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学金设置 学校信息更新时间:2019-07-05 10:37

奖学金设置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

  1.校长奖学金:每人每学年10000元;

  2.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2000元;

  3.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1000元;

  4.三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500元;

二、国家奖学金

  1.国家奖学金:每人每学年8000元;

  2.国家励志奖学金:每人每学年5000元;

  3.国家助学金:每人每学年3000元;

三、个人才艺/学科/体育竞赛奖

  1.国家级:  
特等奖               3000元;
第一名/一等奖/金奖   2000元;
第二名/二等奖/银奖   1500元;
第三名/三等奖/铜奖   800元;

  2.省、市级:
特等奖               1000元;
第一名/一等奖/金奖   800元;
第二名/二等奖/银奖   500元;
第三名/三等奖/铜奖   300元;

 

  

 

困难生资助办法

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

 

为了进一步落实“一切为了学生成人、成才、成功”的办学理念,牢固树立“知识、能力、人格”三位一体的成才观,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同学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和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贫困生资助政策体系。主要内容为关于贫困生的认定、特困生补助、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自强奖学金及其它资助形式的一系列政策和规定。

一、贫困生认定办法

为了“公开、公正、公平”地开展我校贫困生的资助管理工作,有效规范我校贫困生的认定工作,促进我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健康、有序的发展,尽量避免通过简单、模糊的印象来认定贫困生,从而确保将党和政府的关怀和温暖送到真正需要资助的贫困生手中。特制定本贫困生认定办法。

(一)贫困生条件

1.家庭主要人口无职业,来自农村同学的家庭主要劳动力无固定收入。

2.孤儿或是单亲家庭且家庭无稳定收入。

3.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国家最低保障标准。

4.家庭主要成员有残疾和家庭主要成员患重、恶、大疾病的。

5.家庭所在地是国家级重点贫困县,或该地区近两年内发生过重大的自然灾害。

6.家庭人口多且读书的在2人以上。

以上情况必须有乡、镇、区(或街道办事处)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二)贫困生类型

分“特殊困难生”和“一般困难生”两大类。满足以上“贫困生条件”中某一条件的为“一般困难生”;满足以上“贫困生条件”中两个以上(含两个)条件的为“特殊困难生”。

(三)贫困生认定程序

1.个人申请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由本人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由父母所在单位和乡镇(或街道办事处)以上民政部门开据的“贫困证明”,在每学年初将个人申请及贫困证明材料交到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

个人申请的内容应包含:

(1)本人家庭成员及其所从事的职业状况;

(2)近两年来家庭经济收入及支出情况;

(3)本人在校生活状况及学习、品行等表现情况;

(4)本人月平均(或日平均)消费水平情况;

(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年级(或专业)评议

由“年级(或专业)贫困生认定评议小组”根据个人申请、贫困证明材料和申请人平时生活消费情况进行综合,民主评议。将民主评议结果报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

3.院系审核

由“院系贫困生认定工作组”对各年级(或专业)上报的贫困学生进行审核,确定本院系“拟推荐贫困生名单”,填写贫困生认定表,并按其困难程度分类后上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时将对每位学生的调查情况以书面形式一并报上。

书面调查报告应写清以下内容:

贫困生姓名、性别、年龄、专业、班级、家庭住址、家庭成员情况、在校学习情况、消费情况、其他情况、调查人姓名、调查时间、调查地点、调查意见等。

4.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各院系上报的“拟推荐贫困生名单”进行审批,最终确定全校贫困生名单;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同各院系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作为资助管理的依据。

(四)要求

1.考虑到学生家庭经济情况会发生变化,我校贫困生认定工作每学年初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统一认定一次;贫困生资格保留一年,如果家庭经济条件没有发生好转需要继续保留的,必须在下一学年初重新提出书面申请。

2.学生申请的内容要按规定填写,要真实。

3.各级认定工作组要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做好认定工作,要讲究效率、及时准确。

本办法由学生处制定并负责解释。

二、特困生补助办法(试行)

为贯彻《吉林省资助普通高校经济困难学生暂行办法》,做好资助困难学生工作,体现社会主义教育制度的优越性,为经济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经济资助,确保学生在校期间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范围:

1.在校注册的在籍学生;

2.经过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认定的“特殊困难生”;
    3.同等条件下孤儿或残疾人子女(含本人残疾)优先;
    4.思想要求进步,学习刻苦努力;

5.讲文明、懂礼貌、守纪律,无违纪现象;

6.生活简朴,不铺张浪费。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补助:

1.学习不努力,学期有补考的;

2.受过处分的;

3.平时吸烟、喝酒、花钱大手大脚的。

(三)资金来源:

1.学校每年从事业收入中提取5万元作为补助基金;

