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学校信息更新时间:2019-06-24 17:42

录取批次的安排

1.在福建的招生批次安排

科类

批次

专业

普通文史理工类

提前批

师范类专业、小学教育(免费师范男生)

地方农村专项批

非师范类专业

本科一批

非师范类专业

本科二批

闽台合作项目专业

体育类

体育本科批

体育教育(师范)、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

艺术类

艺术本科A

音乐学、美术学、公共艺术、广播电视编导

2.在其他省(市、区)的招生批次安排

省份

科类

批次

安徽

0体育(理)

体育本科

安徽

理工


安徽

文史


甘肃

理工


甘肃

文史


广西

国家专项理

贫困地区专项计划批

广西

理工


广西

文史


广西

预科理


广西

预科文


贵州

国家专项文

二批本科定向专项

贵州

理工


贵州

文史


贵州

预科理


贵州

预科文


海南

理工


海南

文史


河北

0艺术

本科提前B

河北

国家专项理

本科提前B

河北

理工


河北

文史


河南

理工


河南

文史


黑龙江

文史


湖北

0体育(理)

体育本科

湖北

0艺术

艺术(二)

湖北

理工


湖北

文史


湖南

0体育(理)

本科二批(参考2014)

湖南

0艺术

本科提前批

湖南

国家专项理

贫困地区计划本科批

湖南

理工


湖南

文史


吉林

文史


江苏

0艺术

艺术2小批

江苏

理工


江苏

文史


江西

国家专项理

国家专项二本

江西

理工


江西

文史


辽宁

文史


内蒙古

理工


内蒙古

文史


山东

0艺术

本科一批

山东

理工


山东

文史


山西

理工


山西

文史


陕西

理工


陕西

文史


四川

国家专项文

国家专项计划

四川

文史


西藏

文史


新疆

理工


新疆

文史


云南

国家专项文

国家专项批

云南

理工


云南

文史


浙江

0艺术

艺术第2批

浙江

理工


浙江

文史


重庆

国家专项文

贫困专项本科


对艺术类招生的录取办法

学校面向福建省艺术类本科招生录取规则如下:

(一)学校面向福建省招生的艺术类专业考试成绩为福建省相应专业省级统考成绩。录取时从文考总分(含固定照顾加分)和相应专业省级统考成绩均达到相应的省定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投档考生中,根据各专业的预录取排序规则进行排序,对不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进行退档,提交福建省考试院匹配、确认录取结果。

(二)学校面向福建省的音乐学(师范类)、音乐学、美术学(师范类)、广播电视编导专业考生按综合分从高到低排序。

各专业综合分折算办法为:

1.编导类综合分=考生文考总分×60%+考生省级专业统考成绩×2.5×40%。

2.美术类综合分=考生文考总分×30%+考生省级专业统考成绩×2.5×70%。

3.音乐类综合分=考生文考总分×30%+考生省级专业统考成绩×2.5×70%。

(三)学校面向福建省招生的公共艺术专业考生按福建省艺术类相应专业省级统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

(四)排序分相同时,按享受同等优先、再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进行排序,以此确定每一个考生在其群体中的位次。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文科艺术类依次为省级专业统考成绩、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理科艺术类依次为省级专业统考成绩、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

加分政策

    学校认可考生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制订的有关加分政策,以加分后的投档成绩调配专业或计算综合分。

对少数民族考生的特殊政策

   我校的对少数民族考生的特殊政策遵照各省(市、区)招生考生管理部门公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对往届生的录取政策

对往届生的录取政策与应届生相同

转专业的实施办法

闽南师范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节选)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申请转专业

(一)经过辅修,考核成绩合格且符合申请转入学院的学分要求和修业时限者;

(二)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专长者;

(三)患有某种疾病或有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四)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定向生及委托培养生未经定向或委托单位同意者;

(三)招生录取时有特殊要求或以特殊形式招生录取者(“专升本”、单独招生、预科班、民族班的学生等);

(四)受记过以上处分者;

(五)二次转专业者;

(六)在原始专业修读超过两年者;

(七)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八条   非师范专业与师范类专业的互转,按省有关政策执行;体育、艺术类和闽台合作项目的学生,一般不得转入其他专业学习;其他专业学生不得转入体育、艺术类专业学习。

第二十九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核、公示,拟转入学院考核通过,经公示无疑议,报教务处审核后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学生转专业的手续每年定期办理,具体时间以教务处通知为准。

第三十条  学生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者,可以申请转学,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新生未在原录取学校报到入学或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毕业年级或实行学分制其学分修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2/3及以上的;
     (三)跨学科类别的(艺术类专业与非艺术专业、体育类专业与非体育类专业、地方院校与军队、警察院校等);
      (四)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录取批次学校转入上一录取批次学校的、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五)录取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六)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或特殊形式招生的(专升本、二学位、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单独招生、预科班、民族班等);
      (七)受到开除学籍处分及应予退学的;
      (八)二次转学的;
      (九)无其他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一条  学生申请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申请转入其他院校学习的,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及学校同意推荐,拟转入院校同意接收后,由我校报福建省教育厅批准(跨省转学的,需经两省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学生方可按规定办理转学。

(二)其他院校申请转入我校学习的,须由原所在学校推荐,经我校政治审查、健康复查合格,拟转入学院考核合格,拟转入学院及学校同意接收后,由转出学校报福建省教育厅批准(跨省转学的,需经两省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学生方可按规定办理转学。

(三)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三十二条  转专业和转入我校学习的学生,已修读且成绩合格的课程,其学分及成绩按照《闽南师范大学本科生课程学分及成绩认定规定》认定。


附:闽南师范大学转专业与辅修工作的补充规定

 

 

 

闽南师范大学转专业与辅修工作的补充规定

 

 

第一条  各学院审核转专业工作过程中须遵照《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工作的指导意见》【闽教学〔2014〕13号】文件精神,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审核,严格把关。 

第二条  工学、农学等学科门类相关专业,跨专业转出人数不超过当年该专业实际招生数的10%。

  第三条  经济类、管理类、政法类等相关专业,跨专业转入人数不超过当年该专业实际招生数的5%。

  第四条  对于上述第二条、第三条提及的相关专业以外的其它专业,转出和转入学生人数原则上控制在当年该专业实际招生数的15%以内。

  第五条  录取时招生为不同批次专业的学生,低批次专业不得转入高批次专业。闽台合作相关专业只能在闽台合作专业内部互转,农村专项招生学生只能在设置农村专项专业内部互转。

第六条  各学院招收以转专业为修读意愿的辅修学生总数应予计划控制,经济类、管理类、政法类等相关专业不得超过福建省教育厅规定该专业可转入学生总数的3倍,其他专业不得超过福建省教育厅规定该专业可转入学生总数的1.5倍。

第七条  以转专业为修读意愿的辅修时间统一设置为大一上学期。辅修申请转专业学生辅修专业课程期末考试缓考、成绩不及格或补考通过者,均不得申请转专业。主修专业课程成绩标准由各学院自定。

第八条  各学院应于辅修学期期末完成转专业申请的审核工作,辅修课程时间安排、考试时间可适当调整。

第九条  各学院应在本规定基础上制定转专业工作实施细则。审核过程中应严格审批程序,经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党政联席会决议通过,公示无异议后报招就处、教务处审核,校领导审批。

第十条  各学院要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专业思想,鼓励学生选择修读符合地方经济发展方向的紧缺专业。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第六、七、八条自2015级学生执行,其他条款自2014级学生执行。原有相关文件与本文件精神相抵触者,以本文件规定为准。


 

 

 


其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