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学校信息更新时间:2019-05-20 08:49

录取批次的安排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一条 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二条 调档比例按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的相关规定执行。原则上,平行志愿投档省份按招生计划数1:1的投档比例调档,非平行志愿方式投档省份的投档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数1:1.05以内。

 第十三条 在各省(市、自治区)普通文理类的专业录取时设定专业志愿级差,专业志愿级差原则上在5分以内(即第一专业志愿与其他专业志愿之间级差,其他专业间不设级差),同时参考相关科目成绩。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考生由学校根据录取情况调剂至其他计划未完成的专业。内蒙古按“专业志愿清”的规则进行录取。

 第十四条 浙江、上海两省各专业的选测科目要求以学校公布的为准。

 第十五条 我校认可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降)分政策。

 第十六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

 1.对于有校考省份的校考专业成绩为考生的专业成绩,没有校考省份的专业成绩采用省专业统考成绩。

 2.设计学类、服装与服饰设计、艺术与科技、播音与主持艺术等专业(类)在文化和专业成绩双过线的前提下,根据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成绩(总分100分)=(专业成绩÷专业满分×50)+(文化成绩÷文化满分×50)。当综合成绩相同时,依次按照专业成绩、文(理)科综合、语文、数学、英语等科目顺序排序。

 考生所报专业志愿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按综合分成绩从高到低调剂至缺额专业。

 3.表演专业在文化和专业成绩双过线的前提下,按校考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当专业成绩相同时,依次按照高考文化成绩换算值(高考文化成绩÷省艺术本科录取控制线)、文(理)科综合、语文、数学、英语等科目顺序排序,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闽台合作办学、中外合作办学等项目原则上只录取有志愿的考生,没有填报志愿的将不予录取。

 第十八条 获学校高水平运动员录取资格的考生,录取规则按高水平运动员招生简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少数民族预科生、内地新疆班等录取规则按教育部和各省(市、自治区)制定的有关招生政策执行。


对艺术类招生的录取办法

第十六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

 1.对于有校考省份的校考专业成绩为考生的专业成绩,没有校考省份的专业成绩采用省专业统考成绩。

 2.设计学类、服装与服饰设计、艺术与科技、播音与主持艺术等专业(类)在文化和专业成绩双过线的前提下,根据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成绩(总分100分)=(专业成绩÷专业满分×50)+(文化成绩÷文化满分×50)。当综合成绩相同时,依次按照专业成绩、文(理)科综合、语文、数学、英语等科目顺序排序。

 考生所报专业志愿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按综合分成绩从高到低调剂至缺额专业。

 3.表演专业在文化和专业成绩双过线的前提下,按校考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当专业成绩相同时,依次按照高考文化成绩换算值(高考文化成绩÷省艺术本科录取控制线)、文(理)科综合、语文、数学、英语等科目顺序排序,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闽台合作办学、中外合作办学等项目原则上只录取有志愿的考生,没有填报志愿的将不予录取。


加分政策


   

我校执行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政策。按加分后的成绩调档及参与专业的选择。

对少数民族考生的特殊政策


    严格按照教育部有关对少数民族考生的特殊政策,在相同分数下择优录取。

对往届生的录取政策


   

在录取过程中,往届生与应届高中毕业生在录取过程中一视同仁,没有差别。

转专业的实施办法


厦门理工学院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为深化我校学分制改革,落实“以生为本、因材施教”的教育理念,充分发挥学生的个性、爱好和特长,调动学生主动学习积极性,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工作的指导意见》(闽教学〔2014〕1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对厦门理工学院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订。

一、基本原则

我校本科学生转专业工作的基本原则是:自主申请、宏观控制、公开考核、择优录取。转专业的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的原则进行,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1.自主申请。拟申请转专业学生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限申请一个专业。

2.宏观控制。为加强和保护基础性专业和急需紧缺专业,各专业应遵照《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专业工作的指导意见》控制转专业人数,各专业转专业人数要求如下:

1)工学门类的相关专业,跨专业转出人数不超过当年该专业实际招生数的10%;

2)经济类、管理类、政法类等相关专业,跨专业转入人数不超过当年该专业实际招生数的5%;