2.建立“特困生基金”募捐款项。

(四)困难补助审批程序

由学生本人持家庭所在地(乡、镇、区或街道办事处)以上民政部门提供的有效证明,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团支部民主评议,团支书签署意见,辅导员把关,由各学院研究,报学生处审核,经公示后,报校领导批准。

(五)学生困难补助与勤工助学、其它奖学金、助学金不重复享用。

(六)每学期结合实际情况,由学生处根据各院系上报特困生补助材料,统一进行研究,并上报校领导审批。

本办法由学生处制定并负责解释。

三、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试行)

为做好我校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依据国务院办公厅批转的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国办发[1999]58号)和《吉林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试行办法》,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一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一条  贷款对象为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

第二条  申请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学生本人及家庭经济确有困难,本人生活俭朴,不铺张浪费,不吸烟、不喝酒,无高消费表现(如购买高档物品,使用高档化妆品);

2.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纪和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3.奋发向上,努力学习,学习成绩好,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4.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5.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

6.承诺向经办银行及时提供学习期间和毕业以后的有关情况。

7.经介绍人、见证人推荐。

8.符合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试行办法中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院办、学生处、计财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助学贷款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助学贷款管理的领导工作。学生处负责具体工作。

第四条  学生处统一管理助学贷款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1.编制向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上报的学校贷款申请报告(包括学校经济困难学生的数量和占全校学生比例,计划贷款额度等内容);

2.处理与经办助学贷款业务银行的往来事务;

3.审查各学院上报的学生申请贷款的有关材料;

4.根据情况向各学院下达贷款额度;

5.履行学生信用助学贷款学院介绍人职责;

6.及时向学校和有关单位通报学生贷款的情况;

7.管好、用好学生贷款的各种信息资料;

8.接受学生有关贷款问题的咨询。

第五条 各学院根据学生实际情况掌握本院系贷款规模,具体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如下:

1.接受学生的申请,并按有关规定对照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等学生档案,对学生申请书等材料进行认真审查;

2.根据学校下达的贷款额度及学生的困难程度、综合表现,确定学生贷款名单并公示;

3.核定每个学生的年度借款金额。向学生处送交本学院助学贷款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

4.对符合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由学院负责落实见证人,并督促见证人履行其职责,见证人如调离学校、或其它原因不能履行职责,学院需指定新的见证人,履行见证人的职责。

第三章  国家信用助学贷款

第六条  国家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在校大学生通过所在学校提供贷款介绍人和见证人,以信用方式向银行申请发放的助学贷款。

第七条  介绍人指学校负责助学贷款部门。我校学生信用助学贷款的介绍人为学生处。

第八条  见证人为与贷款学生关系密切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如贷款学生的专、兼职辅导员等)。其职责为:

1.协助介绍人、银行全面了解贷款学生的有关情况(如贷款学生家庭主要成员的职业、收入、居住地址、联系电话以及贷款学生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

2.向银行出具《大学生学习、品行说明书》;

3.在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贷款合同上签章;

4.在贷款学生未清偿贷款本息前,与其保持联系,并以书面形式及时向银行提供贷款学生毕业去向、工作单位及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情况;

5.督促贷款学生履行按时还本付息的义务;

6.协助银行对贷款学生未按时清偿的贷款本息进行催收、追索。

第九条  对贷款学生蓄意逃避银行债务,不履行还款责任,致贷款形成风险的,银行有权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采取如下措施,并不为这种措施造成的传播范围扩大、其个人名誉损害等任何利益损害负责:

1.将学生的违约情况提供给其它银行等金融机构和相关单位;

2.在大学生就业网、学历文凭查询网站及国家助学贷款网站公布违约学生相关信息;

3.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学生的相关信息;

4.在校园网、校友网上公布违约学生相关信息,并向其家庭和用人单位通报情况。

第四章  贷款计划及额度的确定

第十条  学校资助中心于每年九月十五日前,根据学生的贷款申请,将学校贷款申请报告(包括学校经济困难学生的数量和所占在校生比例,计划贷款额度等内容)报送教育厅助学管理中心。

第十一条  学校收到管理中心下达的国家助学贷款额度通知后,于十月十日开始与经办银行办理具体贷款事宜。

第十二条  学生贷款金额原则上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4500元,每个学生的具体贷款金额由学生自愿申请。

  第五章  贷款申请程序

第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只能一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并须在新学年开学后10日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同时应向学院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1.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包括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说明)

2.本人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贷款的证明,并于贷款学生取得身份证后,补充提供复印件)各一份;

3.父母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户口簿复印件各一份;

4.学生家长的贷款承诺材料(由于家庭经济困难,同意学生贷款并愿意监督学生还贷)及复印件各一份;

