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学校信息更新时间:2019-06-21 16:49

录取批次的安排

湖南大学2012年本科生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继续推进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有关规定,按照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为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学校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校名全称为湖南大学,部标代码为10532,英文名称为“Hunan University”。

第三条 湖南大学是一所直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的国有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全国重点综合性大学,也是国家“211工程”、“985工程”重点建设的高水平大学。

第四条 学校位于全国历史文化名城湖南省省会长沙市,学校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山;分南、北两个校区。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制定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规定、实施细则,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招生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执行学校制定的有关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招生考试和录取工作,开展招生工作的改革和科学研究。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校纪委书记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监督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以及招生录取的公开、公平、公正,严格实施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通讯地址为: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山

邮政编码:410082

联系电话:0731-88823560  88823067  88823760

传真:0731-88823070

E_mail:admi@hnu.edu.cn

http://admi.hnu.cn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毕业生就业状况等因素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制定年度招生事业计划,经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和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报教育部审批。

第十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根据教育部下达的招生事业计划,根据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保持数量基本稳定的原则,结合国家政策要求,统筹考虑各省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往年计划数量等因素,确定分省来源计划,经主管校领导审定后,报教育部审核备案。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将分省来源计划按要求及时报送到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备案,并通过相关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考试与考核

第十二条 湖南大学是经教育部批准面向全国招收艺术特长生和高水平运动队员的高校,学校每年组织艺术特长生和高水平运动队项目测试。通过测试,确定符合学校要求的考生名单,并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学校组织艺术类专业考试,并发放合格成绩通知。湖南省美术类专业考生的专业考试成绩以湖南省教育考试院组织的联考成绩为准。符合学校专业要求的考生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文化考试。

第十四条 学校组织运动训练专业单招测试。考生将参加由学校组织的体育专项技术测试和由国家体育总局命题的文化测试;通过测试,由学校按照录取原则自行确定合格考生名单,并报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学校组织对保送生进行综合考核(面试和笔试),考核成绩作为保送生录取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驻湖南大学后备军官选拔培养办公室(或生源所在地省军区)与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负责对国防预备生的体检、面试工作。

第十七条 华侨港澳台考生按照教育部相关要求执行。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八条 在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非平行志愿和平行志愿的省份分别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和105%以内,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学校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的不同可作适当调整。

第十九条 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可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在进档考生服从专业调剂的情况下,按照实考分数由高到低择优录取,直至完成来源计划。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二十条 对于符合学校投档要求的考生的专业安排,按不设专业志愿分数级差、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同等条件下,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到低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于享受生源地优惠政策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的考生投档到学校,按其高考实际分数和专业志愿安排专业。

第二十二条 对于湖南省高考文化科目(语文、数学(文)、数学(理)、英语、文科综合、理科综合)单科考试成绩位于全省前万分之一且在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的考生,专业服从调剂,我校将按照自主选拔学科竞赛类录取政策安排专业。

第二十三条 对于江苏省考生,除江苏省招生工作文件内容明确规定外,考生进档后的排序方法采用等级级差法,选测科目中每取得一个A+、A等级,分别加上3分、1分的等级级差分,专业安排参照第二十条。

第二十四条 除国防生外,学校专业招生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二十五条 除特殊注明的专业外,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对国防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生体格检查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报考我校英语和日语专业的考生限其参加全国统考的外语语种为英语,其他专业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学校以英语作为基础外语安排教学。

第二十七条 报考本校播音与主持艺术、广播电视编导、表演专业的考生,在满足生源所在省招生文件规定的前提下,必须取得本校发放的专业考试合格成绩通知,且高考文化成绩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划定的艺术类专业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播音与主持艺术和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按综合成绩(综合成绩=考生高考原始分数÷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一批本科普通类录取控制分数线×100 +专业成绩,其中专业成绩指我校自行组织的专业考试成绩,满分为100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表演专业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按照我校以上录取原则,湖南省每个专业招收人数不超过专业招生计划的40%;报考广播电视编导(编导方向、媒体创意方向)、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并参加我校自行组织的专业考试成绩分别位列前四、前五的考生,文化成绩只需达到我校在生源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方可录取。如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政策有特殊规定则以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策为准。

第二十八条 报考本校美术类专业的考生,在满足生源所在省招生文件规定的前提下,必须取得本校发放的专业考试合格成绩通知,且高考文化成绩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划定的艺术类专业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美术类专业录取办法按综合分(综合分=考生高考原始分数÷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一般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300+专业成绩,其中专业成绩指本校自行组织的专业考试成绩,色彩、素描单科满分均为150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同等条件下,英语成绩高者优先。如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政策有特殊规定,则以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策为准。对湖南省美术类专业考生的录取办法按湖南省有关招生文件执行。美术类考生入校后要求参加专业复试。

