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学金设置 学校信息更新时间:2019-06-15 10:56

奖学金设置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院建立了以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构成的学生奖助体系。

    一、国家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统筹划拨,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以下简称学生)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统筹划拨,由中央与地方按8:2比例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毛南族学生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其资助资金全部由中央负担。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三、优秀学生奖学金

    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三个等级,评定比例和奖金额为:

    1.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获得者综合测评在班上居前5%,评选名额不超过学生人数的2%,奖励金额为1500元;

    2.优秀学生二等奖学金获得者综合测评在班上居前10%,评选名额不超过学生人数的4%,奖励金额为1000元;

    3.优秀学生三等奖学金获得者综合测评在班上居前15%,评选名额不超过学生人数的5%,奖励金额为500元。

    四、专业竞赛优秀奖学金

用于奖励在各类专业竞赛、科技制作、科技比赛(“挑战杯”大学生课外科技作品竞赛、数学建模竞赛、电子设计大赛、机械设计大赛、交通科技大赛、结构设计竞赛、程序设计大赛、创业计划大赛、机器人竞赛、英语竞赛、语言文字竞赛等)中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奖学金分一等奖、二等奖两个等级,根据获奖证书或相关文件认定。奖励的金额和具体条件如下:

    1、专业竞赛一等奖奖给获得国家级大学生学科竞赛、科技制作、科技比赛三等奖以上或省级大学生学科竞赛、科技制作、科技比赛一等奖的个人,奖励金额800元;

    2、专业竞赛二等奖奖给获得省级(含贵州大学)大学生学科竞赛、科技制作、科技比赛二、三等奖的个人,奖励金额600元;

    3、符合以上条件的团体,奖励金额如下:一等奖团体,奖励2000元;二等奖团体,奖励1500元。 

    五、科技创新优秀奖学金

    用于奖励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在科技创新方面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奖学金分一等奖、二等奖两个等级。

    1、一等奖奖励金额800元,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当年度以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权威期刊上发表论文,且作者单位署名贵州大学科技学院;

   (2)作为第一专利人申请到国家专利。

    2、二等奖奖励金额600元,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当年度以第二作者(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是本院老师)在国内核心期刊、权威期刊上发表论文,且作者单位署名贵州大学科技学院;

   (2)积极参与科技创新和科研训练活动,成果经评审获得较高评价。

    六、文体优秀奖学金

   奖励代表学院参加各项省级以上文艺、体育比赛获得荣誉的学生。奖学金分一等奖、二等奖两个等级,根据获奖证书或相关文件认定。奖励的金额和具体条件如下:

   1、获得国家级比赛三等奖以上或省级比赛一等奖的个人,奖励金额500元;

   2、获得省级比赛二、三等奖的个人,奖励金额300元;

   3、符合以上条件的团体,奖励金额如下:一等奖团体,奖励800元;二等奖团体,奖励600元; 

   七、考研奖学金

    用于奖励通过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并被录取的学生,根据录取通知书认定。奖励金额2000元。 

    八、优秀团队奖

    用于奖励积极参与各类以团队形式开展的实践活动,培养学生的团队合作精神和拼搏奉献精神,由学院学生工作部和团委审核,奖励金额不超过300元,全年奖励金额总计不超过20000元。具体包括社会实践优秀团队奖励、优秀社团奖励、先进班集体奖励、文明寝室奖励等。

    


困难生资助办法

贵州大学科技学院评选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现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2007〕117号)和黔财教〔2007〕100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成立贵州大学科技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委员会,全面领导学院的资助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院学生工作部),作为其日常办事机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

第四条  学生资助管理委员会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院领导为主任,学生工作部和财务部负责人任副主任,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教学部党总支书记(副书记)组成。

第五条  教学部要成立以党总支书记(副书记)为组长、学生辅导员担任成员的评审工作小组,负责本部门的评审工作。并将评审工作小组人员名单报院学生工作部备案。

 

第三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平均资助标准为3000元/年·生,一年分两次发放,以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为目的;2015年评定分为三档:一档(特殊困难)金额3500元,二档(困难)金额3000元,三档(一般困难)金额2500元。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品行端正。

2、学习刻苦、勤奋,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校内外各项活动。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生活节俭,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4、欠费学生须交清所有欠费后方有资格参评。

5、学院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思想品德、诚信表现、学习成绩、体育锻炼、校规校纪等具体指标对学生进行综合评审,并以学生的学习成绩作为主要参评依据。

第八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要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程序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十条  学生工作部根据省教育厅和学校划拨的名额,结合当年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教学部提出申请,并递交《贵州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件1)。

第十二条  各学部资助工作小组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组织本学部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  学生工作部汇总各学部报送的评审材料,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的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经学院资助管理委员会集体研究通过后,将拟获国家助学金资助的学生名单及资助档次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贵州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备案表》(见附件2)报学校和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章  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五条 各评审单位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六条  各评审单位要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档案管理工作,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评审结果、资金发放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对于在评审过程中涌现的先进事迹,要及时报院学生工作部进行宣传报道。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