5.家庭所在地民政部门或乡镇及以上政府部门出具的困难证明一份。

第十四条  各院系对学生申请所提供材料的完备性和真实性进行初审,并公示5天后,认为合格后,将申请人材料造册,报学生处。

第十五条  学生处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编制助学贷款名册,将有关材料报经办银行审查。

  第六章  贷款发放

第十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签订合同、学费贷款分年发放、基本生活费贷款分月发放的办法。

第十七条 学费贷款由经办银行按学年直接划入学校指定的帐户,基本生活费贷款由经办银行于每月十日前直接划入借款人的活期存款账户。基本生活费贷款一学年按10个月发放,每年二月和八月不发放。

   第七章  贷款的变更

第十八条  借款学生的贷款金额确定后,在贷款期限内保持不变。中途要求中止贷款,可通过学校向经办银行申请中止贷款发放。

第十九条  在借款期间转学的学生,必须由学校和经办银行与待转入学校和相应经办银行办理该生贷款的债务划转手续后,或者在该生还清借款本息后,学校方可办理其转学手续。

第二十条  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期间,如违反经办银行有关规定,经办银行可停止发放贷款,并可要求借款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具体包括:1.借款学生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2.借款学生有违法乱纪行为,受校方行政处分或有关部门刑事处罚的;3.借款学生未按计划偿还学生贷款本息的;4.借款学生中途休学、退学、被校方开除或取消学籍的;5.学习成绩差,无法完成学业的;6.出国留学或定居的。

  第八章  贷款期限、利率及用途

第二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7年。

第二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生的学费贷款用于支付借款学生学习期间的学费,基本生活费贷款用于借款学生自身日常基本生活费用的支出。借款学生应严格按照贷款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

  第九章  贷款贴息、回收、计息及展期

第二十四条  为体现国家对经济困难学生的优惠政策,减轻学生的还贷负担,对接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给予利息补贴。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借款利息全部由学校补贴,借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借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

借款学生因违约造成的罚息由其本人全额支付。

第二十五条  学生毕业前必须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如借款人不办理确认手续或提交银行要求的相关材料的,学校暂缓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应按照签订借款合同时约定的还款方式、还款时间归还本息。借款人需在异地归还贷款的,应按经办银行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毕业后,学校需将借款人的去向、变动情况、联系地址等函告经办银行,借款人也应按照合同的要求,及时向贷款人和学校通报变动后的单位、联系地址以及还款方式、贷款担保等有关变化情况。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毕业后到异地工作的,可采取通过异地银行分支机构汇款到贷款机构的方式归还贷款;贷款人也可与借款人工作所在地银行分支机构进行协商,办理贷款转移手续。

第二十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不办理展期。

  第十章  信息管理

第三十条  学校应妥善保管学生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证明材料等有关信息资料,实行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回收、变动等的计算机管理,配合经办银行建立学生个人信誉档案,并对贷款信息实行计算机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及时向管理中心报送经办银行已批准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名册、所批准的贷款金额及贷款协议等变动情况。

第三十二条  学校在每季度结束后的十日内及时向管理中心提供国家助学贷款余额等增减变化情况。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上级和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制定并负责解释。

四、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办法

为了做好国家助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根据《关于印发<吉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财教[2007]559号文件和《关于印发<吉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财教[2007]561号文件精神及我校实际情况,对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工作做如下规定:

(一)国家助学金

国家助学金是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的助学金。

1.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本学年无补考科目;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在校学习期间满一年;

(7)本学年学生德育考评成绩达到优秀。

2.评选办法:

(1)评选工作应在各学院党政领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由各学院学工办负责。

(2)各学院要组织各班,根据工作要求,认真组织好学生的德、智、体综合测评工作,认真填写《学生综合测评考核表》。

(3)学生根据评选条件自己申报,辅导员根据学生申报情况,组织各班进行评审,提出获奖名单,经学学院研究审批、公示后,加盖公章上报学生处,最后由院长批准。

3.评选比例及标准:

每年按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结合我校具体情况,下发评选比例。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每人每学年3000元。

4.相关事项: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学金。

1.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本学年考试考查科目成绩均在75分以上;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在校学习期间满一年;

(7)本学年学生德育考评成绩达到优秀。

2.评选办法:

(1)评选工作应在各学院党政领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由各学院学工办负责。

(2)各学院要组织各班,根据工作要求,认真组织好学生的德、智、体综合测评工作,认真填写《学生综合测评考核表》。

(3)学生根据评选条件自己申报,辅导员根据学生申报情况,组织各班进行评审,提出获奖名单,经学学院研究审批、公示后,加盖公章上报学生处,最后由院长批准。

3.评选比例及标准:

每年按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分配评选名额。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每人每学年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