第二十九条 对于报考建筑学、城市规划、景观学专业的考生要求具有一定的美术基础,如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求加试徒手画,则考生必须参加徒手画加试;加试成绩作为录取的参考依据,但不计入考生文化成绩总分。对于报考工业设计专业的考生,要求具有一定美术基础,不需加试徒手画。

第三十条 对于经本校项目测试认定合格的艺术特长生,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录取。项目测试成绩为优秀的考生,依据教育部和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予以录取。

第三十一条 经本校项目水平测试达到要求的高水平运动员,依据教育部和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录取。

第三十二条 运动训练专业考生的录取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和我校公布的《2012年运动训练专业本科招生简章》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为推进和落实“卓越计划”,着力“研究能力、创新能力、管理能力、国际化能力”基本素养的培养,因材施教,培养拔尖人才。

1、对于部分生源优质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一志愿报考本校化学、工程结构分析、土木工程、国际经济与贸易四个专业且高考成绩位于前列的考生,择优选拔120名(每个专业不超过30人)考生进入本-硕连读班学习,本-硕连读班实行严格的淘汰学制;

2、开设了李达实验班(含自然科学、人文与社会科学两大部分)。学校将从录取的考生中,挑选100名优秀考生进入李达实验班学习,实验班合格的学生享有优先保送研究生的资格;

3、开设卓越工程师、卓越律师等“卓越计划”班,各专业都将选拔一定数量的学生进入“卓越计划”班学习。

第三十四条 获得本校自主选拔录取资格的考生必须参加2012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我校按以下办法予以录取:

1、语言类自主选拔考试成绩为优秀,且高考投档成绩达到我校在生源地的同批次投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不低于生源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者,我校按其第一专业志愿专业予以录取;

语言类自主选拔考试成绩为合格,且高考投档成绩达到我校在生源地的同批次投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不低于生源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者,我校按其“考生高考文化总分基础上增加20分”安排专业予以录取,但对于不能满足专业志愿且不服从专业调剂者按退档处理;

2、学科竞赛类自主选拔考试成绩为优秀,且高考投档成绩达到我校在生源地的同批次投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不低于生源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者,我校按其第一专业志愿专业予以录取;

学科竞赛类自主选拔考试成绩为合格,且高考投档成绩达到我校在生源地的同批次投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不低于生源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者,我校按其“考生高考文化总分基础上增加20分”安排专业予以录取,但对于不能满足专业志愿且不服从专业调剂者按退档处理;

3、创新类自主选拔考试成绩为优秀,且高考投档成绩达到我校在生源地的同批次投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不低于生源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者,我校按其第一专业志愿专业予以录取;

创新类自主选拔考试成绩为合格,且高考投档成绩达到我校在生源地的同批次投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不低于生源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者,我校按其“考生高考文化总分基础上增加20分”安排专业予以录取,但对于不能满足专业志愿且不服从专业调剂者按退档处理;

4、综合类自主选拔考试成绩为优秀,且高考投档成绩达到我校在生源地的同批次投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不低于生源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者,我校按其第一专业志愿专业予以录取;

综合类自主选拔考试成绩为合格,且高考投档成绩达到我校在生源地的同批次投档分数线者,我校按“考生高考文化总分基础上增加15分”安排专业予以录取,但对于不能满足专业志愿且不服从专业调剂者按退档处理;

综合类自主选拔考试成绩为合格,且高考投档成绩达到我校在生源地的同批次投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不低于生源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者,我校按“考生高考文化总分基础上增加10分”安排专业予以录取,但对于不能满足专业志愿且不服从专业调剂者按退档处理;

第三十五条 保送生、国防生的招生录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华侨、港澳台考生录取按照教育部中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招生录取办法执行。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三十七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入学时必须按学校规定的缴费方式、时间缴纳学杂费。学校经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和湖南省教育厅批准,实行学分制收费,具体学费标准将在湖南大学招生信息网和入学须知上公布。

第三十八条 为了确保每一个诚信而勤奋的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经过多年的实践,学校建立了包括奖、贷、勤、助、补、减等多渠道的较为完善的资助体系,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克服生活和学习上的困难,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十条 凡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录取的学生,德、智、体考核合格,符合本校本科生培养方案和培养目标要求的,由学校统一颁发湖南大学全日制普教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授予相应学位。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适用于本校普通高校本科招生工作,由湖南大学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

 

 

对艺术类招生的录取办法

美术类招生考试录取办法:

