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学金设置 学校信息更新时间:2019-05-15 14:59

奖学金设置

陕西能源职业技术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条例(试行)

第一条     为了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促进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根据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评奖范围凡属国家正式计划招收的学生,均可参加奖学金评定。

第三条     条件、等级和比例

一、            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良,遵守法纪和学校规章制度,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无违法违纪现象发生。

2.      学习勤奋刻苦,学风端正,学习成绩优良。

3.      积极参加各项文体活动,认真上好体育课,身体健康,达到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

二、            等级:

分四个登记,各等级奖励金额、评定比例如下:

1.      特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1000元,占学生总数的2%以内(以系为单位),用于奖励学生成绩特别优秀,即学年各科单科成绩80分以上、平均成绩90分以上,且在班级综合测评名列第一的学生。

2.      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500元,占参评学生总数的5%以内(以系为单位),用于奖励学生成绩优秀,即学年各科单科成绩75分以上、平均成绩85分以上,且在班级综合测评为优秀的学生。

3.      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300元,占参评学生总数的10%以内(以班级为单位),用于奖励学生学习成绩良好,即学年各科单科成绩70分以上、平均成绩80分以上,且在班级综合测评为优秀的学生。

4.      三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100元,占参评学生总数的20%以内,用于奖励学习成绩较好,即学年各科单科成绩65分以上、平均成绩70分以上,且在班级综合测评为良好的学生。

第四条     评审机构

1.      以班级为单位成立初评小组,由辅导员或班主任任组长,班长、团支部书记、学习委员及三名民主推选的学生代表组成,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行评议。

2.      学院成立评审委员会,主管工作的院领导任主任,由学生处、教务处、财务处、团委和相关工作部门抽调人员组成,主要负责全院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和协调,具体由学生处负责办理。

第五条     评定时间、程序和发放:

1.      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毕业班学生最后一年不参评,各班在第二学年开学三周内平身完毕,以系(部)为单位报学生处。

2.      各班级要对平时的考勤情况、遵守纪律情况及学生成绩进行统计、公布。在此基础上由学生个人向班级提出申报,初评小组按规定条件提出享受各类奖学金的初评名单,予以公示,并认真填写“陕西能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学金申请表”,上报系(部)。

3.      系(部)对班级提出的获奖人员进行审查,再次张榜公布,在张榜公布后的三天之内,接受投诉。投诉者要写清真实姓名、所在班级,将意见送交学生处,也可直接向有关学院领导反映真实情况和个人意见。

4.      学生处将获奖名单报院评审委员会,经审核批准后张榜公布,由学生处通知财务处,一次性发放。若获奖者放松对自己的要求,受到纪律处分,取消领奖资格。

第六条     获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填写“陕西能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学金登记表”,装入本人档案,获二等以上奖学金者由学院发给荣誉证书。

第七条     奖学金用于获奖者学习之用,使用上必须受学院的监管规定。

第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期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困难生资助办法

陕西能源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充分体现党和国家对高等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我院贫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银发[2004]13)文件,以及《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实施国家助学贷款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陕教贷[2004]14)文件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国家助学贷款是中央和省级政府共同推动的用于资助高校经济困难学生,由银行发放的个人信用贷款。其主要的优惠政策,一是无须经济担保,二是学生在校期间,利息100%由财政补贴。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学院成立国家助学贷款协调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和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财务处、学生处和各系部负责学生工作的领导组成,协调指导我院助学贷款工作。学生处设立助学贷款办公室,负责我院国家助学贷款的日常工作。各系()成立国家助学贷款领导小组,负责本系()学生的助学贷款工作。

第四条:在院协调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学生处会同财务处负责确定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并与经办银行签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协议。助学贷款办公室负责:

1、对申请贷款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核,并根据省教育厅核准的贷款额度将申请材料报送经办银行;

2、建立动态的助学贷款学生档案数据库,协助银行组织贷款的发放与回收;

3、按期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贷款事宜,报送国家助学贷款的实际发放情况;

、及时统计并向上级部门和经办银行提供学生的变动(包括学生就业、升学、转学、退学等)情况。

第五条:各系()负责本系()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摸底调查,建立申请助学贷款学生的情况档案,并将名册报助学贷款办公室;根据学院的要求对申请贷款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将符合要求的学生贷款材料报送学生处助学贷款办公室;及时掌握统计并向助学贷款办公室提供申请贷款学生的日常表现、家庭经济变动情况以及其他特殊情况。

