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学校信息更新时间:2019-05-24 22:56

录取批次的安排

录取规则

1.我校实行远程网上录取的录取办法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大力实施“阳光招生”严格执行招生工作“六不准”、“十严禁”、“十公开”和“三十个不得”等纪律规定,为国家和学校选拔优秀人才。

2.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调阅考生档案比例在我校计划招生数的120%以内。

3.我校同意执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各专业录取时按高考成绩与专业志愿相结合的办法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选录,优先录取第一专业志愿(第一次平行投档)考生,若第一专业志愿(第一次平行投档)不能完成招生计划,则按各省招生机构的投档顺序、考生所填专业志愿和我校分专业招生计划,按专业志愿优先方式,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考生。
    4.
专业安排及退档:实行“专业清”原则,即优先满足考生的专业志愿,按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和我校各专业招生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考生所填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的,则根据考生成绩在我校未录满专业内进行调剂录取,低分或不服从专业调剂的,则作退档处理。

5.报考艺体类的考生,在文化考试前须参加考生所在省(市、区)份专业统考并成绩合格。

1)音乐舞蹈类、美术类和播音主持类

贵州省音乐类、舞蹈类、美术类和播音主持类进档考生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省外音乐类和舞蹈类进档考生,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成绩=文化成绩×30%+专业成绩×70]

省外美术类进档考生,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成绩=文化成绩×40%+专业成绩×60]

省外播音主持类进档考生,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成绩=文化成绩×60%+专业成绩×40]

专业成绩均认可考生所在省(市)份专业统考成绩。

2)体育类

贵州省体育类进档考生,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成绩=文化成绩/2+专业成绩]

省外体育类进档考生,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6.我校2019年招收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考生。

7.专业报考条件

1、外语要求:

英语和翻译专业要求外语语种为英语,且英语单科成绩在满分的60%

以上(含60%),其他专业不限语种。

2、英语口试要求:

报考英语和翻译专业的考生需要英语口试并合格。

3、身体健康要求:

体检受限专业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和以下专业要求、建议执行:

报考师范类、旅游(酒店)管理类、体育类及艺术类专业的考生要求考生身体无残疾。

体育教育、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旅游管理和酒店管理专业建议男生身高4200px以上(含4200px),女生身高3950px以上(含3950px)。


对艺术类招生的录取办法

报考艺术类的考生,在文化考试前须参加考生所在省(市、区)份专业统考并成绩合格。

1)音乐舞蹈类、美术类和播音主持类

贵州省音乐类、舞蹈类、美术类和播音主持类进档考生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省外音乐类和舞蹈类进档考生,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成绩=文化成绩×30%+专业成绩×70]

省外美术类进档考生,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成绩=文化成绩×40%+专业成绩×60]

省外播音主持类进档考生,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成绩=文化成绩×60%+专业成绩×40]

专业成绩均认可考生所在省(市)份专业统考成绩。


加分政策

对少数民族考生的特殊政策

对往届生的录取政策

转专业的实施办法

遵义师范学院本科学生校内转专业

管理办法(修订)

 

为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增加学生自主选择专业的机会,满足学生个性发展需要,引导专业建设主动适应社会发展需求,规范转学转专业的工作程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教高〔2018〕2号)、《遵义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遵师发〔2017〕72号)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转专业基本原则

(一)满足学生个性化发展。尊重学生兴趣和专长,激发学生学习潜能,尽可能满足学生志愿和专业发展的需求。

(二)公平、公正、公开。学校加强转专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充分体现机会均等。各学院应制定转专业实施细则,并将实施程序、标准和成绩等均向学生公布,增强转专业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各学院相关实施细则一经公布,应严格执行。

第二条 转专业对象

在籍本科一、二年级学生。

第三条 转专业范围

(一)根据专业招生情况,学生根据自己的志愿,可以从现在就读的专业,转到我校其它本科专业。有定向、委托培养或相关协议的学生不能转专业。

(二)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原则上按特殊招生形式(艺体类、定向、委培等)录取的学生与文化类录取的学生不得互转;文史类和理工农类专业一般不得互转。

(三)休学创业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应当优先考虑。在校参军退役后复学的,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可免试直接转入新专业。

