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原则是:在高考文化分数,艺术、体育类专业分数双合格的情况下,按专业分数从高到低录取,若专业分数相同,按高考文化分数从高到低录取,若再同分,参考文、理科按单科顺序及分数高低依次录取。我校认可并使用各省、市、自治区的艺术、体育类专业省联考分数,并以此做为录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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