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学校信息更新时间:2019-06-17 11:06

录取批次的安排

省内本科第二段,省外本科第二批。

对艺术类招生的录取办法

(1)艺术类录取办法

采用各省艺术类专业统考成绩,在专业合格,文化成绩达到所在省艺术类同批次最低录取分数线的前提下,原则上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安排专业,择优录取。若综合分相同,则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专业成绩仍相同则按文化成绩、单科顺序择优录取。

折算方法:综合分=文化成绩(满分折合成750分)×50%+专业成绩(满分折合成750分)×50%。以上录取原则若与生源所在省相关要求冲突的,以生源所在省统考投档录取原则为准。

加分政策

对少数民族考生的特殊政策

按照教育部及各省招办制定的少数民族政策执行。

对往届生的录取政策

不区别对等应、往届学生

转专业的实施办法

台州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尊重学生专业学习选择权,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提高学校教学和学生学习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和《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浙江省普通本专科院校学生转专业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转专业原则

第二条  学生转专业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以学生为本

把学生成长成才放在第一位,树立人人成才、多样化成才观念,面向全体学生,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尊重学生个性选择,鼓励学生个性化发展,努力为每个学生提供适合的教育,满足不同潜质学生的发展需要。

(二)推进自主理性选择

遵循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深入研究学生需求和社会需求,积极为学生自主理性选择、实现良好专业发展创造条件。加强对学生学业、职业规划的引导,帮助学生充分了解专业情况,指导学生从社会需求及自身个性发展、兴趣、特长等需要出发,增强专业学习的适应性和稳定性,理性选择专业。

(三)实行适度调控

根据资源配置情况和人才培养目标,制定学生转专业条件,在教学资源和教育质量得到保证的情况下,尊重学生意愿,努力满足学生合理的专业选择要求。

(四)坚持公正公平

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转专业申请、考核、批准等程序,各专业的转专业计划及相关规定、要求和实施结果须在校内公示,自觉接受广大师生监督。

第三章  转专业条件

第三条  “三位一体”录取学生的转专业按录取当年的招生章程规定执行。

第四条  除下列情形外,一般允许学生申请转专业:

(一)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

(二)应予退学的;

(三)从外校转入的;

(四)招生主管部门或学校在招生时规定不能转专业的(如定向招生、专升本等);

(五)身体条件不符合申请转入专业的体检标准的;

(六)体育类、艺术类专业与其它专业互转的;

(七)新生刚入学的;

(八)已转过一次专业的。

第五条  符合本校转专业条件的学生,均可申请转专业,各转出学院不得设置障碍。

第四章  转专业程序

第六条  二级学院根据各专业实际情况,制定各专业的转专业方案,方案应包含考核办法、录取条件和拟接收名额。每个专业的名额总数占相应录取年份招生计划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一般情况下,第一学期不低于15%,第二、三、四学期由二级学院自行分配。若前面学期提供的名额已达到30%的,后面学期的名额由二级学院自行决定。

转专业方案经教务处审核通过,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予以备案。备案后,按备案的方案执行,若有需要变更的,须重新备案。

第七条  学生根据转专业通知的规定申请转专业,拟转入二级学院依据事先公布的考核办法进行考核,根据考核成绩、录取条件,择优选拔(另有规定的除外),拟定录取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如某专业的申请转入人数不超过拟接收名额,除明显不符合录取条件的之外,原则上应全部录取。

第八条  高考分数达到一段线(或一本线)的学生,申请转专业的,不占名额,直接免试录取。

入伍前已被本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已经在读并保留学籍的士兵,退役入学或复学后,申请转专业的,不受类别的限制,不占名额,直接免试录取。

第九条  在拟转入专业有特殊专长的学生,不占名额,由拟转入二级学院审核其佐证材料,进行单独考核,拟同意转入的,报学校复审。

休学创业学生复学后,申请转入与创业项目相关的专业的,不占名额,由拟转入二级学院审核其佐证材料,进行单独考核,拟同意转入的,报学校复审。

第十条  教务处汇总、审核学生转专业的情况,将拟同意转专业的名单进行公示,并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由学校发文公布同意转专业的学生名单。

第十一条  二级学院和相关部门做好转专业学生的转出和接收工作。

第五章  转专业后的学业要求

第十二条  转入二级学院做好转入学生的人才培养方案更新以及转入后修读课程的指导工作。转专业后的课程衔接:

(一)相同课程的学分直接予以承认;

(二)相近课程的学分,经转入学院审批后,可以替换;

(三)其余课程的学分,经转入学院审批后,可计入全校性公共选修课的学分。

第十三条  学生转专业后执行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须达到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要求方可毕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转专业后的学费按转入专业的标准缴纳。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原《台州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台学院发〔2014〕35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其它

台州学院2019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以及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结合台州学院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2019年台州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台州学院。

第五条  学校国标码:10350。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颁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台州学院。

