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具体内容如下:
一、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可以不予录取:
1、严重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压病。
2、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
3、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
4、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
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6、色盲、色弱者。
7、凡患有肺结核病未治愈者。
8、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800度的,不宜就读医学类、心理学类各专业。
凡在录取后三个月内,发现患有以上疾病者,学校予以退学。
二、患有下列疾病者,不宜报考我校某些专业:
1、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的,不宜就读医学各专业
2、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的,不宜就读医学各专业。
3、身高1.55米以下不宜就读护理学专业。
注:以上仅做参考,具体内容请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