考生在取得相应省(自治区、直辖市)联考合格证和我校单独组织的专业考试合格证(未组织联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生以我校单独组织的专业考试为准),且文化成绩达到我校在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方可报考我校。学校根据考生报考志愿,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以综合分(综合分=考生高考原始分数÷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一般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300+专业成绩,其中专业成绩指我校自行组织的专业考试成绩,色彩、素描单科满分均为150分)为基准择优录取。同等条件下,英语成绩高者优先。我校认可湖南省联考成绩,湖南籍考生报考我校只参加湖南省美术联考,按照湖南省录取办法录取。如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政策有特殊规定则以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策为准。

音乐类招生考试录取办法

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在考生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和体检合格,专业考试成绩合格,文化考试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区、市)招办划定的艺术类专业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情况下,播音与主持艺术和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按综合成绩(综合成绩=考生高考原始分数÷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一般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100 +专业成绩,其中专业成绩指我校自行组织的专业考试成绩,满分为100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表演专业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按照我校以上录取原则,湖南省每个专业招收人数不超过专业招生计划的40%;报考广播电视编导、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并参加我校自行组织的专业考试成绩位列前三的考生,文化成绩只需达到我校在生源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方可录取。如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政策有特殊规定则以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策为准。

加分政策

   对于享受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投档优惠政策的考生,在高考文化成绩相同的条件下优先录取。

对少数民族考生的特殊政策

对于享受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投档优惠政策的考生,在高考文化成绩相同的条件下优先录取。

 

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西藏班、新疆高中班等招生按照国家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对往届生的录取政策

学校对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且无招生比例限制。

转专业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以人为本、因材施教的办学理念,加速培养基础宽厚、学科知识交叉的复合型人才,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学校近年来致力于实现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工作,施行了一系列有力举措。

 

优秀本科学生转专业:学生在校期间可有两次机会申请转专业,分别为:学分加权平均成绩在同年级同专业排名前3%的可在第三学期初申请在全校范围内申请转专业;学分加权平均成绩在同年级同专业排名前6%的可在第五学期初申请在同一大类学科范围内申请转专业。

 

修读第二专业:学有余力的本科三年级优秀学生,可申请修读第二专业。

 

大学生创新训练[SIT]计划: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贯彻因材施教原则,使本科生及早参与科研训练、接触社会实际、锻炼创业才干,进一步调动学生课外学习钻研的主动性、积极性。

 

李达实验班(理工科): 

李达实验班是湖南大学为培养出一批品学兼优、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素质人才而探索的一条教学新途径。它的宗旨是为最终实现按学科门类招生,按完全学分制管理,培养宽口径、厚基础的创新人才积累经验。实验班以新中国成立后湖南大学首任校长、中共一大代表、著名教育家李达命名。 
    2005年
将从新生中考核选拔90名学生进入李达实验班学习。李达实验班实行滚动淘汰,一年后考核不合格者淘汰至原专业学生班;两年后,经考核合格的不低于10%的学生可在全校范围自由选择专业,其余学生转入数学与应用数学、应用物理学和工程力学专业学习;考核合格后50%的学生在完成本科阶段学习任务后可免试进入研究生阶段学习。

李达实验班实行导师制管理,由各院系的院长、博士生导师和学术带头人担任导师。导师采取以个别学生指导为主的方式,向学生介绍专业的特点、发展动态及社会需求,指导学生进行专业选择;指导学生积极参与科研活动,注重培养学生的科研兴趣、动手能力及创新能力,使学生对知识的形成及发展规律有较好的认识;多方面了解学生的兴趣、爱好、特长和学习状况、知识结构、发展潜力等,帮助学生制订学习计划和选课计划。 

 

其它

 湖南大学2005年本科生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2005年高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的有关规定,按照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为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学校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校名全称为湖南大学,部标代码为10532,英文名称为“Hunan University”。

第三条 湖南大学是一所直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的全国重点综合性大学,是国家“211工程”立项重点建设的高校,也是国家“985工程”部省重点共建的高校。

第四条 湖南大学是一所工科实力突出、理科基础坚实、文科、艺术学科独具浓厚的文化背景、经济学科富有特色、多学科协调发展的综合性大学。设有研究生院,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

第五条 学校位于全国历史文化名城湖南省省会长沙市,座落在国家风景名胜区岳麓山下,分南、北两个校区。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实施细则、规定和招生章程,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执行学校制定的有关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开展招生考试工作的改革和科学研究。

第八条 学校成立由校纪委书记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监督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招生录取的公开、公平、公正,严格实施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的通讯地址为: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山 邮编:410082

联系电话:0731-8823560        传真:0731-8823070

E-mail: admi@hnu.cn

http:// admi.hnu.net.cn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校根据人才市场需求、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学科发展等因素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制定年度招生事业计划,经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和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报教育部审批。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根据教育部下达的招生事业计划,制定学校分省来源计划,经主管校领导审定后,报教育部审核备案。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将生源来源计划按要求及时报送到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备案,并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考试与考核

