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原则
1.普通文理科专业录取原则
(1)学校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区、市),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接受投档;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区、市),按照“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录取。学校志愿间不设级差。
(2)专业分配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即进档考生按高考投档成绩由高到低,依次按考生所报专业志愿确定录取专业。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本人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考生服从调剂,学校将其随机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中;对于按以上原则却无法满足专业志愿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江苏省考生在安排专业时,学校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进档考生,在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若有退档则按投档成绩顺延录取。
(3)出现同分考生时,录取分配专业参考考生的相关科目高考成绩(按省级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高考科目优先顺序)、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体育测试成绩择优录取或进行专业分配。
(4)我校如有济南市走读生计划,招生按照山东省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录取原则同上。
2.艺术类专业录取
山东省内艺术类本科录取,按照专业大类实行平行志愿,综合分投档录取。综合分=专业成绩*750/300*70%+文化成绩*30%。考生进档后,按综合分确定录取专业;综合分相同时,优先录取美术统考成绩高者。专业分配原则为按综合分分数优先原则。其余省份招生按照所在省份的艺术类专业招生录取实施办法投档录取、分配专业。色盲、色弱者一律不予录取。
对于文理兼招的艺术类专业,该专业录取时根据录取原则按文、理科招生计划分别排序录取。
3.其他
(1)我校同意并执行各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并以考生投档成绩进行录取和专业分配。
(2)对实行高考选测或选考科目的省(区、市),我校执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如某些专业因投档线上按选考科目录取生源不足时,可调剂录取选考其它科目并有专业服从志愿的考生。
(3)定向生招生录取按教育部有关政策规定执行,考生可自愿填报我校定向就业招生志愿,若被录取为定向生,须在入学注册前与我校及定向就业单位签订有关协议,对拒签协议的已录考生,我校取消其录取资格。
山东省内艺术类本科录取,按照专业大类实行平行志愿,综合分投档录取。综合分=专业成绩*750/300*70%+文化成绩*30%。考生进档后,按综合分确定录取专业;综合分相同时,优先录取美术统考成绩高者。专业分配原则为按综合分分数优先原则。其余省份招生按照所在省份的艺术类专业招生录取实施办法投档录取、分配专业。色盲、色弱者一律不予录取。
山东建筑大学在招生录取时,同意并执行各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在教育部规定的项目范围内出台的增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我校同意并执行各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在教育部规定的对少数民族地区考生的特殊政策规定。
我校在招生录取时,只按高考成绩和志愿,不考虑应往届考生的问题.
考生入校后,辅修专业、调整专业情况
1.考生入校后,按照我校辅修专业的有关规定,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可以在第二学年开始申请修读主辅修、双专业、双学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两个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毕业时可以获得记载两个专业学习经历的毕业证书和两个学位证书(修读的两个专业属于同一学科门类的,获得一个学位证书)。
2.按学校规定,考生入校学习一年后,可根据第一学年的成绩及志愿,有10%的学生有机会重新选择专业(有特殊要求的专业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