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山东省物价局审批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根据有关规定,经上级批准的部分热门专业的学费标准在上述基础上将上浮10%。
第二十一条 收费标准如有变化,学校将按照山东省物价局新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退学学费规定:执行鲁政办发[2008]65号文件规定: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年10个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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