3)对于上述(1)、(2)两款提及的相关专业外的其它专业,转出和转入人数原则上控制在当年该专业实际招生数的15%以内。

3. 公开考核,择优录取。接收学院根据公布的考核内容和考核方式对学生进行公开考核、择优录取。

二、申请条件

(一) 学生申请转专业的基本条件

1.全日制本科一、二年级在校生。

2.具有本校学籍资格,注册手续齐备,不欠任何费用,无违法违纪行为,未受过处分。

3. 拟转入专业与现专业培养方案都必修的课程合格,具有适合拟转入专业学习的某方面特长。

(二)对于二年级在校生申请转专业的,在满足基本条件情况下,仅允许申请转入同年级相同二级学科的相近专业或转入下一年级其他符合条件的专业。

(三)学生申请转专业的特殊情况

1.符合国家特殊照顾政策规定(如在校生服兵役后复学等)条件者。

2.学生休学、保留学籍后复学,因特殊原因学校无学生原所学专业的对应年级接收者。

3.经学校组织考核认定,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如身体健康原因或确有专长(如发表论文、著作、作品、在省级以上学科竞赛获奖等)等,转专业更有利于学习者。

符合以上情况之一的由学生直接提出申请,经转入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办理转专业手续。

(四)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转专业

1.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由招生时下一批次专业转入上一批次专业或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

3.按照特殊类型招生录取的跨类转专业者:如①艺术类申请转入其他类或其他类申请转入艺术类,②闽台合作类申请转入其他类,③软件工程学院申请转出该院者;

4.普通专科升入本科、单独招生(如高水平运动队)申请转专业者;

5.经转学进入我校或已有一次转专业经历者;

6.定向生或委培生未经定向单位或委托单位同意者;

7.休学、保留学籍者或应作退学处理者;

8.其他无正当理由者或不符合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

三、工作程序

1.各学院制定拟接收转专业工作方案。根据本学院教学资源情况和本规定,提出拟接收转专业学生的专业、学生数、接收条件、考核内容(以考核学生的专业基础知识、学习能力、学习兴趣、特长等为主)和考核办法等,报送教务处。

2.教务处对各学院接收转专业计划进行汇总,并根据各学院的教学资源、就业情况等初定转专业的计划名额及方案,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在教务处网站公布。

3.各学院公布咨询方式、时间,安排专人或通过学院网站接受学生咨询。

4.学生提出转专业申请,填写《厦门理工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审批表》提交教务处。

5.教务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公布符合条件的学生名单及商定后的拟转专业计划名额。

6.各学院对所有申请转入的学生进行全面考核,确定拟同意转入的学生名单报送教务处。

7.教务处审核汇总,公示拟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名单,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8.各学院收到学校同意转专业的正式文件后,通知相关学生最迟于下学年开学一周内到相关部门办完转专业手续。对逾期不办理且未事先申请者取消其转专业资格。

各学院在做好学生学籍材料的转出或接受工作的同时,需做好转入学生的学分清查、培养方案更新和下学期修读课程的指导工作。在办理转专业手续过程中,学生必须继续在原专业学习,遵守学习纪律,不得无故缺课,否则以旷课论处。

四、附则

1.学校对社会关注度高、符合国家或地方产业需求需保护等特殊专业及热门专业的转专业实行名额控制。

2.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必须完成当学期原专业的学习任务。若出现考试作弊、违纪、旷考和考试不及格等情况或其他违纪行为者,按有关规定处理,同时取消其转专业资格。

3.学生转入新的专业后,必须取得转入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分后方能毕业。

4.转专业学生的学费按转入专业入学当年的收费标准收取。

5.转专业前已修完的课程,如其学分数与要求高于或等于转入专业要求的可替代认定,无法替代的课程可作为校公共选修课认定学分,转入专业培养方案中未修的必修课程必须补修。

6.已被学校批准转专业的,不得申请转回。

7.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其它


 厦门理工学院2007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第一章  学校概况

第一条 学校名称:厦门理工学院,学校代码:11062

办学类型: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院校;

学院地址:福建厦门;

学院网址:http://www.xmut.edu.cn

第二条 学院现有机械工程系、建筑工程系、电子与电气工程系、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系、环境工程系、数理系、商学系、管理科学系、外语系、艺术设计系、文化传播系、软件工程学院、人文科学部、公共体育部等14个系部以及成人教育学院。现开设24个本科专业,21个高职高专专业。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条 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的招生工作。

