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学校信息更新时间:2019-04-29 21:00

录取批次的安排

 

对艺术类招生的录取办法

加分政策

承认各省(区、市)相关的政策加分。

对少数民族考生的特殊政策

对往届生的录取政策

转专业的实施办法

按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办理,咨询0871-8317580

其它

录取原则

(一)严格按照教育部及各省(市、自治区)招生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院校录取: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各省份平行志愿投档原则录取;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严格按照考生报考院校志愿先后录取。即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院校志愿不设分数级差。

(三)专业录取:遵循所报专业分数优先兼顾志愿的原则。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队,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根据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果考生第一专业志愿未达到该专业的录取分数,再看该考生第二专业志愿是否达到录取分数,依此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但又达到我校录取分数线的情况下,服从专业调剂者,调整到未录满专业;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

(四)在各省录取过程中,若出现考生总分相同情况,则比较考生小数点后的成绩,若小数点后成绩相同则比较考生的英语成绩,根据英语成绩择优录取。如若英语成绩再相同则比较考生数学成绩,根据数学成绩择优录取。如若数学成绩再相同则比较考生语文成绩,根据语文成绩择优录取。如若各省教育招生考试部门有关于对于总分相同情况下专科成绩的比较原则,则按各省教育招生考试部门的原则处理。

(五)生源地为内蒙古自治区的进档考生,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六)2017年在上海、浙江招生专业(类)对考试科目要求和综合素质档案的使用办法以两地教育招生考试部门及我院官方网站公示为准。

(七)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属地化管理原则,执行考生所在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

(八)所有专业男女比例不限。

(九)按目前国家及云南省相关政策规定,临床医学类和口腔医学类学生,毕业后须按规定进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十)招生体检标准遵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并作如下补充:

1.考生患有《指导意见》第一条中列出的六大类疾病,我院不予录取。

2.重申考生患有《指导意见》第二条列出的色盲、色弱者,我院医学类及医学相关类专业不予录取。

3.考生患有《指导意见》第三条列出的任何一眼视力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800度者(或一眼失明);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者(或一耳全聋);斜视、嗅觉迟钝、口吃者,我院医学类及医学相关类专业不予录取。

4.左利者口腔医学专业不予录取。

(十一)除英语专业高考外语限英语并要求有英语口试成绩外(若所在省份无全省英语口语统考,则不要求有英语口试成绩),其他招生专业高考外语语种不限,但入学后,大学外语授课语种为英语。

(十二)新生报到时,学院将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和身体健康复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十三)凡被我院录取的新生,须有能力支付学费和住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