(四)原则上本科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学生不能转专业。

第四条 转专业条件

(一)基础条件

1.原则上完成通识教育必修课程(包括政治理论课、外语、计算机、体育、军事等课程)无补考记录。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转专业:

①专升本学生;

②凡有考试违纪或作弊行为的;

③受过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

④应予退学的;

⑤在校期间,已申请转过一次专业的。

(二)在符合以上条件的基础上,各学院可以根据专业情况和培养方案,制定其他条件。

第五条 成立转专业领导小组

组  长:分管教学副校长

副组长:教务处处长、招就处处长、学生处处长

成  员:各二级学院院长

转专业领导小组负责制订当年转专业实施方案;各专业拟订转入计划数(结合专业容纳量及当年专业招生计划确定计划数,原则上不得低于当年专业招生计划的5%);各学院拟订相应转入专业考试实施方案报教务处审核并组织转专业考试(笔试与面试)、综合成绩评定、初审转专业学生名单并报转专业领导小组决议。

第六条  转专业程序与办法

1.组织报名。每年4月,根据专业发展要求和学校政策公布转入计划数和实施细则,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填写报名表,由转出学院签字同意交转入学院。

2.审定资格。转入学院根据本学院转专业实施细则,审定学生报名资格,并统计后报教务处。

3.专业考试。

①转专业考试:由各二级学院负责组织完成,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笔试着重考核学生申请转入专业的专业基础知识与能力;面试着重考核学生专业基本素养及学习能力。考核时间原则上定于6月底完成。

②综合成绩评定:学生高考成绩占转专业考试总成绩的40%,笔试成绩占转专业考试总成绩的40%,面试成绩占转专业考试总成绩的20%。

③转入名单确定:在综合成绩评定合格的基础上,依据转入专业的计划数按成绩从高到低择优确定。

4.公示名单。各专业转入学生名单,经学校转专业领导小组审核并同意后,由教务处在学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期间学生如有异议由教务处、学院负责受理。公示无异议者,到转入专业所属学院签字确认,如有放弃者,在录取名单公示期内向学校提交书面报告,以便让其他符合条件的学生递补名额。

5.审批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以学校文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七条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检查有某种疾病或生理原因,不宜在原专业学习者,可按下列程序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等相关支撑材料,经校医院及转出学院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

(二)由拟转入专业所在学院组织专业考试并成绩合格,报转专业领导小组审核并同意后,由教务处在学校范围内公示

(三)此类学生的转专业一般在每学年开学第一周内提出申请并办理。

第八条 为保证学生顺利完成学习,原则上修完二年级的学生转专业后应编入下一年级(即降一级)。

第九条 在办理转专业手续过程中,学生必须继续在原专业学习,遵守学习纪律,不得无故缺课,否则以旷课论处。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在正式办理手续前均应参加原所在专业的期末考试。 

第十条  经学校同意转专业的学生,在次学期开学报到时统一到教务处办理转专业手续和学籍异动手续。由教务处通知学生转出和转入学院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学生持学生证及相关手续到转入学院报到注册,正式成为转入专业的学生。

第十一条  转专业学生,逾期不办理相关手续,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二条  转专业学生的学籍管理:

(一)转入新专业的学生,下学期开学后到新进入专业报到注册,并按照新进入专业当年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二)转入新专业的学生,在学校公示期内可向新专业所在学院提出申请放弃转专业,经新专业所在学院以及原专业所在学院审批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校领导批准后允许回原专业继续学习。

(三)进入新专业的学生,须按照新的培养方案进行学习,补修未修读的所有课程,达到该专业授予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各项条件,才能授予相关证书。

(四)学生转专业后的在校修业年限(含休学),按照《遵义师范学院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采取大类专业招生的学生,一年学习期满后,学生根据一年级所学课程成绩的排序及学生志愿进行专业选择。

第十四条 有意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务必慎重考虑并先行了解新专业四年的人才培养方案。如因转专业而引起成绩下降、学习不适应、乃至在有效学习年限内不能毕业或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责任自负。

第十五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学校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报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转入我校学习和校内转专业的学生,之前已修完的课程按照《遵义师范学院本科学生学分互认管理办法》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遵义师范学院本(专)科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试行)》(遵师发〔2015〕98号)同时废除。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其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