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学校信息更新时间:2019-04-29 09:13

录取批次的安排

按云南省规定,我校本科招生录取分两批进行,会计学、金融学、财政学等20个专业及专业方向在第一批次录取(重点批次录取);其它本科专业在第二批次录取。省外本科招生专业及专业方向均在本科第二批次录取。因此,填报我校志愿一定要注意区分录取批次。

对艺术类招生的录取办法

      

 

云南财经大学2016年艺术类招生章程

 

一、招生省份、专业和计划

2016年面向云南、陕西、河北、四川、重庆、山东、江苏、湖北、福建、浙江十个省(市)招收艺术类考生。招生专业为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产品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和数字媒体艺术5个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市)招生办公室公布为准。

二、录取规则

1.符合普通高等院校报考条件,具有相关专业技能,身体健康,无色盲者均可报名;

2.云南财经大学认可各省(市)美术类专业统考(联考)成绩;

3.陕西、河北、福建、四川、重庆、山东六省(市):专业课和文化课考试达到各省(市)美术类本科录取线,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

4.云南省:专业课和文化课考试达到云南省美术类本科录取线,按综合分 [文化成绩(含加分)-艺术类本科文化控制线+专业统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

5.江苏省:专业课和文化课考试达到江苏省美术类本科录取线,按文化总分与专业总分之和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

6.湖北省:专业课和文化课考试达到湖北省美术类本科录取线,按高考文化成绩和专业统考成绩折合后的综合分排序投档,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投档成绩为﹝(文化成绩+优录加分)×40%+统考或联考成绩×60%﹞×2+专业统考成绩×10-6;

7.浙江省:专业课和文化课考试达到浙江省美术类本科录取线,按综合分(考生总分×50%+专业分×7.5×50%)从高分到低分录取顺序录取;

8.若本招生章程与各省(市)招生录取文件规定不符,以各省(市)招生办公室文件规定为准。

三、学费标准

学费标准10000元/生·年。

四、毕业证书

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云南财经大学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艺术学学士学位证书。

五、联系方式

地址:昆明市龙泉路237号云南财经大学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650221

电话及传真:0871-65132629(兼传真) 18887151113 15721895918

监督举报电话:18869373795

网   址:www.ynufe.edu.cn

电子邮件地址:yncyzb@ynufe.edu.cn


加分政策

认可各省招考办制定的加分政策,我校无另行规定。

对少数民族考生的特殊政策

认可各省招考办制定的对少数民族考生的照顾政策,我校无另行规定。

对往届生的录取政策

和应届生的录取政策一致,无任何区别

转专业的实施办法

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专业分流
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学生的个性发展和特长发挥,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和《云南财经大学全日制本科学分制总体方案》,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的指导思想是:因材施教,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通过严格的选拔制度与程序,依托我校经、管、文、法、理、工、艺术学科交叉优势,在学生的学习过程中引入竞争机制,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创造良好的学风。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校普通全日制学习的本科一、二年级学生。

第四条 学校实行二次专业分流,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申请专业分流一次。

第五条 我校本科一、二年级学生可分别在第二学期末和第四学期末申请专业分流,专业分流形式:一是学生在所在学院内自主选择专业和分流;二是学生在全校范围内自主选择专业和分流。

第六条 自主选择专业分流的条件

(一)在第二学期末,学生申请专业分流的条件:

1.思想品德良好,未受过任何处分,无补考、重修记录,第一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在2.5以上(含2.5),每个专业班达此标准的学生可以在本学院内自主选择专业,每个专业班学院内分流人数不超过班级人数的20%。若有超过20%的学生达到此标准,按平均学分绩点由高到低予以选拔;若不足20%的学生达到此标准,按实有人数予以分流。

2.思想品德良好,未受过任何处分,无补考、重修记录,第一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在3.0以上(含3.0),每个专业班达此标准的的学生可以在全校范围内自主选择专业,每个专业班跨学院分流人数不超过班级人数的10%。若有超过10%的学生达到此标准,按学生平均学分绩点由高到低予以选拔;若不足10%的学生达到此标准,按实有人数予以分流。

(二)在第四学期末,学生申请专业分流的条件:

