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学校信息更新时间:2019-05-24 14:52

录取批次的安排

我院艺术类专业在吉林省按照吉林省招生办公室规定的本科第二批次A段录取;普通文、理专业在本科第三批次录取。其他省、市、自治区按照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规定的批次录取。

对艺术类招生的录取办法

浙江省艺术类:文化课*50%+艺术分*7.5*50%;内蒙古自治区艺术类:文化课*40%+艺术*60%;江苏省艺术类:文化课+艺术课;吉林省艺术类:文化课*60%+艺术分*100%;河北省艺术类:文化课、艺术分过线后,按艺术分录取。最终录取规则遵照当年各省艺术类录取原则,从高到低依次录取。

加分政策

 对加分或降低分数投档考生的处理,按教育部教学[2002]4号文件精神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少数民族考生的特殊政策

依据教育部及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往届生的录取政策

依据教育部及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转专业的实施办法

 

长春理工大学光电信息学院

普通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给学生提供更多自由选择的机会和良好的个性发展空间,营造有利于人才成才的学习环境,更好地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根据《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21号)、《长春理工大学光电信息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转专业的基本指导思想是:宏观控制、公开考核、双向选择、择优录取。

第三条  转专业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与择优的原则进行,相关管理人员、教师与学生必须严格遵第二条  转专业的基本指导思想是:宏观控制、公开考核、双向选择、择优录取。

第三条  转专业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与择优的原则进行,相关管理人员、教师与学生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则与程序。

第四条  学院宏观控制转专业计划。各专业转出和接收转专业优秀生的数量原则上分别控制在该专业同级学生数的5%以内;对于就业率低和教学资源不足的专业,适当控制专业转入人数。

 守有关规则与程序。

第四条  学院宏观控制转专业计划。各专业转出和接收转专业优秀生的数量原则上分别控制在该专业同级学生数的5%以内;对于就业率低和教学资源不足的专业,适当控制专业转入人数。

 

第二章  转专业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转专业在新生入学一学年结束由学校统一组织进行,原则上要求转入专业与原专业应属同一或相近学科门类。学生转专业一般按照下述原则进行:

(一)理、工类专业学生可以互转,理、工类专业学生也可以转入经、管、文类专业;

(二)经、管、文类专业学生可以互转,经、管、文类中文类专业学生不可以转入理、工类专业;

(三)按艺术类招生,相同加试科目的艺术类专业可以互转

(四)艺术类专业和非艺术类专业学生不能跨类转专业;

(五)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一次专业。

 

第三章  转专业的条件

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的基本条件:

(一)在校全日制学习的本科一年级在读学生;

(二)具备我院本科学籍资格,注册手续齐备,不欠任何费用;

(三)在原专业学习期间,课程考核全部及格,并具有适合拟转入专业学习的某方面特长;

(四)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五)身心健康,且符合转入专业(专业方向)对身体条件的要求;

第七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除具备第六条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之一:

(一)申请转专业学生学年考试综合成绩前5%(按同年级本专业总人数计算);学年考试综合成绩计算:学年考试综合成绩=∑学期考试综合成绩;

(二)因为身体健康原因,经学院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学院和各分院分别成立本科生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科生转专业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

(一)学院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教学工作的院领导,以及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纪检监察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教务处。

具体职责为:制定转专业管理办法,对转专业工作进行总体布置,审批分院工作方案,审批分院拟接收学生名单等。

(二)各分院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由分院党政负责人、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以及相关专业负责人等组成。

具体职责为:制定分院转专业的实施细则并报教务处备案;确定分院内各专业当年最多可转出与接收学生的人数、转专业学生的录取原则;接收学生咨询与报名;组织考核以及提出拟接收学生名单等。

 

第五章  转专业程序

第九条  每年5月,各分院根据学院的规定和本分院情况制定接收方案(包括拟接收专业、计划名额、原专业要求、考核内容和考核办法,报送教务处汇总。

第十条  各分院的接收方案经学院领导小组审批后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到学生报名截止时,各接收分院须安排专人接受学生咨询。

第十一条  每年6月底前完成学生转专业报名。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分院提出转专业申请,并填写《长春理工大学光电信息学院普通本科生转专业申请表》。

十二条  第二学期结束后一周内,学生所在学院计算学期综合成绩、学年综合成绩及排名,对学生申请进行初审,初审合格者,与《长春理工大学光电信息学院普通本科生转专业申请表》一同报送教务处。教务处审核后,将申请转专业学生名单发至接收分院,由接收分院最终确定接收学生名单,报送教务处,由教务处存档备案并报送教育厅学生处。

 

第六章  转专业学生的管理

十三条  经批准进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于批准后的下一学期进入新专业就读。批准转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在按新专业的有关要求办理手续、缴纳学费后,方能注册进入新专业学习。

第十四条  经批准转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的学籍变动及电子注册上报工作由教务处负责完成,各分院协助。

第十五条  学生转专业后的管理

(一)转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学号按新编入班级编制,借书证等类似证件不作变更,学生证须作更换。

(二)转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已领的教材不再退回学院,刚进入新专业学习的第一学期的教材原则上由学生自行解决。

(三)转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原住学生宿舍(跨校区的除外)原则上不作调整。

(四)转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如涉及党、团组织关系的变化,学生本人应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五)学生转专业后,原已取得合格成绩与学分的课程符合转入专业培养计划对应课程要求的,经转入分院和教务处确认后,予以承认,直接载入该生在转入专业上的学籍档案;不符合要求的,作为选修课成绩与学分记入该生在转入专业上的学籍档案。对尚未修读、但转入专业、班级已经开设完毕的课程(此类课程是后续课程学习的基础),由转入专业所在分院为学生安排学习时间和考核,学生只有在经修读后参加对应课程的考核合格,方能将其成绩和学分记为学生修读转入专业对应课程的学分。

(六)接收学生转入的专业所在分院应及时做好转入学生的学籍资料的接交、建档、完善工作,确保转入学生学籍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规范性。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项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一定程序进行,并接受全院师生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学生收取转专业费。

十七 本管理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级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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