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原则
第十二条 学校调档比例: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文件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文件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调档比例为1:1。
第十三条 普通文理专业的录取原则,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有特殊规定的,按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其中,在内蒙古招生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无特殊规定的,学校都采用“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即:院校志愿采用“分数优先”,专业志愿采用“专业清”的模式录取。“专业清”即专业志愿之间有先后顺序,先按第一专业志愿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按计划录取;如有未完成计划的专业,则从未录取考生所填报的第二志愿中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以此类推直到专业计划完成。在专业调配中,若出现同分考生,按单科成绩排列顺序:文科按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理科按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
第十四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1.福建省艺术类录取根据“一档多投”的规定,按照综合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预录取。综合分计算办法如下:综合分=(考生文考总分+政策性加分)×55%+考生省级专业统考成绩×2.5×45%;综合分相同的情况下,按平行省内特征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
2.其他省份
(1)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艺术类招生文件有明确规定投档录取规则的,按照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文件执行。其中,贵州省艺术类招生根据专业统考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投档,专业统考成绩相同按高考文化成绩位次排序,文化成绩位次相同艺兼文考生优先;录取模式根据综合分录取,综合分计算方式同第(2)条;
(2)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文件无明确规定的,按综合分投档录取。综合分计算公式如下:综合分=(考生文考总分+政策性加分)×55%+考生省级专业统考成绩×2.5×45%。综合分相同的情况下,按文考单科成绩语文、文(理)科综合、数学、外语顺序排序;
(3)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的艺术类各专业,专业志愿采用“专业清”的模式录取。
第十五条 少数民族预科生录取规则按教育部和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制定的有关招生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执行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委员会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的照顾政策。
1、福建省艺术(美术类)考生的普通高考成绩与省专业统考成绩分别达到福建省规定的本科文考成绩控制线、本科专业统考成绩控制线的基础上,根据“一档多投”文件规定,按照综合成绩进行名次排序预录取,综合成绩=考生文考总分×45%+考生省级专业统考成绩×2.5×55%。
2、综合成绩同分时、按文考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文考成绩”是指由福建省考试院对考生排序所使用的投档分(总分加固定照顾加分),即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文科艺术类按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理科艺术类按照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
3、其余省份艺术类考生的分数采用各省统考成绩,并按照各省招生办公室的相关规定执行。在个别省份艺术类投档分未作规定统一的情况下,我校将参照制定的福建省艺术类考生的录取原则进行排序录取,即文化分占综合分的45%,专业分占综合分的55%。
我校执行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委员会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的照顾政策。
新生入校后是否允许转专业?
答:根据《福建江夏学院学生转学转专业实施细则》 闽江夏〔2013〕34号文的规定,新生入校学习一学期后可按文件要求申请转专业,主要有:各学期(科)平均成绩(不含公共选修课)70分以上;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未受过任何处分;转入专业需补修的课程不得超过3门(含3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