1.思想品德良好,未受过任何处分,无补考、重修记录,第一、二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在2.5以上(含2.5),每个专业班达此标准的学生可以在本学院内自主选择专业,每个专业班学院内分流人数不超过班级人数的15%。若有超过15%的学生达到此标准,按平均学分绩点由高到低予以选拔;若不足15%的学生达到此标准,按实有人数予以分流。

2.思想品德良好,无补考、重修记录,第一、二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在3.0以上(含3.0),每个专业班达此标准的的学生可以在全校范围内自主选择专业,每个专业班跨学院分流人数不超过班级人数的5%。若有超过5%的学生达到此标准,按学生平均学分绩点由高到低予以选拔;若不足5%的学生达到此标准,按实有人数予以分流。

(三)在具备上述条件的情况下,获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全国大学生统计建模竞赛、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等全国专项竞赛二等奖以上,或CET—六级考试425分以上、或云南省计算机等级三级证书、或在全国核心刊物发表论文的学生可优先分流。

第七条 专业分流办理程序

达到条件、申请专业分流的学生,由本人向所在学院申请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拟申请专业分流的学生填写《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专业分流申请表》,由指导教师或班主任提出意见,转出转入学院提出意见,报教务处审批;

(二)凡申请专业分流的学生,未经批准及办理有关手续前,必须参加原所在专业的学习,否则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被批准转专业并已办理手续者,不得申请转回;

(三)学生原所在学院将学生学籍表原件及电子档案于新学期开学前交转入学院,学生原所在学院保留复印件。

第八条 学生因专业分流,原专业已获得学分的课程如与新专业相同可申请免修、免考,该课程学费免缴;若课程不同,则原专业所学课程的学分可以抵转入专业的专业选修课程和全校性选修课程学分;新专业未修课程必须补修。

第九条 学生专业分流后必须按照转入专业的同一年级培养方案的要求,修完规定的课程和学分,德、智、体等方面都符合学校规定的毕业条件即可毕业,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即可授予转入专业相对应的学士学位。

第十条 转专业学生的学费自转入后的新学年开始按转入专业的收费标准缴纳。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云南财贸学院本科生中期分流实施细则(试行)》(院教发〔2002〕56号)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其它

在招生录取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的招生政策,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让考生和家长放心,具体的录取原则是:

1.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如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我校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

2.录取及专业安排按分数和志愿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即同一批次投档考生如果投档数超过计划数,分考生科类按投档成绩高低排序,确定分数最低控制线,再按志愿优先的原则安排专业;如果投档数小于计划数,则按志愿优先的原则安排专业。对于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对服从专业调剂者,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到未录满计划数的专业;不服从调剂者,予以退档;

3.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按高考总分(不含加分)、数学、外语、语文、综合的成绩排序录取;

4.中外合作办学本科专业只录取填报该专业志愿的考生。对服从专业调剂且专业志愿中报有中外合作办学本科专业但未满足专业志愿的考生,可调剂录取到其它未录满的中外合作办学本科专业;对服从专业调剂但普通本科所有专业已录满而专业志愿中未报有中外合作办学本科专业,又无法通过高考报名表中的联系电话获取考生意愿时,考生档案退回所属省级招办;

5.高等职业教育普通本科专业只录取填报该专业志愿的考生。对服从专业调剂且专业志愿中报有高等职业教育普通本科专业但未满足专业志愿的考生,可调剂录取到其它未录满的高等职业教育普通本科专业;对服从专业调剂但普通本科所有专业已录满而专业志愿中未报有高等职业教育普通本科专业,又无法通过高考报名表中的联系电话获取考生意愿时,考生档案退回所属省级招办;

6.外语语种要求:英语、商务英语、国际经济与贸易(卓越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泰语、越南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报考以上专业的考生,需参加当地招考办组织的英语口语测试,且成绩合格;在不组织口语测试的地区,同等条件下,英语笔试成绩较高者优先录取;其余专业不限语种,但要求入学后主修英语;

7.艺术类录取按云南财经大学2014年艺术类招生章程和招生省(直辖市、自治区)的相关规定执行;

8.我校招收网球和篮球高水平运动员,录取原则参见云南财经大学2014年招收高水平运动员招生简章;

9.对省级三好学生、省级优秀学生干部、参加全国单科竞赛获奖的考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0.男女生比例:各专业男女比例不限;

11.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和有关部门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