第九条  椒江校区地址:浙江省台州市市府大道1139号  邮编:318000。

临海校区地址:浙江省临海市东方大道605号  邮编:317000。

第三章  机    构

第十条  学校成立普通本科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2019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教务处(招生办)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纪委办(监察处)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四章  录    取

第十三条  学校面向全国22个省(市、自治区)招生,招生计划和批次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四条  录取要求

1.学校招生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2.外语语种要求:英语(师范)、英语、商务英语专业录取时,要求考生的外语语种为英语;其余专业录取时对外语语种不作限制,但学生入学后修读外语语种为英语。

3.性别比例:各专业对考生性别、男女比例无特殊要求。

第十五条  录取规则

1.普通类招生录取规则

(1)学校执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有关规定。

(2)调档比例:学校执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比例的有关规定。

(3)浙江省内进档考生录取办法按照《浙江省2019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方案》执行。考生报考时,须符合我校已公布的各专业选考科目。选考科目范围为0门的,表示没有设限选考科目;选考科目范围为2或3门的,表示只须符合其中1门即可报考。

(4)浙江省外除艺术、体育外的进档考生录取办法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专业志愿间不设分数级差,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投档成绩相同者,根据各省投档成绩排名规则,择优录取。个别省份投档成绩排名未明确规定的,考生总分相同时,则按文化总分高低,文化总分仍相同时再按单科顺序及分数高低依次排序。单科顺序排列:文科为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理科为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

安排考生专业时,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录取,依此类推。当考生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将予以退档;对服从专业调剂者,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满专业,录满为止。

(5)英语(师范)、英语、商务英语专业录取时要求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105分。

(6)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政策按教育部及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2.特殊类型招生录取规则

(1)艺术类录取办法

采用各省艺术类专业统考成绩,在专业合格,文化成绩达到所在省艺术类同批次最低录取分数线的前提下,原则上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安排专业,择优录取。若综合分相同,则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专业成绩仍相同则按文化成绩、单科顺序择优录取。

折算方法:综合分=文化成绩(满分折合成750分)×50%+专业成绩(满分折合成750分)×50%。以上录取原则若与生源所在省相关要求冲突的,以生源所在省统考投档录取原则为准。

(2)体育类录取办法

体育类招生:对文化成绩、体育术科成绩均合格的进档考生,按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综合分相同,则按术科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术科成绩仍相同则参照生源所在省份相关的文化成绩、单科顺序择优录取。

折算方法:综合分=文化成绩(满分折合成750分)×50%+术科成绩(满分折合成750分)×50%。以上录取原则若与生源所在省相关要求冲突的,以生源所在省统考投档录取原则为准。

体育特招生:在符合《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实施细则》要求,文化成绩过线,特招生专项测试合格的前提下,按照体育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具体计划和录取办法参见《台州学院2019年体育特招生招生简章》。

(3)“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录取办法

学校在浙江省的“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录取政策按照《台州学院2019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章程》的规定执行。

(4)定向培养小学全科教师录取办法

录取前考生需与定向培养的主管部门签订定向就业协议,再由定向主管部门提供拟录取名单,学校按“志愿优先、高考成绩从高到低”的原则审定,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批准后录取。

(5)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录取政策

学校面向浙江省内全日制普通高职高专选拔应届毕业生进入本科专业学习,录取政策按照《浙江省2019年选拔高职高专毕业生进入本科学习工作实施细则》及学校关于限报专业的相关规定执行。

(6)华侨港澳台学生录取

学校对港澳台地区学生的录取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办公室的有关规定和安排进行。

3.其他

浙江省内材料工程类录取的学生,一学年之后可自主选择材料物理或材料科学与工程专业就读。

浙江省外录取的材料物理、材料科学与工程专业学生,第一学年与浙江省内录取的材料工程类学生共同培养。

第十六条  新生体检要求:学校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明确“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的,学校及有关专业均不予录取。

第十七条  被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请假不得超过规定期限二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五章  奖学金、助学金

第十八条  学校设新生奖学金,奖金为10000元/人,具体办法按照《台州学院新生奖学金评定发放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设有完善的“奖、助、贷、补、减”资助工作体系,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省政府奖学金、校“三台”特等奖学金、校立一、二、三等奖学金等各级各类奖助学金,单项最高金额可达8000元。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国家助学贷款、经济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等资助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报到开通“绿色通道”。

第六章  收    费

第二十条  学校收费严格按照浙江省教育厅、物价局核定公布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1.联系电话(传真):0576-88669696,85137102

2.联系地址:浙江省台州市市府大道1139号台州学院教务处(招生办),邮编:318000

3.学校网址:http://www.tzc.edu.cn

第二十二条 台州学院的录取结果将通过各省教育考试院(招生办公室)和台州学院招生信息网http://zs.tzc.edu.cn/)公布。

第二十三条 学校招生计划及专业介绍等其他信息详见学校招生信息网。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台州学院教务处(招生办)负责解释。学校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