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学校信息更新时间:2019-06-14 11:57

录取批次的安排

  录取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录取原则。

 (一)普通文理专业录取

1、采用“志愿清、专业清”规则进行录取,即按照院校志愿顺序、专业志愿顺序、分数高低依序进行录取。

2、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录取,以此类推。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随机调录到录取未满计划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予以退档。

3、总分相同情况下,对省级优秀学生、思想政治品德突出、文体等方面有特长、相关考试科目成绩特别优秀的考生优先录取。

4、认可各省(市、区)教育厅有关加分或降分的规定。

(二)艺术体育专业录取

1由我校组织艺术专业单独考试的山东、河北、江西、江苏、安徽、山西、福建等七省的艺术类考生,在符合各省录取要求的前提下,凡获得我校专业合格证的考生,按志愿优先的原则,各专业类前50%的招生计划按专业分排序录取,剩余50%招生计划按文化分加专业分的总分从高到低录取(美术学、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三个专业按美术类统一排序录取,舞蹈学、舞蹈编导按舞蹈类统一排序录取;总分相同情况下以专业分高者优先录取)。

2、除上述七省艺术考生外的艺术体育考生在符合各省录取要求的前提下,以志愿优先的原则,湖南省按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的总分进行排名录取,其它省份在投档的考生范围内,按考生所在生源省份的投档成绩进行排名录取。

(三)高水平运动员招生按照教育部及各省教育厅有关文件要求进行。

 

对艺术类招生的录取办法

    

  

加分政策

对少数民族考生的特殊政策

对往届生的录取政策

转专业的实施办法

其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