第三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贷款对象为我院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全日制在校高职学生。

第七条:申请贷款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取得正式学籍,具有有效身份证和学生证;

2、          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3、          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4、          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5、          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

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第四章  贷款的申请、审批和发放

第八条:学生贷款金额原则上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每个学生的具体贷款金额由学校按本校的总贷款额度,根据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标准以及学生的困难程度确定。

第九条:借款学生必须书面提出贷款申请、额度,交所在系()审核;所在系()将审核同意后的材料和证明交学生处助学贷款办公室,助学贷款办公室对贷款学生资格进行复核,将确定的贷款学生名单经院助学贷款领导小组同意后,通知所在系(),由系()通知学生准备有关材料。

第十条:借款学生须如实提交以下材料:

1、          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

2、          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3、          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说明;

4、          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

第十一条:院学生处助学贷款办公室将审核后的有关材料送至贷款银行审查,贷款银行对学院提供借款学生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并将审核同意发放贷款的名单送交学生处助学贷款办公室,由助学贷款办公室统一组织借款学生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根据贷款银行,借款学生签定的《贷款合同》,由贷款银行将贷款金额划拨我院财务处开立的帐户上。

第十三条:学院财务处根据借款学生贷款的项目按年度扣除学费、住宿费,并向借款学生开据收费凭证。基本生活费贷款按每年10个月逐月发放。

第五章  贷款的变更和终止

第十四条:借款学生的贷款金额确定后,中途要求终止贷款的,必须写出书面申请,并通过学校向经办银行申请终止贷款发放。如遇特殊情况追加贷款金额的,可另行办理追加贷款手续。

第十五条:学生在借款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请求银行中止发放贷款:

1、    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

2、    违法乱纪,受校方行政处分或有关部门刑事处罚的;

3、    中途退学、转学、休学、伤亡或被校方开除或取消学籍的;

4、学习成绩差等其他原因,无法完成学业的

第六章  贷款期限、利息、展期和利率

第十六条:国家助学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借款学生毕业后6年,具体期限由贷款银行与借款学生商定,毕业后12年开始还款,6年内还清。

第十七条:凡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借款利息,学生在校期间,利息100%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付,借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1(1);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补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当休学的借款学生复学后,恢复贴息起始日为当月的1日。

第十八条:对于毕业后继续学习本科的借款学生,要在毕业前向学校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学习本科的相关证明。学校审核通过后,由原经办银行为其办理展期手续。

第十九条: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提前还贷的,经办银行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它任何费用。

第七章     贷款本金偿还

第二十条借款学生应严格履行还款义务;

第二十一条: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必须与贷款银行和学生处助学贷款办公室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制订还款计划,签定还款协议。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上述手续后,学校方可为其办理毕业离校手续。否则学院将扣留毕业证、报到证、户粮关系及档案等。

第二十二条:借款学生毕业后,应及时向贷款银行、通报单位、联系地址、联系方法及工作变更情况。

第二十三条:贷款还本利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经办银行应允许借款学生根据就业和收入水平,自主选择毕业之日起24个月内的任何一个月起开始偿还贷款本金,学生毕业之日起24个月后必须开始偿还本金。具体还贷事宜,由借款学生在毕业离校前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时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经办银行进行审批。

第二十四条: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1年内,可以向经办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经办银行应予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

第二十五条:经办银行应允许有条件的借款学生提前还贷。

第二十六条:借款学生因触犯国家法律而被判刑或学院开除学籍、勒令退学或自行离校等,借款学生家长应负责归还全部贷款。

第八章  违约学生公布

第二十七条:学校应负责开展对借款学生的信用教育和还贷宣传工作,讲解还贷的程序和方法;建立借款学生信用记录,协助银行做好借款学生的还款确认和贷款催收工作。

第二十八条:经办银行按季度将已毕业学生的还款情况及时反馈给学校。

第二十九条:借款学生按还款协议进入还款期后,连续拖欠还款超过一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的,以及违反借款合同中各约定条款的借款学生,将被认为是违约学生进行公布。

第三十条:贷款银行将需要公布的违约学生信息提供给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和经办银行有权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违约学生的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第九章    

第三十一条::国家助学贷款的未尽事宜,按国家和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由院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