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学校信息更新时间:2019-06-26 15:13

录取批次的安排

对艺术类招生的录取办法

学校招生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招生对象为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学生,并根据教育部当年颁布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执行国家规定的加分政策,原则同意各省级招办加分和降分政策,按各省级招办实际投档分数实施录取工作。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考生体检要求。

招生录取工作依据各生源省高等院校招生主管部门划定的各层次最低控制分数线进行德、智、体、美全面考核,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择优录取,遵循“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艺术类专业招生录取规则如下:

1.校考专业:在校考专业成绩合格(如生源所在省份有专业统考或联考要求的,考生还需取得所在省专业统考或联考合格成绩)和文化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最低控制分数线的前提下,若生源所在省设定录取规则,遵循生源省相关规则录取;若生源所在省未设定了录取规则,则按综合分(综合分=高考文化成绩/高考总分×40+校考专业成绩/校考专业总分×60)择优录取,综合分相同情况下,校考专业成绩高者优先;在校考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均相同的情况下,文化成绩排位在前者优先。若校考专业在生源不足的生源省录取时,经生源省招生主管部门同意,认可生源省专业统考成绩,并按非校考专业录取规则执行。

2.非校考专业:在生源所在省份统考或联考专业成绩合格和文化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最低控制分数线的前提下,若生源所在省设定录取规则,遵循生源省相关规则录取;若生源所在省未设定了录取规则,则按综合分(综合分=高考文化成绩/高考总分×40+专业成绩/专业总分×60)择优录取,综合分相同情况下,专业成绩高者优先;在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均相同的情况下,文化成绩排位在前者优先。

3.艺术类各专业考生录取后,不允许跨专业调整。


加分政策

对少数民族考生的特殊政策

对往届生的录取政策

转专业的实施办法

考生录取后,专业一律不予更换,但可在入学后第二学期至第四学期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转换专业。

其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