第十条  学生转专业后,其原所修读的取得学分或考核合格的课程成绩有效。并须按转入专业的教学计划要求修读(补修)所有必修课程。

第十一条  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应按转入专业当年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及其它费用。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其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