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第一条 遵照教育部、贵州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二条 学院在招生统一录取阶段一般按1:1.2左右的比例提档,在录取过程中根据考生填报志愿录取。
第三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有关加分或降分的政策或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 执行教育部修订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要求考生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等疾病。
第五条 录取时,无男女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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