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学校信息更新时间:2019-05-23 20:20

录取批次的安排

 

录取批次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公布为准。

对艺术类招生的录取办法

艺术类录取规则:

1、山东省美术类专业录取原则:在投档的考生中,分专业按照省统考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2、山东省音乐类专业录取原则:在投档的考生中,分专业按照校考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3、使用省统考成绩的外省艺术专业录取原则:在投档的考生中,按照省统考专业成绩(换算成百分制)70%和文化成绩(换算成百分制)30%的比例结合后的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4、使用校考成绩的外省艺术专业录取原则:在投档的考生中,按照校考专业成绩70%和文化成绩(换算成百分制)30%的比例结合后的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加分政策

学校认可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在教育部规定的项目范围内出台的有关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的政策和规定,但分值最高不得超过20分。

对少数民族考生的特殊政策

学校认可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在教育部规定的项目范围内出台的有关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的政策和规定,但分值最高不得超过20分。

对往届生的录取政策

转专业的实施办法

 

 

关于优秀本专科生转专业学习的暂行规定

一、总则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以人为本、因材施教的教育教学理念,营造有利于学生成才的学习环境,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更好地规范我校本专科学生转专业的工作,根据学校现有专业及办学条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指导思想:宏观控制、公开考核、双向选择、择优录取。

第二条 基本原则: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条 计划比例:学校宏观控制转专业计划;各学院转出和接

收的学生数量原则上分别控制在该专业年级学生总数的10%以内。

二、申请条件

第四条 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第一学年符合以下条件

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1. 学业成绩良好,所学课程考试全部合格,无补考、重修记录,平均学分绩点在3.0 及以上,且在校学习成绩在本专业前20%者;

2. 确有某种专长,转专业能更好的发挥其专长,例如:发表相应专业方面的论文、著作、作品,或在省级及以上学科竞赛中获奖,且所学课程考试全部合格,无补考、重修记录者;

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申请转专业: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年的(符合第四条第3、4 款者除外);

2.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类或按艺术类招生的转到其它类别的;

3.有考试违纪、作弊行为或受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的;

4.退学试读期内的学生;

5.从同级低批次转到同级高批次的,专科转入本科的;

6.进入本专科三年级的学生;

7.专升本的学生;

8.合作办学专业的学生。

三、申请程序

第六条 学院于每年5 月向教务处申报可接收的专业、年级、计划和接收要求,教务处负责向全校公布相关信息。

第七条 学生在规定时间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核合格公

示后报教务处。

符合转专业条件第1 条者,应提供该专业成绩排名表(两个学期);

符合第2 条者,应提供特长证明;

所申报专业特殊要求需要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因专业调整等原因转专业由教务处协调学院安排。

四、考核录取

第九条 考核、录取由接收学院负责。

第十条 申请学生均需参加接收学院组织的相关科目笔试、面试。接收学院根据转入计划,按考核成绩排名择优录取,并将结果上报教务处。原则上不同学科门类之间应降级安排学习,

第十一条 教务处负责转专业学生录取名单的审核,审核结果报学校校务会审议通过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五、学籍管理和教学安排

第十二条 获准转专业的学生须持转专业录取通知书在一周内到接收学院报到,逾期不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凡已办理报到手续的学生不得再次申请转专业。学生一经接收学院录取,其学籍、档案和管理由接收学院负责。

第十三条 获准转专业的学生在原专业修读的课程,与转入专业教学计划中内容及难度相同或相近的,学分经转入学院核定并报教务处备案后,予以认可;已修读的其它课程,可计入弹性学分。对转入学生个别未修的专业基础课等必修课程,学生必须修读合格。

第十四条 学生转专业后按转入专业当年学费标准交纳学费。

第十五条 本文件与其他专项转专业文件不一致的,以专项

文件为准。

第十六条 本文件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其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