第四条 学院设立招生办公室,负责实施招生有关具体的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要求

第五条 2007年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面向全国22个省(市、自治区)招生,计划总数为4130名,其中本科2400名,专科1730名。具体有关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和录取批次的安排以各省(市、自治区)的高校招生办公室公布为准。

第六条 招收对象:符合2007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条件者,各专业男女比例不限。

第七条 学院各专业限招英语语种,原则上学生进校后均须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报考英语、国际商务、电子商务、物流管理等专业的考生,英语单科成绩须及格以上;其中报考英语、国际商务等专业的考生,还须参加当地招生办组织的英语口语考试。

 

第四章  招生录取原则

第八条 学院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九条 在各省(市、自治区)划定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照考生志愿、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调档。根据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原则上调档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115%以内

第十条 根据志愿优先原则,按考生填报的专业顺序投档。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可接收非第一志愿的考生;专业录取采取“分数级差”的方式。第一专业志愿与第二专业志愿分数级差值为5,第二专业志愿以下不设级差分。在其他专业录取人数未满额情况下可考虑调剂录取。不填愿意调剂或明确不愿调剂者,均不予调剂。

第十一条 在各批次的录取分数线上保留10分的自主权,根据考生的专长、特长,及专业特点等情况,我院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面向江苏省的录取原则:根据考生5门考试科目的总成绩进行排序和专业投档,同时参考考生的选考科目成绩进行录取。

第十三条 填报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取得我院或所在省招办发放的《专业考试合格通知单》,其中湖南、山东、江西、浙江四省采用“校考”专业课成绩;文化课考试成绩必须达到所在省(市、自治区)艺术类本()科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其中艺术设计专业按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服装设计与工程专业按文化课考试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空中乘务专业按照高考成绩择优录取。

 

第五章  纪律检查

第十四条 认真执行教育部及所在省(市、自治区)制定的录取政策和纪律, 按照“阳光工程”的要求,做到“六公开”、 “六不准”。

第十五条 招生期间,成立招生监察小组,负责监察招生工作人员执行招生政策、规定和履行职责等情况,严格招生纪律;认真做好考生及家长接待工作,及时处理信访问题。

 

第六章  收费及奖、贷、助学金制度

第十六条  2007年各专业收费标准

1  学费标准:

本科专业每生每学年3600元(其中艺术类本科专业每生每学年7000元);

专科专业每生每学年6000元(其中空中乘务专业每生每学年7000元,软件高职专业每生每学年9000元)。

2、学生住宿由学院统一安排,住宿费每生每学年850元。

3、上述收费标准如有调整,按物价管理部门最终核定标准执行。

十七 奖、贷、助学金设置

(一)奖学金

1、入学奖学金:一次性奖励录取到我院就读的高分考生。凡文或理科高考总成绩达到所在省份本一批分数线者,给予3600元的奖励,超本一批分数线30分以上(含30分)者,给予8000元的奖励。获国家一级运动员称号或在重大国际体育比赛、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者,奖励8000元,集体项目减半;获国家二级运动员称号者,奖励3600元;参加教育行政部门(含与其他部门联合)举办的正式文艺比赛(限声乐、器乐、舞蹈三项),获省级以上(含省级)个人前三名者,奖励3600元。如果同时符合所列条件者,只享受最高的一项奖励。

2、优秀奖学金:受奖面在35%左右,每学年评定一次,分为一、二、三等。

3、单项奖及社会、企业、个人捐赠的各类奖学金。

(二)贷、助学金

1、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信用)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在校期间由市财政贴息100%,毕业后则由学生个人承担100%的贷款利息。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执行。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只需按具体要求就可向学院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每学年每生贷款额不超过6000元。

2、设立学生助学金,补助生活困难的学生。

3、设立特困生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4、设立勤工助学基金,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第七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十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我院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我院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为确保新生质量,在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对其报考材料、身体状况、专业水平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退回生源所在地。

第二十条 文凭发放办法和种类: 学业期满,成绩合格颁发厦门理工学院本科或专科毕业证书。根据授予学位条例的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将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十一条 咨询、查询及联系方式

招生办网址:http://xsc.xmut.edu.cn/zsb

招生办电话:0592-2189119

招生办传真:0592-2188457

招生办电子邮箱:zsb@xmut.edu.cn

招生办通讯地址:厦门市思明区394号,邮政编码:361005

 

第八章  附则

本章程由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若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

 

 

 

厦门理工学院招生办公室

                                                  二○○七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