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学校信息更新时间:2019-05-30 16:00

录取批次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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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个工科专业(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网络工程、电子信息工程、光源与照明、光电信息科学与工程、土木工程、材料化学:本科第一批

 

其余普通文理科、艺术类:本科第二批 

对艺术类招生的录取办法

      以各省艺术联考成绩和高考文化分作录取依据。分档时以考生的文化分及术科分按46的比例计算总分,择优录取。

加分政策

    对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本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优录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对少数民族考生的特殊政策

严格按照上级招生部门政策办理

对往届生的录取政策

与应届毕业生一视同仁

转专业的实施办法

按《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办理。

 

第八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转学:
    1.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的医院检查证明,不宜在原专业或学校学习者;
    3.学生确有特殊困难,无法在原专业或学校继续学习者。
第三十一条 学生转专业,只能在一年级进行,且按下列程序办理:
    1.转专业者须由本人在办理学期第十五周提出申请,第十八周截止,转出系、学院同意,并由转入系、学院考核同意后,经教务处、学生处审核,报分管教学校领导审批。
    2.转专业于每学期期末前办理,教务处于下学期开学前将获批准转专业学生名册发放到各学院和有关部门,获批准学生新学期按新专业注册。
    3.申请转专业学生必须填写申请表,学生可申请编入转入专业同年级班级学习,也可编入下一年级,具体编入年级由转入专业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确定。
    4.获批准转专业学生转入以后的收费,按转入专业收费标准收取。
    5.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原所学课程与转入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要求相同者,应填写课程成绩确认申请表,获批准后其所取得的学分予以承认,被确认的课程与转入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规定课程相比,前者比后者的学分原则上不能少于1学分。
    6.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原所学课程不符合转入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要求的课程,其学分不予承认,若此类课程对于转入专业的学生为跨学科课程,可申请确认为校级选修课学分,获得批准后,承认其学分。不足2个学分者,不予确认;超过2学分者,只确认为2个学分。
    7.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所缺课程应按转入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补修,并取得学分后方可毕业,学生补修课程与其它课程若时间冲突,由学生自行选择所修课程,也可按规定申请自修。

 

其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