第十三条我校是经教育部批准面向全国招收艺术特长生和高水平运动队员的高校,学校每年组织艺术特长生项目和高水平运动队体育专项测试。通过测试,确定符合我校要求的考生名单,并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审定。

第十四条学校组织艺术类专业考试,并发放合格成绩通知。符合我校专业要求的考生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文化考试。湖南省美术类专业考生的专业考试成绩暂以湖南省教育考试院组织的联考成绩为准。学校不组织体育类专业考试,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统一组织的体育类专业考试成绩。

第十五条学校组织对保送生进行综合考核(面试和笔试),考核成绩作为保送生录取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驻湖南大学后备军官选拔培养办公室(或生源所在地省军区)与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负责对国防预备生体检、面试工作。

第十七条我校是教育部批准的42所面向全国进行自主选拔录取试点工作的高校之一,学校每年组织自主选拔录取考核工作(2005年面向湖南省省级示范性中学选拔),确定符合我校自主选拔录取考核要求的合格考生名单,并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和教育部审定备案。

第十八条 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考生须参加中国联合招生办公室组织的文化考试。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九条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控制在100%∽120%的比例范围内,学校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的不同可作适当调整。

第二十条 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含并列第一志愿)的考生,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关于志愿投档顺序的有关规定。已投档到我校的非第一志愿考生按以下原则安排专业:(1)第一、二志愿同时投档到我校的考生,在安排专业时分数级差为20分,即非第一志愿考生在专业投档时的成绩与低其20分的第一志愿考生成绩等效;(2)第一、二志愿未同时投档到我校的考生,非第一志愿考生只能录取到第一志愿录取后未满额的专业。

第二十一条对于符合学校投档要求的考生的专业安排,按“3-2-2-1”的专业志愿分数级差的办法录取。同等条件下,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到低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于实行“选考科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生,除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文件明确规定的外,学校视考生必考科目与选考科目的成绩总和为高考总分,以此为基准录取。同等条件下,选考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若选考科目上线生源不足,则录取兼考科目的考生。

第二十三条  对于享受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投档优惠政策的考生,在高考文化成绩相同的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且无招生比例限制。

第二十五条  除特殊注明的专业外,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对国防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生体格检查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非艺术、非体育类专业考生的英语、数学以及所录取专业相关文化考试科目成绩原则上不能低于90分(成绩以150分计)。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做出适当调整。

第二十七条我校英语科类专业限招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学校仅以英语作为基础外语安排教学。

第二十八条报考我校播音与主持艺术、广播电视编导专业的考生,必须取得我校发放的专业考试合格成绩通知,高考文化成绩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划定的艺术类专业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播音与主持艺术、广播电视编导专业的录取办法按综合成绩 (综合成绩 = 考生高考原始分数 / 考生所在省(区、市)一般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 * 100 +专业成绩 )从高分到低分,并注意相关科目成绩,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专业身体要求见招生简章)。

第二十九条  美术类专业考生的成绩按专业考试成绩占60%、文化考试成绩占40%的原则计算综合分,以综合分为基准择优录取。其中素描、色彩科目成绩不低于90分,英语成绩不低于65分(色彩、素描、英语总分均为150分制)。对湖南省美术类专业考生的录取办法按湖南省有关招生文件执行。录取的考生入校后要求进行专业复试。

第三十条对于报考建筑学、城市规划专业的考生要求具有一定的美术基础,且须加试徒手画;对于报考工业设计专业的考生,要求具有一定美术基础,不需加试徒手画。

第三十一条  对于经我校项目测试认定合格的艺术特长生,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录取。项目测试成绩为优秀的考生,按艺术特长生招生政策予以录取。

第三十二条  对于经由我校高水平运动队体育专项测试认定且符合我校要求的高水平运动员,依据教育部和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予以录取。

第三十三条 对于第一志愿报考我校化学专业且高考成绩位于前列的学生,我校将选拔30名学生实行本-硕连读学制。

第三十四条 保送生、国防生的招生录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对在第三届“全国创新英语作文大赛”获得优胜奖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如果高考第一志愿填报我校,且高考分数达到我校在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档线,经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审核批准,我校将优先录取。

第三十六条 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考生按中国联合招生办公室的有关安排进行录取。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三十七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入学时必须按学校规定的缴费方式、时间缴纳学杂费。学校按照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和湖南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

第三十八条为了确保每一个诚信而勤奋的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 ,经过多年的实践,学校建立了包括奖、贷、勤、助、补、减等多渠道的较为完善的资助体系,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克服生活和学习上的困难,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十条 凡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录取的学生,德、智、体考核合格,符合我校本科生培养方案和培养目标要求的,由学校统一颁发湖南大学全日制普教本科毕业证书。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适用于我校普通高校本科招生工作,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凡与本章程相悖之处,以本章程为准。